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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鑫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5):47-50,85
从应然角度,存在间接故意罪过形态下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从实然的定罪角度考察分析,这种情形不应以故意(间接)伤害(致人死亡)罪认定,此种认定方法将间接故意伤害中间形态的伤害结果与最终的死亡结果一起进行重复评价,违背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机理。从法条竞合原理的实质出发,对于此种情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并且不会导致重复评价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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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老区人民解决“饮水难、饮水不安全“问题,韶关曲江区老促会谭鼎先常务副理事长带领7名理事,在区水利局工程师和马坝镇干部的陪同下,深入到马坝镇新村、山子背两个饮水不安全村委会进行专题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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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老区人民解决“饮水难、饮水不安全“问题,韶关曲江区老促会谭鼎先常务副理事长带领7名理事,在区水利局工程师和马坝镇干部的陪同下,深入到马坝镇新村、山子背两个饮水不安全村委会进行专题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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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鑫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2)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此次修改扩大了惩治范畴,进一步规范了立法用语,但在解决部分争议、完善法条设计的同时衍生出多个问题。《草案》第16条第一款与第三款间的设置不合理,《草案》第16条第二款依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将导致罪刑设置上的失衡,出售属于提供的同义反复及犯罪行为规定不够全面等。因此,有必要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进行重新建构,以建立全面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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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6):51-54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对于逃逸行为主观目的如何理解在我国目前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亦或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从交通肇事者具有的救助伤者义务、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的期待可能性、逃逸行为的立法目的及保障司法实践的公平合理等方面入手分析,可以得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应是指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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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老区人民解决“饮水难、饮水不安全“问题,韶关曲江区老促会谭鼎先常务副理事长带领7名理事,在区水利局工程师和马坝镇干部的陪同下,深入到马坝镇新村、山子背两个饮水不安全村委会进行专题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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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老区人民解决“饮水难、饮水不安全“问题,韶关曲江区老促会谭鼎先常务副理事长带领7名理事,在区水利局工程师和马坝镇干部的陪同下,深入到马坝镇新村、山子背两个饮水不安全村委会进行专题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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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中的“刑罚”是否包括附加刑,关系到累犯的认定并继而影响到是否应该从重处罚;而数罪并罚制度中“刑罚”是否包括附加刑,也直接关系到附加刑的执行情况,甚至可能影响到累犯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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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鑫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29(6):82-87
参与分配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广泛适用的执行制度,其设立的渊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层面对此并未涉及.当前参与分配出现的各种实务乱象,包括债务人主体的异化、参与分配债权人范畴模糊及适用原则定位混乱等,问题的根源在于参与分配制度徘徊于以效率优先的执行制度与以公平为价值的破产制度之间,价值定位上的错乱必然导致分配制度制定与操作上的混乱.参与分配制度价值定位不清也与当前破产制度的司法实务情况相关联.当前可将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参与分配案件独立于执行程序,增设强制破产制度及自然人与非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在破产制度完善时再取消独立于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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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先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这一国家规定是指明确此种行为可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后果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将发放高利贷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要件。此外,如果将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导致其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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