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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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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律疏议》初步形成于唐永徽年间,基本定型于唐开元时期,今传《唐律疏议》大体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唐律疏议》包括书名、目录和正文三部分。书名在宋朝是否已经出现,颇为可疑,但到元朝,它的存在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录应是形成于唐朝,但也仍有疑问需要厘清;正文包括律文和疏文两部分,也都是仍唐朝之旧,有学者认为篇目疏议系唐朝以后所添加,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唐律疏议》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五代宋金都将之视为现行法,在元朝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明清两朝也是制定律典的重要依据。《唐律疏议》对日本法律也有巨大影响,日本古代法典《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是以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古代法律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相似文献   

2.
唐代《律疏》目前流传的"唐律疏议"与"唐律疏义"两种书名及与之相关的格式表述,各有其长短与利弊。整合的办法是扬二者之所长,避二者之所短:现称"唐律疏议"者,应坚持在各律条之【疏】下用"议"表解释之主要文体,书名则应改称为"唐律疏义";现称为"唐律疏义"者,应坚持此符合其制订初衷及词义发展规律的书名,但其各律条之【疏】下则必须改"义"为"议",以全面符合立法者原创之文体表述。作者此观点已在其新书的撰写过程中付诸实施。  相似文献   

3.
我国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先生曾对中华法系作了如下论述:“中华法系者,盖指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唐律疏议》这部法典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美等许多国家的学者发表了众多研究成果,对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版本流传、立法思想、条文内容等进行了认真的探讨。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史学界对于现存的元代刊本《唐律疏议》究竟是永徽四年(653年)的《永徽律疏》还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开元律疏》仍存在着重大分歧。值得庆幸的是,二十世纪初,在中国西北敦煌的藏经洞发现了部分唐律、律疏的残卷;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新疆吐鲁番的阿斯塔那等地又发现了一些唐律、律疏的残卷。  相似文献   

4.
《唐律疏议》是现存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完备的法典。它是中华法系的象征,在中外法制史上享有盛誉。《唐律疏议》由《永徽律》的律条和“疏议”两大部分组成。当时制定“疏议”是因为“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所以“广召解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18,(4):127-134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形式的影响可从义疏体、问答体、法律语言及图表规范等方面来思考。佛教传入中国后,为疏解经义,很早就向中国传统注疏方式学习,在其获得发展后反而以自身的"义疏"语词影响了《唐律疏议》的表达。对比秦汉律、唐律与佛教的问答体结构,可以发现《唐律疏议》的问答体结构与佛教更为相似。此外,相较于前代法律,明律的语言表达方式具有简洁性与通俗性,此固与其传播的内在需求有关,也与佛教因为传播教义的需求而在这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的影响有关。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存在刑事附带离婚制度。《唐律疏议》第一次对这一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共涉及十一条律条。涉及的犯罪包括为婚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夫丧嫁娶、同姓为婚等等。确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是这类犯罪行为违反了婚约、触犯了家庭和家族伦理、有违等级制度等等,因此不仅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还要附带离婚,不让这种婚姻持续下去。《宋刑统》全盘继承了《唐律疏议》的规定。《大明律》对《唐律疏议》的规定作了较大改变,其中包括增加了一些内容、调整了一些内容、改变了一些用刑和一些用语等。《大清律例》沿革《大明律》的规定,只是在律条后附上了例条。从中还可见《唐律疏议》的刑事附带离婚制度对后世影响之大。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法制改革,刑事附带离婚制度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7.
《唐律疏议》是我国迄今为止保留的最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具有极高的法学和史学价值。《唐律疏议》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因为唐朝统治阶级比较重视犯罪预防问题,所以《唐律疏议》中关于犯罪预防的条文很多。仔细分析《唐律疏议》中的有关犯罪预防条文,以及同比前朝在犯罪预防上采取的措施,可以看出《唐律疏议》之犯罪预防特色鲜明,理论上可形成完整严密的犯罪预防机制,实践上极具操作性,因此在唐朝前期有效地控制了犯罪的发生,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实际上,《唐律疏议》中的许多犯罪预防措施和犯罪预防精神不仅在当时适用成效显著,同样在现代社会的犯罪预防上也有很高的现实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鼎盛的时代,唐朝的封建经济空前繁荣,封建政治制度与法制臻于完备。在这时期产生了我国封建社会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广义上说,唐律是唐朝律典的总称,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六典》等律书,现在完整地保存下来的只有《永徽律》的律文和注疏统称《唐律疏议》及《唐六典》。狭义上的《唐律》一般专指《永徽律》。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9.
韦乐斯·约翰逊(Wallace Johnsoa),生于1932年。他曾在宾夕法尼亚大学东亚法律研究班随德克·卜德(Derk Bodde)等人学习中国古代法律。后来,他把《唐律疏议》全部译成英文,这在西方语言世界还是第一次。1979年,译者的第一卷《唐律名例律》出版。译著前的介绍由译者的哲学博士论文改写而成,《唐律中的法哲学》就是从中摘译的。这个介绍共分三章,第一章简述了唐代的立法概况和《唐律》中的法哲学;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名例律》中的一些内容;第三章叙述了唐律版本的历史,中日学者和西方学者研究《唐律》的概况及他的译著所采用的版本。此外,论文所引用的和书末所列的中日学者和西方学者研究《唐律》的论著,也有助于我们了解世界各国研究《唐律》的概况。  相似文献   

10.
《唐律疏议》,是后人给与唐永徽年间开始修撰的《永徽律》及其《律疏》的名称.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发展的成熟期.仅此一朝制定了多部法典,据《旧唐书·刑法志》的记载,先后颁布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律疏》《、开元律》及其《律疏》等.此外还有其他多种法律形式.其中《永徽律》及其《律疏》是唯一现存的唐律.  相似文献   

11.
蒲坚 《中外法学》1997,(3):68-72
<正> 《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律典,至今仍令人瞩目,为国内外学术界所重视。 一、唐律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公元六一八年,李渊、李世民父子建立唐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  相似文献   

12.
谢红星 《北方法学》2012,(2):110-120
从《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较为疏漏。以现代刑法受贿罪的概念分析《唐律疏议》各条,规定受贿罪罪状、刑罚的条文有20条,依刑法上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可概括归纳出罪名57项。排除12项特殊罪名,仍有30项罪名在《刑法》上无明确对应罪名,即这30项罪名规定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或不一定构成犯罪。《唐律疏议》受贿罪立法的有益经验,对完善《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3.
<正> 探求中国固有法思想和法文化的特质,不仅是中国法史学研究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当前社会性的文化反思的必然趋势。分析,《唐律疏议》(以下简称《律疏》)的法思想,在这种探求中无疑具有典型意义。我们认为,中国固有法思想是一种伦理型的法思想,或称伦理法思想,而《律疏》的法思想正体现了这一特征。所谓伦理法思想,其含义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以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道德价值高于法律价值,将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二是伦理  相似文献   

14.
薛梅卿 《法学研究》1990,(6):76-80,81
十世纪中叶,中国北宋制定的《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中华法系律典承启、发展不可分割、不可中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历史上首部镂版模印的成文法典.《宋刑统》不仅"终有宋之世,用之不改",而且对封建法律集大成者的《唐律疏议》之继承和延续,对辽、金、元各代立法之影响,亦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马凤春 《政法论丛》2013,(5):109-116
“例”是传统中国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字起源于“列”字,其起初多用于经学领域,后来渐用于法律领域.唐代以前的立法已不可详考.目前所能见到的保存下来的最为久远的成文法典《唐律疏议》,其“例”字义项众多,但无判例之义.即使与之密切相关的“比”字也没有判例之义.对于中国法律史是否存在判例这一问题,人们所给予的关注需要适度.  相似文献   

16.
唐代永徽时当朝的一批律学精英奉命為《律》编写《义疏》,编写的目的主要是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疏文对律及注的解释,基本都非常详尽规范,体现了唐律在制订及解释上高度法典化的特色。现选择其中数处,即妻殴"大功尊属"、奴娶良人入籍為奴、受寄者成为主犯、问事打死人、"自理诉得脱"、奴贱流刑不言等级、"不合偿死"、伤、"姦父祖妾"、"于"义之法例,作为引子,以共同探索法典化的唐律其律条之间内在的严密的律学联系。  相似文献   

17.
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孙玉荣唐代刑法中的“赃罪”是现代刑法上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犯罪的合称。我国古代历朝为维护其统治,十分注重对“赃罪”的惩治。唐代积前朝之经验,在刑事立法上对“赃罪”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疏》议...  相似文献   

18.
苏亚 《法制与社会》2011,(14):282-283
本文以《唐律疏议》中规范脱户漏口罪的条文为研究对象,采用现代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唐律疏议》中脱漏户口罪的犯罪构成、处罚进行研究,对脱漏户口罪对唐代官吏仕途的影响进行简要介绍,并关注脱漏户口罪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轨迹。  相似文献   

19.
唐代法律形式有4种:律、令、格、式。4种法律形式中,除律——《唐律疏议》外,其它3种全部散失。历代学者已作过种种努力,试图拾遗补阙,由于得不到第一手资料而收效甚微。本世纪初,敦  相似文献   

20.
唐律误杀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晓林 《法学研究》2012,(5):198-208
唐律中的误杀指行为人因其主观认识与客观情况不符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误作为一种非故意而予以宽宥的形态在唐以前已非常固定,在唐代及后世文献的记载中没有实质变化。《唐律疏议》中误共出现190次,涉及到46条律文,其含义均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及责任形式。唐律中的误杀可分为起因于劫囚、窃囚、盗、斗殴、谋杀,以及疏忽大意所致的误杀六类。全面解析律文所列的具体误杀行为与刑罚的对应关系是研究唐律误杀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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