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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在保护国有经济的同时,也应保护非国有经济不受侵害,刑法对非国有经济进行保护时应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但平等保护并不是对侵害不同类型经济的同样的行为规定为一样的罪名、一样地予以犯罪化。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六种行为,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都应予以犯罪化,规定为一样的罪名;不同类型经济主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受贿、挪用公款(资金)行为,应异罪异罚;私分非国有经济单位资产的行为无需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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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机制主要由股东对董事、监事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董事会内部监督等内容构成。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监督不力、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国务院派出的稽查特派员查出了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而近几年,一些著名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甚至堕落为犯罪分子的事实,也表明了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制急待进一步完善。 一 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借鉴现代公司体制,改革我国国有企业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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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2):88-92
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起诉的数量是微乎其微。对该罪主体特征中“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概念进行梳理,对犯罪主体范围严格划分,有益于增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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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
高利贷以是否具备经营性,可以区分为民间借贷型高利贷和营业型高利贷。民间借贷型高利贷是契约自由精神的体现,是双方自愿、合法的选择,宜以民法进行规制;营业型高利贷,背离民间借贷的本质属性,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可罚性,无论是依同质性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路径,均符合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要求。《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入罪的类型属营业型高利贷,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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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先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这一国家规定是指明确此种行为可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后果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将发放高利贷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要件。此外,如果将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导致其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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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斐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6):46-51
非法经营罪自设立以来,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过数次扩张,实践中绕过该罪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而直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案例层出不穷,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的防线有被突破的嫌疑。近期,司法解释将有偿删帖发帖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一方面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质特征,另一方面也违背了刑法体系解释的解释原理。通过不断扩充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来规制实践中花样翻新的违法经营行为,这使得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基因愈发明显,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势急需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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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界,维权通常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曾在一国有中型企业任董事长、总经理,现仍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多年的工作实践,我深刻体会,国企厂长(经理)也需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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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流失”新解●丁聪国有企业资产,是全部国有资产中扣除依据宪法由国家占有的自然资源和国有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资产部分以后,由国家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它包括国有工业、建筑、运输邮电、商业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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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资产,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的参股部分。既然这些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它的收益,国家和人民应当能够享受到,应该列为财政预算。当然,列为财政预算并不等于要企业全部上缴,而是国家收一部分,返还给企业一部分,这样等于增加了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有利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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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卓瑞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4)
非法经营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关注的个罪。判断非法经营罪是否符合明确性原则的要求,不仅要从奉罪刑法定原则为圭皋的中国刑事立法本体出发,还应把作为法定犯的非法经营罪特质、相关司法解释、其他国家规定、审判实践等因素纳入考察范围。通过司法数据统计和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批评有失偏颇,至少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排除具体审判实践的差异,非法经营罪规范本身并不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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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中 ,国务院作出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依法处置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同时 ,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 ,企业相应增资减债 ,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这是解决国有亏损企业脱困、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的重要举措。所谓债转股 ,就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信贷资产 (基本上都是对国有企业的贷款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此不良信贷资产由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的对国有企业的债权 ,转变为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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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有些罪的主体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大部分是故意,并且多数具有营利目的或非法占有物质利益的目的;少数是过失。这一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这是这一类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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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107-108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破坏市场经济罪中的一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也不断发展。重新梳理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对于明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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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对父子作出判决:父亲王德元犯受贿、非法经营同类罪,合并判处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德元之子王军犯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得知判决结果,王德元一声长叹:“完了,我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我的儿子,还有所有的家人啊!”细心的观众发现,一向坚硬如冰的王德元在法庭上看到诚惶诚恐的儿子时,身子有些发抖,浑浊的双眼中竟然流出了泪水。 王德元是以特别爱儿子而闻名的,想不到,到头来不但没有给儿子谋取一个好前程,连儿子本应拥有的人身自由也给“爱”没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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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作为普通用语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的含义,但对于刑法中“买卖”的含义要结合犯罪类型的本质以及刑法规范的目的予以确定,不同刑法条文中“买卖”的含义也不一定相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是一种经营行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外汇”也必须被解释为是一种经营行为.非法买汇自用行为虽然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但其没有营利的目的,不是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