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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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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此条中规定的“经济往来”,笔者认为应引用“正常经济往来”一词。  相似文献   

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刑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必须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谋求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1999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从“两高”的解释看,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政策行使职权而得到的利益都可认定为不正当利益,但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认定和把握。仅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贿犯罪查处难的现实困境,大量行贿人没有受到法定的刑事追究。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难以把握,无法查处向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行贿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和侦查手段的落后性,侦查部门不得不过分依赖行贿人的言词证据以打击受贿犯罪,存在着司法利益上的交易。破解这种困境,一是要取消“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向利用影响力受贿人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二是要构建特殊的贿赂犯罪证据规则,提高侦查水平,减少对行贿人言辞证据的依赖。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一、“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含义从法条规定可得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行为入必须有这种目的才能构成行贿罪,而不正当利益是否真正获取,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非法利益是法律、政策规定禁止取得而用非法手段…  相似文献   

5.
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共生关系,同生同灭,但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处罚受贿方,而忽略行贿方,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源于观念上重视不够,也由于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探讨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不正当利益”问题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7.
扬伯永 《天津检察》2006,(4):35-35,38,39
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一、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因而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相似文献   

8.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应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确定将共犯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9.
应当重视并严惩行贿犯罪张年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挛生兄弟”,同样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严重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其社会危害...  相似文献   

10.
张序 《天津检察》2006,(4):23-24
《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原理,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合犯。本文拟就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研讨:  相似文献   

11.
时路 《天津检察》2006,(4):28-29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2.
侯卫鹏 《法制与社会》2011,(29):256-257
2011年2月25日,在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立法条款。海外行贿是刑事犯罪,将同发生在中国国内的行贿犯罪一样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惩处。  相似文献   

13.
《法治与社会》2001,(7):68-69
以提供美色进行"性贿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将行贿内容仅仅限定为财物,而没有附加"其他手段",使法律出现了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空白.比如,"性"也可以作为行贿的内容.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性欲的满足",也可"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笔者谈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与大家研讨。  相似文献   

15.
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16.
陈洪兵 《法治研究》2014,(12):18-30
我国贿赂犯罪的刑法规范存在诸多根本性缺陷,目前已成为法治反腐的最大障碍。应删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规定,然后将受贿罪罪状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索要、约定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至于行贿罪罪状,可考虑修改为:“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的职务,任何人给予或者许诺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任何不正当好处。”还应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以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此外,由于受贿罪在罪质上明显不同于贪污罪,应对受贿罪设置独立的法定刑及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7.
论行贿罪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探讨了行贿罪理论和实践中的两个疑难问题。关于行贿罪的定义,指出对行贿罪下定义的关键是对行贿罪客体的准确认识,行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禁止财物交易性,行贿罪的定义可以表述为:违反国家廉政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关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可分为实体不正当利益和程序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该条规定对司法机关打击贪利性犯罪,使犯罪分子不致因其犯罪行为而得到财物上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并非所有犯罪分子其违法所得的都是财物,除财物之外,还包括有其他非财物的物质性利益。对于这类违法所得,尽管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款也作了一些明确的处罚规定,但相对司法实践来说仍嫌太少。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商业行贿、行贿犯罪,该类犯罪都是犯罪分子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9.
谈对非物质利益贿赂的定罪量刑●吴孙谢心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贿罪和行贿罪所指的“贿赂”仅仅是“财物”即物质性利益,并且该财物须被受贿人实际非法占有。非物质利益不是贿赂的内容。而实践中,以非物质利益行贿、受贿的现象却大量存在,例如出资“考察”和玩乐、帮...  相似文献   

20.
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克 《天津检察》2006,(4):26-27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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