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7):2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5.
6.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第三人不支付的,今后可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个人发生工伤,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用人单位拒付有关费用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7.
对未参保企业而言,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存在无法落实工伤保险经济补偿责任的缺陷,应采取“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实现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制度规则。建立在平均概率基础上的费率将使工伤保险中不可避免出现逆向选择,这种“逆选择”导致工伤保险市场风险不断加大,应实行“外在强制、内在激励”的社会化工伤管理模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保,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回归集体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由于当前的规定不够细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先行支付,应在把握保障参保人基本利益的原则、补偿性原则和追偿原则的前提下,从申请、审核与支付、追偿三个环节来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我国对外劳务输出在迎来发展机会的同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涉外劳务人员与涉外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模糊、相关机构设置不够科学、有关法规亟待完善、海外劳工工伤保险制度缺位等。应扩大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效力,完善相关机构设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及海外劳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有效保护海外劳工权益,响应"一带一路"倡议。 相似文献
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7)
正(2016年8月1日)沪府发[2016]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相似文献
11.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早有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但我国大陆地区的救助基金制度迟迟未能真正落实。台湾地区与之类似的是《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所规定的"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制度,该制度已运行十余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陆地区可以在确定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明确其法律地位及运行模式,以及在基金的来源、补偿、追偿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特别补偿基金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大陆的实际情况,尽快实施救助基金制度,以弥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不足。 相似文献
12.
13.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思路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对带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促进全国区域间的协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一些待改进的问题,如转移支付对税制的替代效应明显;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界定不清;转移支付项目不规范;困难地区对转移支付补助过度依赖;转移支付的结算办法有缺陷等。改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弱化部门利益,归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地方财政调控能力;提高转移支付结算的科学性,彰显公共财政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14.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7)
<正>甬人社发〔2014〕16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原执行的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今后,按照人社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结合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开展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适时增加配置项 相似文献
15.
宋少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53-55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工伤保险条例》。与目前处理工伤赔偿依据的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规相比,《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适用的范围,解决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和安全性问题,并对工伤鉴定过程进行了严格规定。 相似文献
16.
17.
18.
19.
20.
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90-93
苏政办发[202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精神,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