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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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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节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加重情节不影响罪质的有无,但影响罪质的轻重.加重情节并非一种单一的反映罪质和罪责加重的指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指标.加重情节属于定罪情节而不属于量刑情节.只有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情节具备,才能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2.
情节犯新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刘艳红 《现代法学》2002,24(5):77-82
情节犯是以一定的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情节犯之情节只关系到行为的有罪性 ;其在立法上的规定形式并不限于条文中明确规定有“情节”字样的要件 ,也包括没有“情节”二字的其他概括性定罪情节 ,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规定 ;情节犯的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与量刑无关 ,即它不包括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  相似文献   

3.
在同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存在层次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犯罪的既遂标准相应地存在层次性差异,而不可能具有唯一性。相对于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而言,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之间所存在的构成要件的层次性差异所决定,对这四种加重犯和基本犯的既遂标准应予以区别对待。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部分对加重犯的既遂问题进行讨论,都是不合时宜的做法。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加重因素的具备。  相似文献   

4.
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罪状缺乏对行为本身自然性质的描述常常作为兜底性条款而被滥用。实际上,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从犯罪既遂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单一客体,且是单法益犯,存在犯罪未遂的停止形态,其作为入罪要件和既遂要件的定量要素分别是由具体危险行为所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和具体危险状态。由于加重犯与基本犯同属一个犯罪构成,且与基本犯侵犯的是同一个法益,所以我国《刑法》第115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6.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透析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结果加重犯 ,又称加重结果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加重结果 ,刑法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本文认为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 ,具体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基本特征。一、刑法学中结果加重犯理论的概述及简评关于结果加重犯 ,中外刑法学界和刑事立法适例均有诸多论述 ,概括地讲 ,大体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又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基本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7.
行为加重犯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楼伯坤  林国蛟 《法学家》2005,(2):125-132
行为加重犯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文章通过对加重犯基本构成及加重因素的分析研究,提出所有的加重因素都可以被称为"情节".情节加重犯的概念要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在广义的情节加重犯中应当剥离出行为加重犯,成为独立的加重犯形式,并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狭义的情节加重犯一起形成加重犯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8.
所谓情节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以一睛节严重(情节恶劣)”这一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成立情节或者以此作为该罪既遂形态的一种犯罪类型。要构成情节犯就必须在满足一般的构成要件时同时具备概括性的定罪情节包含的某些因素,两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9.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能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在基本犯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或者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既遂的场合,均有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未遂的场合,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10.
王志祥 《法治研究》2011,(12):45-49
完全脱离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与否的评价,便不可能对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予以正确的认定。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其他7种类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不宜实行区别对待。既然抢劫罪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那么,判断抢劫罪加重犯既遂的标准自然就只能是:只有抢劫罪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因素具备,才能成立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11.
陈家林 《河北法学》2006,24(12):75-81
结果加重犯是故意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类型,即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纯正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也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纯正结果加重犯).前者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而后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2.
也论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基本犯的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两个因素,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从刑法对于基本罪的罪过规定、与结合犯等区分、结合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的特点,论述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组合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基本犯是否仅限于结果犯、既遂犯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3.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基于直接故意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因过失造成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具体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基本特征,应成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重心所在。  相似文献   

14.
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错综复杂、形形色色的,除了由个体实施即单独犯外,还可以由多人共同故意实施,即刑法上之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为实行犯;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基础上,由总则加以补充规定的为非实行犯。由于非实行犯并没有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非实行犯在处断时有其特殊性。而在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由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是复杂形式的一罪,因此对于非实行犯的处断更为特殊。  相似文献   

15.
<正> 法定量刑情节,在新刑法中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四种。新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六类28种;关于从轻处罚单列出来有二类6种;关于减轻处罚分二类13种;关于免除处罚,即定罪免刑,分二类13种。在我国刑法中,除以上四类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外,还有情节加重犯和情节减轻犯二类法定量型情节。情节加重犯相应的加重刑是基本刑以上的法定“刑档”。情节减轻犯则反之,为基本刑以下的法定“刑档”。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在刑法分则条款中规定相当广泛,由于该二类量刑情节的规定,一罪才有不同的法定“刑档”和刑  相似文献   

16.
部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了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中止犯既可以针对基本犯而言,也可以针对加重犯而言;部分的中止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具备减免处罚的根据;但是,不能随意扩大部分的中止之成立范围.成立部分的中止时,如果中止前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应按基本犯定罪量刑;如果中止前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则应比较基本犯的法定刑与加重犯减轻后的法定刑,适用其中较重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7.
对于数额是数额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处罚条件、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而且数额是定罪要件还是量刑因素仍然存在争论。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关键,而犯罪未遂是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方式,行为只有成立犯罪后方可进行犯罪停止形态的分析。在定罪后才可以量刑,因而涉及到量刑情节的判定。所以数额在数额犯中应当具有犯罪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以及量刑情节三个层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为一种数额犯,数额在此罪中应具有这三个层面。  相似文献   

18.
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志祥 《北方法学》2009,3(1):53-58
对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的探讨可以围绕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的阐释而展开。基本犯罪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行为犯。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独特的构成要件要素。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的性质是否相同,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19.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中的情节不仅仅限于刑法条文标明“情节”字样的情节,而且是指影响犯罪和刑罚存在、发展和变化诸方面的情状和环节,是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制度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其中本文还针对不同观点,着重论证了刑法规定的概括性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正是它们决定情节犯的成立,并对现行刑法规定的情节犯的类型和模式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20.
在基本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出现过限,这既是犯罪转化的动因,亦是理解转化犯本质的关键。基本犯罪行为的过限超出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不仅如此,过限部分存在着"不能单独成罪却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定罪处罚"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方案就是刑法将过限部分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相结合从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另一个犯罪,并以此罪定罪处罚。这是转化犯固有的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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