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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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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治勋 《法学》2023,(11):3-16
法治建设的成效需要一种反思性机制对之予以科学评判,地方法治指数评估机制的出台因应了量化法治的时代需求。地方法治指数评估应当以法治发展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完成状态为基本理念,以民主性和科学性为价值指引,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根据法治体系五要素、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和国家重要与地方特色典型指标等原则来设计法治评估指标。从法治发展的目标看,法治评估应当保持一定的时代性和前瞻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以法治建设的人民性为根本追求,担负起对法治建设事业实施社会性考核和方向性引导的时代重任,在知识合法性方面作出自我确证,使法治建设成为可测可控的理性事业。  相似文献   

2.
钱弘道 《中国司法》2013,(11):30-37
作为中国内地首个法治指数,余杭法治指数的评估实践已经走入了第六个年头。这一新兴的法治实践模式,至少具有以下意义:第一,通过法治指数的评估,发现余杭地区法治发展中的问题,并为全国地方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二,拓展民众参与法治实践的平台,提高政府官员民主法治意识,提升法治文明水平;第三,通过研究余杭个案经验,寻找法治发展规律,创新法治理论,探寻中国法治发展的道路;第四,余杭法治指数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法治实践,凸显法治理论形成的实践路径,促成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形成②。  相似文献   

3.
姜永伟 《法学》2020,(2):129-141
法治评估是一场在转型现代化的特殊场域下,国家自上而下予以刚性推进,发动、宣传、组织整个科层体系以及全社会广泛参与到法治建设并且倾向于以数字指标对其成效进行检验的法治实践。科层结构是典型的控制性结构。法治越是被全社会所关注,对法治的呼声越高,通过科层制的组织方式及其内在的压力传导机制来推进法治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法律被纯粹作为工具去认识且展开的话,那么法治建设则极易被有选择性地、计划性地推进。法治建设在肇始之初具有明显的应激性及应急性。基于科层式运作的法治评估本身并不具有固定的根基,它是组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当组织基于应激反应发生目标变化而需要暂时规避法治时,法治评估就可以通过价值目标的扩容,一方面足以应对外部压力,另一方面又通过组织内部操作消解掉法治。法治评估可以借由操控数据黑箱,辅之以大量的专门术语来掩盖被抽空的生活事实,异化成为组织内部成员进行目标置换的桥梁。"政治科层制"的权力系统及其逻辑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固有的结构性缺陷,法治评估在这一体系下的运行面临着基于"人治"逻辑展开并走向"人治"的自我解构风险。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9,(1):5-23
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解释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何以较为成功的重要范式。当代中国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源于"央地"经济分权、国家法治的引领和流动经济的压力。地方法治竞争兴起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地方法治竞争有利地推动了当代中国地方竞争的正向化激励;另一方面地方法治竞争也已成为中国法治发展模式中较具特色的部分。当代中国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虽然意义深远,但也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一是增强地方法治建设中法治价值的独立性;二是扩大地方法治建设的民主参与性;三是进一步推动经济要素流动以增强地方法治竞争的压力与活力;四是积极促进区域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竞争的形成以实现地方法治竞争的规模升级。  相似文献   

5.
自余杭法治指数初创至今,法治评估实践在我国已历经15载,现俨然成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标签。那么量化法治实践中究竟如何才能保证法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我国现有法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科学检验。在明确界分法治评估有效性和准确性概念基础上,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法、探索性因子分析法对我国4项法治评估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经检验,我国法治评估的有效性特征表现为:结构效度低,理论构想的整体符合度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重新赋值法对我国8项法治评估的准确性进行检验,结果表明,余杭法治指数、四川依法治省评估、中国法治满意度评估等3项准确度低;江苏依法行政评估等1项准确度一般;中国法治政府评估、广东法治政府满意评价、广东法治社会满意度评价、上海法治满意度指数等4项准确度高。文末根据检验结论,提出保证法治评估有效性和准确性4个方面的实验研究路径。  相似文献   

6.
法治的成效主要不取决于程序内的制度运作事实,而是取决于程序外的反事实性的期望,也即对于法律的信任。法治评估主要是对地域法治水平的一种有意识反思与理论化认知,借用了政府一贯所使用的数字化方式,并极力搜罗法律程序内各种可视化的数字信息。但法治的定量评估很难评价以定性判断为特征的法律信任。法治评估大多情况下只具有管理意义,不具有学术意义。民意调查在法治评估中可以被视为一种对于法治的有意识反思,但其无法传达非反思性的法律信任实践。各种法治评估的信息来源大多局限于地方性与法律相关性的信息,但某一地方的法治水平和公众对其他地方法律的期望与信任是相互关联的,法律信任的信息基础不仅仅来自法律系统,可能还包括其他社会领域。法治评估实际是用线性、同质的数字取代了非连续性的现实,将源于方法论的建构取代了行为的实践依据,这种取代抽空了生活的意义,将一种“伪精确”强加给了现实,从而也很难切入大多数人的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7.
胡虎林 《法治研究》2012,(10):101-107
本文通过回顾杭州市余杭区近年来在法治指数评估和法治建设万由的买置爰.绎措.研究余杭法治指数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区域发展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讨法治指数的应用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分析当前指数评估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下一步在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中科荤运用法治评估手段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8.
地方法治试验的动力机制与制度前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在制度"理论证明,鼓励和引导地方法治试验有利于推动制度的生成并提升其生命力,与经验"试错"的实践逻辑相吻合。地方政府和政府中的"代理人"为人们提供优质的"非市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和"政府供给产品与服务"可以吸引特色资源,推动地方发展,发挥竞争动力学优势。这又反过来强化了地方竞争,产生了地方发展动力。当前,地方已从基础设施、政策优惠等技术竞争走向法治创新的制度竞争阶段,主动返回"有限政府",推动民主选举,开放权力资源,促成地方法治有效治理秩序的形成将成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在财政驱动型地方发展背景下,当前地方改革须在实践问题导向下,对地方法治可能偏离甚至背离国家法治框架的风险必须及时预设有效的制度红线,促其朝向培育公民、激活社会、重塑政府之路加速迈进。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9,(3):10-17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法治"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那就是未能展现出地方法治发展的理想样态。囿于我国独特的压力型体制,地方法治发展出现了地方政府法治公信力缺失、立法保护地方利益、地方忽视程序法治、地方法治指标考核不良竞争等弊端。因此,亟须转变地方法治发展方式,逐步消除压力型体制的弊端,实现地方法治的回应型发展。应从凝聚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互动的共识、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培育回应型法治元素、构建回应型评估指标体系等多个层面,构建回应型地方法治。  相似文献   

10.
法治指数评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法治指数评估不仅需要关注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和评估主体等要素,更需要关注不同要素之间、要素与系统之间的关系乃至系统与环境的关系。综合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来分析和研判法治指数评估,有利于解释当前国内法治指数评估面临的困境,并为法治指数评估的系统化发展提供有效预期。  相似文献   

11.
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法治保障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现代法学》2016,(6):3-14
国内外某些研究认为存在一个法治与发展之间关系的"中国之谜",即"在中国低水平法治与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同时并存"。这种认识会对正在进行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客观来看,法治是成本最低、正义含量最高、稳定性最好、人民最期盼的治理方式。无论理论上的抽象分析,还是我国的实际选择,法治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已经勘正和重申,需要坚定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即以法治形式明确发展规划,以法治平台凝聚发展共识,以法治机制激活发展动力,以法治手段清除发展障碍,以法治方式表达发展举措,以法治原则分配发展成果,以法治程序解决经济社会纠纷。当然,一个建立在笨法、钝法、劣法、恶法基础上的法治不足以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法治自身必须进行供给侧改革,以更好地滋养、保障和推动发展。  相似文献   

12.
2008余杭法治指数:数据、分析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杭法治指数既是法治研究的创新,也是法治实践的创新。余杭区启动的法治评估工作,已成为余杭法治建设的突破口。法治评估活动,一方面有效带动整个区域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法治转型,另一方面真正提高了公职人员的法治服务意识和能力,从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监督和社会公正的需求。总体上看,余杭法治指数的评估对余杭法治产生了实质性的推动。  相似文献   

13.
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局限性及其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稳定风险是传统社会控制模式失效而法治秩序尚未建立的产物,在网络时代具有现实性和非现实性、扩散性和累积性的双面特征。我国地方政府目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其作为一种行政程序存在着评估主体的信息局限性、评估内容的局限性、评估方法与程序作为合法化机制的局限性。为了有效地预防与控制社会稳定风险,应该将重大行政决定的风险评估主体转化为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在风险评估内容的合法性方面,要加强财产征收程序立法;在合理性方面,各种行政决定不应使当事人的生活标准降低;在安全性方面,应进行应急性评估;在风险评估程序方面,应增加网络舆论评估。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学研究长期以来倾向于总体性的思维方式,导致习惯于自上而下的视角观察研究法律问题,体现了一种本质主义的立场。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则强调在处理统一与分散、权力与权利、中央与地方、中心与边缘、法治与法制、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6组概念的关系中,给予分散、权利、地方、边缘、法制、自下而上等更为积极的关注,从中挖掘法治发展的细节因素。基于这一方法,可以观察到中国40年的法治发展,一直植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逐步形成了公权与私权、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之间分工、合作及博弈关系基础上的规则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这是中国法治发展最显著的成就与最坚实的基础。尽管中央的积极推动对中国法治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但是,决定性的成果几乎都来自于社会成员、社会组织以及相互竞争的地方国家机关的创造性实践。基于此,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或许同样取决于如何保持和发挥地方层面法治实践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与小康社会的基本论述为依据,通过解读十八大报告对小康社会提出的法治建设新要求,即"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小康"的概念。作者在文章中指出,"法治小康"是对"法治"建设状况与"小康社会"社会发展目标两个方面的期待与要求。作者通过对"法治"价值的基本内涵、"法治化"的最低制度与行为要求,指出了"小康社会"对"法治化"所提出的法治水平最低要求,包括法治"供给"与法治"需求"之间关系的基本适度和平衡;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特别是法律制度自身的"统一性";通过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来彻底否定人治,弘扬法治,真正地实现"宪法法律至上"的价值目标;通过"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来凝聚成"法治文化"形态的法治精神等等。本文还全面地考察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价值内涵的逐渐形成、完善到成熟的发展过程,指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实现"小康社会法治化"的必由之路这一重要的法治发展战略目标与机遇。  相似文献   

16.
发展法治就需要不断地在各个领域拓展法治.法治拓展有很多路径与方法.中共中央决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为法治拓展指明了方向;具体的法治拓展路径,可以通过建立动态的法规清理机制,以制度规范完善为目标,以司法引领、问题导向的专项、专题拓展为抓手,制定法治拓展的行动方案;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法治拓展的方案,尊重司法、执法的规律,在制度中融进法律论证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等.  相似文献   

17.
余杭法治指数的实验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作为兼具激励和约束功能的管理工具和技术手段,法治评估越来越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浙江的余杭法治评估实验尝试将公共管理上的量化评估方法引入法治领域,余杭区首次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法治评估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核心内容。从2006年初迄今,有关法治指数和评估体系的研究历时两年半。  相似文献   

18.
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立山 《法学家》2014,(1):1-18
与成熟法治国家的情况不同,探索编制一套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坐标、以分析法治状况与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性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国情指数",可能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国情研究,并服务于宏观的法治决策。"法治国情指数"既不完全等同于国内各级党政部门已经普遍开展的、主要用于工作考核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也有别于国际上通行的单纯评价法治状况的"法治指数"。  相似文献   

19.
刘艺 《现代法学》2016,(4):14-23
"法治"研究范式不再关注正义、民主等相关指标,而转向了重视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用指标评估而非概念把握法治已然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论文选取了在世界范围内三个比较有影响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即世界银行基于"治理事务"中的法治报告、"营商环境"中的合同执行力指标以及欧洲委员会针对司法效率提出的欧洲理事会框架进行分析,发现三个评估体系都是从"薄"的法治概念出发,而且评估数据来自需求方还是供应方会影响评估客观性,而针对法治这样的复杂现象,任何评估都是基于"相关性"而非"因果性"来建构。论文反思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提出三点改进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议:增加薄的法治概念在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推动内部法治评估稳步向外扩展;增强考核和改善的联动机制设计,提升指标体系的整体质量。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9,(5):51-57
在大湾区的整体融合中,必须法治先行,只有解决区域法治冲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粤港澳协调发展的瓶颈问题,让大湾区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引擎,带动国家区域发展。在面对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法律体系,且地方主体权限不同及经济互补性减弱的情况下,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区域协同立法经验,从立法协同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与探索。坚持"一国两制"、以经济发展为主导、"求同存特"等原则。在立法协同路径上,通过建立立法协调机构到制定统一的"示范法",逐步开展与仲裁一起稳步推进,为将来台湾地区的回归及与内地的协调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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