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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以抢劫罪论处。”从该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这是一种转化形态的抢劫罪。关于适用该条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首先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在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该条的客观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粗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该条的主观条件。从形式上看来,该条的规定并没有什么逻辑上的错误。然而,从内容上来仔细加以推敲,我们就可以发现该条的规定存在着很多漏洞,而且正是这些问题,使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争议一直争论不休。为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该条进行全面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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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行为说,即只要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拒逮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就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二是构成犯罪说,即必须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文倾向第二种观点,并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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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本文拟就盗窃转化抢劫犯罪中涉及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 关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问题 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作了扩充解释,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极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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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下称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基本上保留了1979年刑法(下称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是将“...  相似文献   

5.
贵院学报去年第二期发表了朱庆林同志题为《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几点认识》一文。朱文认为,一百五十三条中的“当场”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虽然离开了这一现场,但被及时发觉,尚未摆脱捉拿者的跟踪追击而进行窝赃、拒捕、毁证的地方。“如果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相隔若干时日之后,在其它地方为窝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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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条文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争论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通常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先犯盗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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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争议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针对三种犯罪行为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转化为抢动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时遇到不少问题,现就此谈一点浅见:一、转化的前提是否必须构成犯罪对此,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转化的前提必须是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理由是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有当上述三种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具备法定的犯罪构成要讲时.才能适用本条,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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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即暴力、暴力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对前行为盗窃不够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当场”如何认定等,普遍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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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惠萍 《现代法学》2004,26(1):81-86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把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有必要予以修改 ,但在未修改前 ,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转化型抢劫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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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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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规定行为通常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行为。据此,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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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户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为抢劫罪时,是转化为一般抢劫罪还是转化为入户抢劫,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转化型犯罪,应当认定为一般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凡“入户”实施转化型犯罪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一概认定为一般抢劫或均认定为入户抢劫,都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根据具体案情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认定。一、实施暴力的程度(一)实施暴力情节严重的情况。行为人在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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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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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抢劫罪处(?)。”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先侵财后施暴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是盗窃)如何正确适用第153条尚有不同见解,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如何理解和把握第153条中的“当场”二字。笔者试就实践中发生较多且争议较大的盗后施暴案件的定性问题,谈谈自己对“当场”范围的认识。我国司法界对“当场”的范围基本上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当场”仅限于罪犯实施盗窃的现场,离开了就不属“当场”;二是认为“当场”不仅指罪犯盗窃的现场,还包括其盗窃后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的其它场所和时间;三是主张“当场”主要指罪犯实施盗窃的现场,但也包括在现场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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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璞 《中国检察官》2006,(11):70-70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对于转化型抢劫犯罪所涉及的一些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较多争议。本文试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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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理论上所称的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罪的发案率较高,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成立条件仍然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客观上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故意的行为,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第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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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应做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备前提 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未构成上述各罪名而行为人又当场实施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后续行为的,怎么处理呢?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第269条操作,则不构成转化刑抢劫罪。因为衡量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一条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该行为是否具备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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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探析康健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此条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犯罪行为开始并不具备抢劫罪特征,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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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我国刑法的其它条款中也还有“论处”或“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张健 《法制与社会》2011,(16):68+76-68,76
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但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抢劫罪,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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