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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53
民事救助义务是民事作为义务的一种,大陆法系国家有明确且一般性的民事救助义务立法,英美法系虽然坚持无救助义务规则,却承认了越来越多民事救助义务的例外情形。随着见死不救的案件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我国对民事救助义务的立法成为一种社会需求,但是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还应当借助救助者与被救助者的关系类型以及救助行为的合理性等因素来限制民事救助义务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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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志强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5):38-43
夫妻扶养义务不仅仅限于物质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和精神上的关心照料义务,还包含救助义务。而且其与救助义务水乳交融、不可分离。夫妻扶养义务不属于基于密切关系形成的重大道德义务,而是刑法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一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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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但由于救助制度缺陷,致使人民警察履行救助义务时常陷入困境。在履行救助是警察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的背景下,应当从规范人民警察救助范围、程序、法律救济等方面,对救助制度的规范化进行了探讨,以期对人民警察更好履行救助义务提供规范性指导,加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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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社会上见死不救的行为屡屡发生,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增加“见死不救罪”。2004年12月15日的《人民日报》刊登记者的综合报道,有专家再次提出了设立“见死不救罪”的问题。记者借助专家意见,给“见死不救”下了一个定义:“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见死不救”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让人感慨颇多,也许是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造成一些人日益习惯于冷眼旁观,导致很多鲜活的生命在冷漠中陨落。从全国发生的数起“见死不救”事件来看,给“见死不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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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立见死不救罪,因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个道德问题。没有特定或法定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只是丧失了道德底线,理应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却不该受刑罚惩罚,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南京市高淳县一位市民却因为见死不救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不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付出了10万元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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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6):69-75
对于夫妻之间见死不救的案例,有人认为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那么从当然解释的角度出发,夫妻之间肯定也应该有相互救助的义务,所以构成不作为犯罪;也有人提出,虽然刑法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不作为的要件之一就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这个“其他法律”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到《刑法》中,存不存在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需要商榷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当然解释,应是在结果未知的情况下作出的能体现其作用价值和意义的解释,而不是对公众舆论、道德、法律工具主义等因素的妥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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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得到有效救助,真正做到救助行为规范.救助程序合理.救助效果显著,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澧县多措并举推行阳光救助.重点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关系保、人情保”等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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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困难、困惑与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针对目前我国流浪儿童机构救助所面临的一些困难和困惑,本文提出:要坚决贯彻“儿童优先”的原则;以“回归”取代“回家”作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目标;从制度上和机构上实现福利资源的整合;为流浪儿童提供专业化而不是简单化的服务;将救助中心的职能定位为转介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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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属于资源的叠加还是替代?这一问题是有效衔接二者的基本前提,更是共同富裕建设背景下织密社会救助安全网的关键所在。本文探讨了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相关关系,以及二者的不同组合与困难家庭救助需求的匹配关系。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困难家庭享受政府救助比例较高,享受慈善救助比例较低;二者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并且这种正相关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类型学分析进一步表明,二者是一种相交型关系,即对于贫困者而言,政府与慈善两类社会救助资源可能是一种叠加。不过,从综合救助需求与供给匹配来看,这种叠加关系不是一种有机耦合,供需并未完全匹配,存在多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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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山东省五莲县适应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形势.大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社会救助高效便民的新路子.整合县内资源.围绕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项工作重点,构筑了以网络化为平台的社会救助”三位一体”运行机制.实现了管理服务信息化、网络化.收到了提速增效、顺畅便民、公开公正、群众满意的效果。一是建立“五线一网”城乡救助新机制,实现医疗救助扩面、提速、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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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姚县强化八项措施,实现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应救尽救”的目标。一是宣传到位。在全县乡镇、村(居)委会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公开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申请程序、发放金额和举报电话等内容;二是领导到位。成立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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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救助义务最初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出现,后来,一部分救助义务逐渐发展为法律义务,并同道德义务相并存。危难救助义务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明确规范在不影响自身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须对处于困境的他人施加救助,实现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鉴于目前理论分歧较大,制定硬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建议我国援引大陆法系做法,在民事领域采用危难救助义务软法先行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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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警察的危难救助义务是法律基于其特定身份而赋予的法律义务,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和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义务。人民武装警察履行危难救助义务时,必须在危难状况尚在持续中时;对于危难公民,必须及时救助。履行危难救助义务与履行法定职责发生冲突时,应首先履行其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