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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3 毫秒
1.
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岩 《北方法学》2010,4(3):91-98
《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个人的法律责任,填补了食品广告领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立法空白。虚假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法律关系中一个独立的主体,当代言产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承担补充责任更为公平,同时虚假广告代言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2.
本文首先对虚假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界定,从法理上分析广告代言人作为责任主体的依据,认为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3.
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冲突及其化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静 《河北法学》2008,26(3):34-36
地方政府具有三种环境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地方政府的环境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行政责任内部存在冲突,其本质是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矛盾以及地方环境利益和地方经济利益的矛盾。化解地方政府各种责任形式之间的冲突,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贯彻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和对地方政府进行诱导刺激。  相似文献   

4.
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使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但现行法律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存在极大缺失。由于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确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义务性规矩,增加民事责任主体,区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更好地对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5.
对虚假广告治理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政府对虚假广告的打击为何不力?从制度、执法资源、对虚假广告严重性的认识以及执法机构与媒体的关系等层面考察,可以发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目前的制度变迁要处理好四个基本问题,即必须使违法者多种维度的利益受到损害,且强度适当;使所有责任主体都承担责任;治理过程中注重法律路径与非法律路径、传统路径与非传统路径的结合;注重对执法的约束与激励。目前应该找到最佳法律责任的确定路径、执法资源短缺的应对路径、使所有责任主体都承担责任的路径以及使消费者拥有充分、有效信息的制度路径。  相似文献   

6.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是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其中,政府立法中设定的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也包括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7.
违反合同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与其他法律责任一样亦具有强制性。但是,违反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比较,无论在违反的法律和责任的构成,以及责任形式等方面,都  相似文献   

8.
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法律责任包括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本文认为借鉴民法学界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结合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特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被通报批评,履行行政作为义务,行政赔偿;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接受批评教育,被行政追偿,行政处分。行政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公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论经济法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责任、义务、制裁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责任在产生原因、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等方面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同 ,弥补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局限性。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包括行政执法机制、诉讼机制 ,这两方面都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10.
虚假广告规制缺失的原因及治理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虚假广告的危害很大,它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交易活动,而且引发了公众对广告市场的信任危机。本文在对虚假广告规制缺失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追究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双倍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违法主体处罚力度、理顺广告监管机构与媒体之间关系等设想。  相似文献   

11.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殷洁  王雨情 《河北法学》2021,39(1):135-150
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对于绝对化用语广告处罚是否过罚失当引发争议。由于该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故应当受到法律规制。但是,关于如何确定罚款数额的问题,国家有限干预、经济公法等理论均无法清晰地予以解答。基于行政违法行为过罚相当原则的考量,建议从以下方面修改完善绝对化用语广告惩处制度:适度降低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起罚点,并增设"警告"条款;采取"销售额罚款"和"定额罚款"并存的处罚方式;统一广告监管执法中的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13.
王珉 《行政与法》2012,(5):118-121
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合同主体虚拟化、交易介质无纸化等特殊法律品格,对传统法律形成了一定冲击。淘宝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了电子媒介支持,成为C2C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淘宝网与经营者、消费者分别通过订立网络服务协议,形成服务关系,对因自身过错或违反法定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张红 《河北法学》2005,23(7):57-62
知识产权保护中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其侵权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过错责任作为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作为过错存在的判断方式,既能够适合行政责任追究的特点,也与过错责任原则并行不悖.讨论过错责任的例外,应以区分行政责任的处罚责任和其他责任为前提.为制止违法行为蔓延对行政秩序的损害,其他行政责任的无过错适用,可以认为是过错责任的例外.鉴于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进一步对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比较分析,从行政法理论和与TRIPs协议协调与适应两方面,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实践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略论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比较广告的规定存在法律地位不高、法条过于简单、合法与违法划分不科学、缺少引导性规范和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缺陷。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积极的法律规制措施,对比较广告予以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具体可从明确其合法地位和适用范围、比较标准和条件以及行为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6.
蒋学跃 《现代法学》2007,29(2):69-74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魏丽丽 《政法论丛》2020,(1):113-124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8.
陶乾 《法学杂志》2020,(5):75-83
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引发的商标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是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关键。我国各地司法判决对此问题的回应呈现出一定差异。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服务虽然属于广告业务,但与传统广告不同,其本质是一种网络信息检索服务。在个案中,应考查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为市场竞争和技术的精进留下自由的发展空间,在消费者、权利人、市场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边界的设定应当以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  相似文献   

19.
本文针对争论多年的医患关系是否是消费者-经营者关系的问题,以现行法为依据展开讨论。文章首先讨论了"医患关系"和"消费者-经营者关系"的法律含义,以确定这两个范畴间是否存在交集;接着列举并系统地辨析了持肯定观点者和持否定观点者各自的论据。之后,文章探讨了若患者是消费者,将会对患者的权利和医疗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造成的影响;最后从法律政策的角度分析法律是否应当认可患者的消费者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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