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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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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6,(9)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  相似文献   

2.
论遗赠扶养协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关于一方提供扶养,另一方为遗赠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建国后社会生活实践的总结,也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创新。在农村,自合作化以来,很多五保户与所在生产队签订  相似文献   

3.
《法庭内外》2007,(9):58-59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在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是我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文试就这一制度谈点个人看法。 (一)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  相似文献   

5.
遗赠扶养协议的扩张适用,可成为另类养老合同,以减缓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家庭养老压力。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确立遗赠与扶养权利与义务的民事合同,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解决养老问题,既享受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又履行协议产生的义务,是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和实现养老内容自治化的体现。遗赠扶养协议是实现物与扶养行为交换价值的财产关系,具有扶养能力、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方,不能独立生活或独立生活有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年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的法律。它以我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和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继承法典,其特色之一就是它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包括:(1)在法定继承当中,确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既要考虑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又必须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经济依赖程度(扶养关系)。可以说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顺序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不无关系;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2)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与其生前承担的义务相一致;被继承人有依自己意愿自由处分归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又有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权的义务。(3)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负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4)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或组织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  相似文献   

7.
丁清波 《中国公证》2007,(10):32-34
一、我国继承之现状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本条规定,办理任何继承,首先必须确定死者生前有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协议.扶养人则按照协议的规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这是遗产转移的一种新方式,也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它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是我国继承法的特色之一。本文仅就“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间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称为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9.
一、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合理性。我国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运用合同形式解决人们之间的扶养和财产处分的做法,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我国农村集体早已对无依无靠的老年社员实行“五保”,还有许多公民个人也出于社会主义组织的团结互帮精神,主动承担对年老无依靠的人的扶养、照顾义务。然而,社会上也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如有的“五保户”的出嫁女儿没能担负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在父母死亡后却同集体争夺遗产;有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生前需要受到扶养、照顾时,没尽过扶助义务,当他死亡后却与扶养、照顾他的人争夺遗产;还有一些人,无视他人主动扶养、照顾无依靠老人的事实,对他人在被扶养人死亡后取得遗产而不满。实行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要履行了自己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的义务,就可以根据协议排除他人(包括法定继承人)的干扰,合法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既可以提高集体和公民个人扶养无依靠人的积极性,又可  相似文献   

10.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弄清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性质,明确它的基本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个人和集体组织)之间关于遗赠人生前受扶养人扶养,死后由扶养人安葬,扶养人在遗赠人死后承受遗赠人财产的协议。在我国,遗赠扶养关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遗赠扶养协议固然以契约的形式出现,但它并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它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互助关系的结合,它既是经济关系又是道德关系。一方面它是财产契约关系,这表现为对价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必须保证遗赠,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保证扶养。这种对等的权利义务缺一不可,缺少一方面即不成为遗赠扶养关系。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对价关系的特点,但这种对价关系并不表现为等价关系,即遗赠人遗赠的财产,与扶养人为扶养提供的生活资料,在价值上并不要求一定相等。另一方面,它是同志互助关系。这就是遗赠扶  相似文献   

11.
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总结了我国民间的“五保户”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五保户制度和继承法所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比较起来,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所谓相同点,即两者都是一种对农村中某些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民的生活保障,使他们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死有所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体现了互助友爱的新风尚,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表现之一。所谓不同点,前者属于社会福利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12.
吴国平 《法治研究》2013,(11):94-101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但现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其养老功能的发挥。建议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包括建立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范围,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要件和效力,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以使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老年人最喜爱的养老合同之一。  相似文献   

13.
张昕 《法学杂志》2007,28(6):127-129
我国《继承法》确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着制度简略、扶养人范围较窄、扶养人的权利实现缺乏保障以及协议的履行缺乏监督等问题.本文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通过立法的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养老扶弱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在现实生活中,像董某不属于继承人,但又对老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情况在广大的农村诸多,如何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分配遗产便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最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便是在老人健在时去公证处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对遗留财产进行分配。老人去世后,扶养人便可凭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解决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15.
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不宜理解为广义的人身权利或生命、身体的安全,而应解释为被扶养人受扶养的权利。扶养义务不仅限于婚姻法的明文规定,民政法律法规中有关特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扶养救助的规定,同样属于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重要来源。遗弃罪中的扶养关系不仅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应当包括在承担特定扶养义务的人员与被扶养对象之间形成的特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6.
论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浦伟良一、扶养的法律冲突扶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一方对于不能维持生活的他方应在经济上予以供养的义务。负有提供供养义务的一方称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人,而享有受供养权利的另一方称为扶养权利人或被扶养人。各国法律对一定亲属间经济上的供养义务...  相似文献   

17.
人们常说:一切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那么权利是个什么概念呢?权利就是公民、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权限和利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然而权利总是和义务相对应的,也就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上把权利分为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  相似文献   

18.
罗小芳 《行政与法》2007,(10):78-80
目前,老龄化已成为社会一大问题,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老有所养之际,我国继承法独创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承继和发扬光大,也是解决老有所养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目前遗赠抚养协议抽象性、概括性,建议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协议的形式要件,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9.
读了《法学杂志》1985年第四期周强同志的《论遗赠扶养协议》一文(以下简称“周文”),觉得某些提法尚可商榷,愿提出探讨。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周文认为:“‘有偿’一词在民法学和经济法学上是有严格含义的,它是与等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根本不存在等价的问题”。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的法律行为。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民事法律行为”与“有偿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属种关系,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则是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这就是说,全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法津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两种,一起民事法律行为非此即彼。据此,周文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法律行为”,那么就只能是“无偿法律行为”,我认为,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对的,所谓“有偿”,  相似文献   

20.
我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有些人将遗赠扶养协议理解为是财产继承的一种方式,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对的。财产继承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财产继承共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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