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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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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星杰 《法制与社会》2011,(16):119-120
刑法主要研究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而对于刑罚的研究离不开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量刑幅度适用的探讨。因此,犯罪事实与法定量刑幅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量刑制度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以及如何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合理的量刑幅度;并在此基础上,以法定刑为基础,根据量刑情节合理的调整量刑幅度,最后确定宣告刑。我国的量刑制度有合理的根据,但也有其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参考美国《哥伦比亚高级法院自愿适用量刑指南》的前提下,以盗窃罪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量刑根据和情节进行合理的分析比较。  相似文献   

2.
量刑情节冲突及其解决的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光权 《中外法学》1999,(4):120-126
<正> 在量刑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法定刑,一直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难题,学者们以往对此研究不多且歧见纷纭,而这一问题又对司法实践影响甚巨,所以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量刑情节冲突的表征 究竟什么是情节冲突,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为此,有必要回顾并检视一下刑法学界对情节冲突表现形式的看法。 我国多数学者在讨论量刑情节冲突时未对其概念进行界定,而采用列举的方式来讨论问题。有的学者提出,量刑情节的冲突有以下5种表现形式:(1)影响量刑作用大的情节与影响量刑作用小的情节之冲突;(2)确然(应当)情节、或然(可以)情节、放任(酌定)情节之冲突;(3)适应量刑公正性的情节与适应量刑目的性的情节之冲突;(4)适应个别预防目的的情节与适应一般预防目的的情节之冲突;(5)罪中情节与罪前情节、罪后情节的冲突。还有的学者则不太同意这种区分,认为情节冲突除了表现为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3.
量刑情节是刑法中广泛使用的一个词,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也是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量刑情节影响着定罪、量刑和行刑等各个环节,也体现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讨论了什么是量刑和什么是情节,对量刑和情节进行了分别叙述和综合叙述.并在此基础上,具体阐释了法定情节的作用和意义,我国刑法对法定情节的具体规定,法定情节的种类,讨论法定情节的适用.具体阐述了法律对酌定情节的规定,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酌定情节的种类,讨论酌定情节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所谓量刑情节,是指除定罪情节以外的,据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其基本特征是能够反映出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性。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理性评价量刑情节,是落实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在评价量刑情节过程中,如何对待和适用量刑情节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探讨如何适用量刑情节,必须以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为指南。一、不能拒绝适用量刑情节对量刑而言,除去定罪事实后的案件事实就是由一个个量刑情节事实构成的事实整体。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量刑基…  相似文献   

5.
程罡  邓小飞 《法制与社会》2011,(25):288-289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事关对司法活动公平与正义的评价。在正确定罪并切准确地找到法定刑的基础之上,量刑情节就自然成为评价罪责程度的十分重要的根据。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具体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尤其是当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到底该如何合理地适用量刑情节作出量刑,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分歧。对此,笔者结合学术界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我国的一些实践基础,对逆向多情节并存量刑问题进行简单分析研究并提出具体适用办法,希望能对我国司法务实界和学术界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6.
黄祥青 《人民司法》2013,(11):31-38
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现行刑法第六十三条分两款对于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何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尤其是如何恰切掌握减轻处罚的适当限度,在刑法理  相似文献   

7.
论死刑的正确适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紧紧围绕刑法关于死刑和量刑的有关规定 ,在澄清和阐明刑法相关基本理论基础上 ,明确提出并深入论证了五个问题 :(1)罪名与罪行的关系 ,法定刑是判断罪行轻重的唯一标准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是“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志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判处死刑的选择范围宽于判处死刑 ;(2 )量刑情节是决定可否判处死刑的唯一根据 ,如果案件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决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3)即使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 ,都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范围 ,只能对之适用“死缓” ;(4 )禁止将同一罪行的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从重处罚情节 ,摆脱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死刑”的理论羁绊 ,是防止死刑滥用的当务之急 ;(5 )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轻刑主义倾向 ,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机率远远高于应当判处死刑 ,严格根据案件确有的量刑情节适用刑罚 ,是避免滥用死刑的重要保障。作者认为 ,死刑的存废受制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 ,虽然主张经过一个相当时期的社会发展 ,逐步在中国废止死刑 ,但是又认为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 ,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式和摆脱错误的理论误导 ,探索依法控制死刑的科学方法 ,建立防范死刑滥用有效机制 ,是当前  相似文献   

8.
实现量刑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量刑是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依照刑法关于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理性评价案件确有的各种量刑情节对于处罚轻重的影响力,据以在法定刑范围内或者法定刑以下,依法对犯罪人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由于量刑是对犯罪人进行生杀予夺的重大问题,涉及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所以应当以特别审慎的态度和精密的逻辑思维,去追求量刑的最佳适度。无论是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律师针对检察官的量刑诉求进行“量刑答辩”,还是法官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所作出的“量刑判…  相似文献   

9.
论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基准刑的确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段论假定,均质化的、排除任何情节的"裸"的犯罪行为类型,其客观的法益侵害还是主观的人身危险都是中间程度的,但是这一假设不能成立。因此,基准刑应当针对具体罪行分别确定,而不能按照法定刑的中点抽象地、简单地确定。而适用量刑情节时,基准刑应当为起点刑,在从重从轻情节竞合情形,在量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加减方式量刑,但是在适用减轻情节时,必须把握减轻处罚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我国《刑法》对受贿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但因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贿赂犯罪仍呈蔓延之势。实践中,受贿案件情节相似但量刑悬殊或情节悬殊但量刑近似的情形非常普遍,究其原因,乃现行《刑法》中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存在诸多弊端所致,而仅仅通过量刑规范化来解决这一问题治标不治本,司法效果必然受到很大影响。党的十八大将反腐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完善的法定  相似文献   

11.
于雁 《政法学刊》2008,25(3):61-64
《大清律例》“共犯罪分首从”条是清代处理共同犯罪的总则性律条,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两点:一是“共犯罪分首从”,二是“以造意者为首”。这种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首犯与从犯的分类方法,既不同于西方法律的“正犯与共犯”之分,也不同于当代中国法律的“主犯与从犯”之分。清代的共同犯罪制度体现了乡土中国独特的法律追求,应当引起当代法学界的重视。  相似文献   

12.
面对近世西域分权思想的传入及其对传统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冲击,晚清统治集团把革新司法权力运行体制与方式,推进以司法与行政相分立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施行预备立宪的基本思路和策略选择。在国权统一的模式下,晚清统治集团推行有限度的司法与行政之分立。然而,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对于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司法权限的界定并不清晰,遂引发了后来影响广泛的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围绕司法权限而展开的激烈争论。这场部院司法权限之争,深刻地反映了司法独立理念与行政支配司法理念之间的价值冲突。晚清司法改革标志着新的近代型司法制度的出现,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制与司法文明的历史进步。  相似文献   

13.
周正云 《时代法学》2004,2(2):107-112
从清朝末年的维新运动时期开始 ,湖南已有中西合璧的近代法学教育。 2 0世纪初 ,湖南的法学教育已经以多种方式进行 ,主要包括以学生为对象的国内学堂教育 ,以官员为对象的课吏馆或仕学馆的培训教育和组织出国留学法律。其中 ,学堂法学教育又从仅作为一般课程教育发展为法学专门学堂教育。清末湖南的法学教育服从于兴学育才、推行新政、挽救清王朝的大目标。结果 ,不但培养了法学人才 ,而且造就了推翻满清封建王朝的生力军。清末湖南的法学教育又为民国初年湖南法学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4.
清末民初关于设立行政裁判所的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启成 《现代法学》2005,27(5):163-173
本文集中梳理了清末民初围绕设立行政裁判所所引起的长期争议:在晚清主要集中于传统的都察院与新式的行政审判院之关系,民初则主要围绕是选择参照西方的一元制还是二元制来建立我国的行政审判模式这个问题展开的。权力分立观念是行政诉讼之前提,行政诉讼则处于司法和行政两种权力边界之上,判定其性质究竟是以司法权为主还是以行政权为主的问题实际上才是争议存在的真正原因,也是近代中国选择行政法院设计模式的主要思想因素。  相似文献   

15.
万川 《法学杂志》2012,33(2):9-14
刑法禁约起源于北魏,造极于两宋,至明清而发生新变化。刑法禁约制度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十分广泛。禁约条文是带有皇权干预特点的禁止性和命令性条款,与敕令格式的法律约束力相同;禁约独立于刑律之外,是与刑律并列的法律形式;禁约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不具备常法的稳定性;禁约表现出中国古代法制诸法合体的共同特点。在刑律和敕令格式之外大量制颁刑法禁约,是法制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变化需要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6.
夏敏 《政法学刊》2007,24(1):92-95
晚清创设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多仿效日本。日本人川岛浪速创办的京师警务学堂是中国最早的警察教育机构,他的《上庆亲王书》提出了近代中国警政建设比较完整的方案。  相似文献   

17.
黄春燕 《法学论坛》2012,(1):154-160
鸦片战争以后,国家处在危亡之际,清政府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全方位的法律改革,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历史航程。由于内忧外患的紧迫形势,变法图强成为第一要务,而对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关注不够,清末法律改革进行得非常艰难。由于不是社会内部力量的推动,而是在社会外部力量的冲击下被迫进行的一次改革,造成了法律与传统文化契合的艰难。自从清代法律改革,中国法律近代化、现代化已演绎百余年,直到今天,如何实现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法律现代化之间的对接、契合,仍然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实践课题。  相似文献   

18.
民国初年,当时政府特开设清史馆编纂清史。入馆之人大多为深谙传统文化的饱学之士,并非如后人所谓均为"遗老"。虽然相对"五四"新文化人来说,这批人可称为"旧知识人",但其政治态度、法律观念并非完全保守与落后。考察《清史稿.刑法志》的编纂过程及其所体现的在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之间的取舍态度即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   

19.
满族这一少数民族在历史上曾经建立起一代统治中国二百多年的大清王朝,对其入关前的刑法文化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创造一统中原奇迹的某些原因,并可为入关之后清朝的某些刑法思想及刑法制度追根溯源。入关前的满族刑法处于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时期,其刑法文化的主旨是服务征服、推崇伦理、慎用刑罚、倡导平等。其刑法文化的价值取向为正义、秩序与教化。  相似文献   

20.
就地正法的产生是清代后期法律制度重大变化。以往学者对于就地正法与清前期的恭请王命即行正法制度的关系认识不甚深入,对于就地正法之制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于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变迁。对此,应当坚持新历史法学的研究路径,从就地正法的产生、就地正法的实际操作、关于就地正法的争论、就地正法在晚清无法取消的原因等方面对其合法性进行解读,从而解释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的复杂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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