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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刑事政策特别是刑事立法政策确定刑罚干预范围大小、划定犯罪圈过程的一体两面。只不过两者分别体现了不同的刑事政策方向:犯罪化代表扩张刑法干预范围的扩张主义刑事政策方向,非犯罪化代表收缩刑法干预范围的缩减主义刑事政策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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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的途径及我国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衣家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6):63-68
非犯罪化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主题方向之一,它代表着刑法人道、刑法谦抑的当代价值追求。实现非犯罪化有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的途径。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我国在实践非犯罪化的政策上应以司法途径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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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研究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的,司法上的犯罪化,并不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在遵循刑法第3条后段的前提下,积极地实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刑法第3条前段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特点,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出罪权、控制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所作的规定;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空间很小,因而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策略与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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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当前刑事政策的两极选择,随着国际社会人权呼声的日益高涨和刑法谦抑性理论的深入影响,非犯罪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而我国的国情决定目前我们只能坚持以犯罪化为主的道路,辩证地结合非犯罪化的合理因素,不断地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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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猥亵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上界限失当,远没有实现严而不厉的理想状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对公然猥亵行为、强制猥亵及强奸男子的行为应该予以犯罪化,以弥补刑事法网的漏洞;同时也要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对聚众淫乱行为应仅处罚组织者而不处罚参加者,并调整法定刑设置,力求严而不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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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颁布至今出台的九个刑法修正案一直在进行犯罪化,鲜有非犯罪化.强调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遭遇风险而一味地犯罪化不符合大国刑事法治的理念,需要理性地对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在我国,犯罪化不是规范意识培养与形成的唯一路径,也并不能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定纷止争,所以犯罪化在民权刑法本位观背景下须慎行.泛犯罪化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悖犯罪的本质和生成规律.今后在危害行为治理体系中,需关注制度构建,培养全民规范意识;注重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衔接.在刑事立法中适时非犯罪化、适度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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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英美等西方国家掀起非犯罪化运动之后,其中最受关注的无被害人犯罪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之争从未停息.一般来说,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某些犯罪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都同意并且自愿实施的,没有直接侵害第三人的行为.无被害人无罪化是现代刑法文明的体现,符合对法律的现代化的要求.我国存在着许多无被害人犯罪,在刑事立法中是否应该对其去罪化,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本文同意一些学者提出的“轻轻重重”的思想,将结合相关理论和中国实际,着重就个别罪名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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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调控范围应当缩小还是扩大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和分歧,非犯罪化观点则为认为,中国刑法的犯罪圈应当缩小,轻微犯罪行为非犯罪化是当今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汲取外国刑事立法的这种有益经验,是刑法现代化的要求。但笔者认为,犯罪化应当是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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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赌博罪在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但此类问题皆以赌博罪之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为大前提。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基本理念上,我国刑法应选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同时兼顾犯罪化的立场;在赌博罪的犯罪化之问题上,我国刑法应坚持犯罪化的选择;在普通赌博罪之犯罪化的问题上,我国刑法应坚持非犯罪化的立场,不宜增设普通赌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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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规定协调性、犯罪中止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非犯罪化思潮等方面考察,指出预备阶段的中止应该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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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已在犯罪化的道路上行进了三十余年。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均是犯罪化的有效成果。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以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表现出来。效仿德日轻罪入刑以扩大刑法犯罪圈,强行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刑法轨道,改变我国刑法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国作为大国法治之要求与特点,也无法获得如同西方的法治实践效果。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今后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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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之理性分析——报应刑刑事政策视角的观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现代刑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但是,关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仍需进一步加以研究。过去,学者们往往从某些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论证使这些行为非犯罪化的合理性问题。本文认为,使一些行为非犯罪化的主要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刑法能否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另外,有些学者认为报应刑理念是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相冲突的,要实现犯罪化、非刑罚化必须放弃报应性理念。本文认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与报应刑理念并不冲突,用报应刑理念完全可以解释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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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是西方学者在犯罪日益增多、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将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与自由主义冲突,不利于合理划分刑法与道德的界线,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法益保护等原则,所以应当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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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4):25-33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都有其各自独立的价值。在立法的犯罪化趋势不可逆转之际,对某种危害性行为的入罪与设刑、定性与定量必须探寻最为适当的设置模式。目前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进程中,我国刑法理论学说对于犯罪构成、刑法解释的方法等问题,可谓百花齐放、聚讼纷纭,亟需创建合理的司法技术规则,并以严密的推断及论证过程确立司法规则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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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主义是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学者将其等同于刑法的经济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并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表现形式理解为非犯罪化.事实上,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图景,适应于其刑法分则所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因而以此为立场来评价我国刑法立法并不合适.我国《刑法》分则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对刑法谦抑主义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刑法谦抑主义不仅应当强调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还要求刑罚方法与其他处罚方法衔接.因而,刑法谦抑主义在我国虽然没有以非犯罪化为主要表现,但我国的犯罪化历程并不违反刑法谦抑主义,反而恰恰表达了刑法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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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论纲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在人以为本的社会系统中,刑法作为社会的调控手段,其政策定位必须与社会政策保持应有的良好的衔接;刑法的触角不宜伸得太长,其出入罪机制及其向度必须以和谐社会的建构为基本标志、判断标准和生存规则。虽然和谐社会的建构最终需要从源头上协调各种冲突,刑法调控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但是,深入研究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对于有效协调刑法与社会的关系,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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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理论之提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其实也就是刑法的调控范围之理性思考的问题.我国刑法应否对某些行为予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关键不在于行为是否仅具有法益侵害或违反规范,而在于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程度.以此为实质基准,就可以对当前刑事立法中的某些热点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