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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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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问题的提出 “优势证据”源自英美法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这一概念被引入到民事审判的实践中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即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也是一个被有优势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说服的过程。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必然要对互相排斥的证据依法进行判断,即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持有优势证据、最能说服法官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必然得到认定。  相似文献   

3.
王颖 《中国公证》2004,(1):42-46
一、公证与证据的关系 (一)公证文书是一种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的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对"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77条第2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言.这些规定说明三层意思:一是公证文书是诉讼证据中的一种;二是公证文书是书证的一种;三是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言.因此,在诉讼实践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但当一方当事人持有公证文书时,另一方要坚持相反的观点,不仅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还要对公证证明的不正确性进行举证,这就加重了没有公证文书一方的举证责任.所以,公证文书是诉讼中证明力比较强的一种证据.  相似文献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相似文献   

5.
徐翠 《科技与法律》2011,(3):52-56,65
著作权人对作品著作权重复授权的,应由最先取得著作权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该项著作财产权。各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6.
认证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必经程序。从裁判文书的角度看,认证也是裁判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相似文献   

8.
认证是确定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诉讼活动。认证规则是规范法官认证行为的规则总称 ,一般由认证程序规则、证据能力认证规则、证据证明力认证规则组成。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认证规则的合理因素 ,在证据能力方面建立合法性规则、真实性规则、相关性规则。证据证明力认证规则也是认证应当遵守的实体性规则 ,主要是指法律关于证据证明力大小与强弱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证据规则立法演变呈现出如下规律:首先,在证明力问题上,法官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日渐脱离法律的规定,而进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其次,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成为各国证据立法的重心所在。我国当前证据立法与上述规律背道而驰,其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数量稀疏,而且质量不高;相反,证明力规则却显得相当庞杂,占据了证据规则体系的主干地位。为此,在将证据立法重心由证明力转向证据能力的同时,又要防止矫枉过正。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自由心证约束机制,仍然需要一定的证明力规则来制约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证据资源有限,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又不宜规定过多,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真相认定产生障碍。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莉 《中外法学》1999,(4):39-45
<正>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因此,证据能力也称之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在我国,则称之为证据的合法性,某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又称之为证据价值。在我国,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只要某证据客观存在,且能在逻辑中  相似文献   

11.
证据规则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规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规则,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为内容的规则和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为内容的规则。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在证据规则的内容上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民事诉讼中甚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其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客观真实与人权保障、程序正当的价值冲突上。虽然我国法律上有禁止非法获取证据的规定,但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上规定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如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3.
口供证明力,又称口供的证据价值,是指口供证据资料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有无及其大小。其特点是:口供证明力,法律一般不加限制性规定,而容许法官进行自由判断,即“自由心证”;仅在特别情况下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口供证明力与口供证据可采性的关系是:口供可采性解决口供证据能力问题,口供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价值问题;口供证据能力是判断口供证明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证据能力根本谈不上口供的证明力问题,口供的证明力又是口供证据能力的部分内容,口供没有证明力就缺乏对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就没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4.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应以此为基点厘清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非法证据与证明力有缺陷的虚假证据区分开来;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应原则上排除重复供述,保障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审慎推进,应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向,发挥该规则制裁、预防程序违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紧密联系而又有着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关系则是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公平高效的裁判,同时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在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冲突问题,突出表现为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应原则上绝对排除,例外中相对排除。  相似文献   

16.
证据的认证亦即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目前,立法上对证据的认证规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认证模式也比较混乱。规范证据的认证模式,明确二步认证的证据认证模式无疑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相似文献   

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相似文献   

18.
瑕疵证据主要是指在形成过程或者形式、审查程序等方面不合法的证据。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收集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由于瑕疵证据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受到削弱或者消解,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且如果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法律规定其不能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采信了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19.
作为对法定证据制度之辩证否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其根本要求是法律对证明力不做具体规定,而交由裁判者自主裁量。在证据能力方面两大法系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做法,其中英美法系采取的是证明力的自由评价与证据能力的法定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均采取自由评价制度。两大法系在证据能力方面的不同态度,使自由心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受诉讼价值目标、审判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我国自由心证的技术建构应当选择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0.
新《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类型,为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文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点,与其他证据类型的关系,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判断,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补强等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电子数据审查、判断、采信的规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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