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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在第二审程序中是否准许提起反诉?第二审对反诉如何进行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将反诉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但是作为反诉,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是反诉必须是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在本诉的当事人之间提起;反诉与本诉有着法律关系上或者事实上的联系;反诉是被告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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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受理若干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为了抵销、吞并原告诉讼请求而对原告的起诉。我国民诉法设立反诉制度的意义,在于反诉一旦成立,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简化诉讼程序,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法院办案,符合诉讼经济的宗旨。然而,司法实践中在反诉受理时限、反诉级别管辖问题上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笔者试就上述两个问题谈谈个人管见.一、反诉受理时限问题民诉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26条又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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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独立之诉。它能够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参与程序的诉讼权利,又能够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反诉本身是一项极为有效的制度设计,核心是提起反诉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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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的目的。反诉一般直接由本诉的受诉法院管辖,但当反诉的标的数额超过本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时,就出现了反诉级别管辖异议问题。反诉级别管辖异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又颇有争议。本文拟对反诉案件中反诉原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反诉管辖异议的权利主体根据对《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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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反诉的基本概念
民事反诉,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反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民事反诉的概念并没有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反诉与本诉相对,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有的学者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还有的学者认为,反诉是指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反诉所下的定义都不够准确、全面。民事反诉应当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为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一定牵连性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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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行政诉讼原告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申请放弃起诉权,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的诉讼制度。撤诉的内涵包括: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或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视为撤诉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 有些行政诉讼法著作通常认为撤诉是原告在诉讼期间依法放弃诉讼权利的单方行为,即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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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很有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问题,谈一些浅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一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第一百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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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撤诉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诉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判决以前,申请撤回其诉讼的一种诉讼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也包括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关于撤诉的自愿性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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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对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称改变行为)的性质,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改变行为属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问题探析”一文)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改变行为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实施的,它可能引起原告申请撤诉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等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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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多,据不完全统计,占结案总数的2/3以上,并呈现出急剧增多的趋势,其中非正常撤诉占一定比例。笔者认为,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对策,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讨论之必要。一、问团的提出。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51条和第48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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