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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外衣下到底掩盖了什么?当爱情和浪漫让一些向往或走进婚姻屋檐下的人们做着玫瑰色的美梦时,却有另一些人在婚姻殿堂的窗口徘徊,寻找远处的风景。近年来,一种被叫作“亚婚姻”的现象,正在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亚健康”状态的表现形式一样,“亚婚姻”也因为揭开了看似正常甚至完美的婚姻创口,让很多人开始疼痛。在“亚婚姻”状态的家庭,他们的婚姻关系还没有到破裂的程度,却正在缺少热情。他们有婚姻,却已没有爱情。他们有过去,却可能没有未来。“亚婚姻”现象的出现,是当下婚姻关系亮出的黄灯,这是一个需要引起注意和警惕的信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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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外衣下到底掩盖了什么?当爱情和浪漫让一些向往或走进婚姻屋檐下的人们做着玫瑰色的美梦时,却有另一些人在婚姻殿堂的窗口徘徊,寻找远处的风景。近年来,一种被叫作“亚婚姻”的现象,正在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亚健康”状态的表现形式一样,“亚婚姻”也因为揭开了看似正常甚至完美的婚姻创口,让很多人开始疼痛。在“亚婚姻”状态的家庭,他们的婚姻关系还没有到破裂的程度,却正在缺少热情。他们有婚姻,却已没有爱情。他们有过去,却可能没有未来。“亚婚姻”现象的出现,是当下婚姻关系亮出的黄灯,这是一个需要引起注意和警惕的信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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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事实婚姻有蔓延发展的趋势,特别在一些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边远地区尤为突出,这种情况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本文拟就事实婚姻的认定及治理的对策,谈点粗浅认识。一事实婚姻亦称不登记的婚姻或缺乏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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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在我国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后新加进去的内容,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十分容易搞混,同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会产生一些后续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二者进行一个较为透彻的研究,以期能为今后我国婚姻法在对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上更科学合理提供一点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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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从法理上讲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由于司法解释赋予了它特别的处理程序,对该程序的产生和适用进行研究,探究其合理、合法性很有必要,这有助于完善这一制度。同时,《婚姻法》中的四种无效婚姻情形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存在一些法律空缺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的案例入手,试就无效婚姻的情形及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问题作一探讨,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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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无效婚姻的规定,但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造成了困难。例如,对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不明确;对无效婚姻的认定缺乏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婚姻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害一方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对无效婚姻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实体法律上明确、细化不宜结婚的疾病种类及不同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认定程序上适用二审终审制,在行政救济上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无效婚姻的权力,在民事赔偿上建立无效婚姻受害一方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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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的本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各国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而我国的学者大多持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因此,不应当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将婚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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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立无效婚姻救济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在总结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结婚一章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主要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和法律后果,也对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婚姻法》在修改过程中,由于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问题的影响,上述无效婚姻制度的制订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只突出了无效婚姻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却忽略了对在无效婚姻的构成中有过错一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弱势方的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一、有必要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理论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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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约,是现代世界立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也是我国前现代的立法传统,但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了婚约。这一回避婚约的立法模式源自20世纪30年代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于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制革新,正式形成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基于"征文考献"来看,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的因由可能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约被视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形式,二是婚约入法被认为是倡导婚约、干涉婚姻自由,三是婚姻立法学习成文法典不规定婚约的外来经验。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对社会和司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婚姻立法应该规避的是婚约中妨害婚姻自由平等,不利于促成姻缘、稳固婚姻的内容,而不是完全回避婚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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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其中涉及了房产分割、生育权利、确认亲子关系、关于第三者索要补偿等婚姻官司中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可谓是引发了一场男女双方口水大战。有人称,新婚姻法一出台,老公变房东,腰板变硬实,靠结婚狠狠捞一票的时代要中止了,但是也有一些人认为此规则对于没有付首付但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是不太公平,也给婚姻、社会增加了动荡的因素。相对于高速发展的社会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婚姻法应该起到促进家庭关系团结,维护婚姻稳定的作用。但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否起到稳定婚姻的作用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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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案件和阴私案件的关系,本来一般同志都是了解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的办案人员把经过调解无效,需要判决的婚姻案件说成属阴私案件,“不能公开审理”,也有的审判人员(包括少数领导同志)认为婚姻案件“不宜公开审理”。这样无形之中把婚姻案件和阴私案件混同起来,在审理时常常内部进行,致使一些应该公开审理的婚姻案件也不能公开审理。这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做法上,都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