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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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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行为之精髓——私法自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迟颖 《河北法学》2011,29(1):2-11
法律行为的本质是私法自治。迄今为止,由于我国民法没有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本质,因此在法律行为制度及其项下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许多错误解读甚至是错误演绎的现象。深入系统地澄清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本质,并通过对法律行为项下具体制度的分析和评价阐释法律行为这一抽象制度如何通过具体制度来实现私法自治的理念,以期使我国未来的民法典能够在将私法自治的原则确立为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来设计法律行为制度及其项下的具体制度,确保私法自治原则借助于法律行为制度深入植根于我国民法体系。  相似文献   

2.
迪特尔·梅迪库斯曾说过: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概念!是实现民法私法自治理念的主要工具!或者说是每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形成法律关系的手段。但是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有缺陷的。本文认为法学界长期以来对法律行为本质的争论归根结底是对法律行为概念的不同理解所致,因此,统一对概念的认识是定纷止争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论法律行为的逻辑运行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通则》以本质合法来界定法律行为,是过去强调公权控制之思想的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法律行为只有以意思表示为本质核心,奉行私法自治的原则,才符合时代的要求。为此目的,需建立贯彻私法自治而具有的法律行为的逻辑运行机制。法律行为的逻辑运行机制充分展现行为人实现私法自治、创造法律的有机运行过程,而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判然有别。法律行为的逻辑运行机制的独特性与逻辑结构,表明民法采信私法自治的法律行为自由主义,不仅是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4.
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是民法理论中极富抽象意义的制度,是私法自治的体现,从它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往往因错误而生。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周占春先生所著《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一文的分析来对"错误"进行初步学术探讨。  相似文献   

5.
权利冲突、相邻关系与义务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追求的工具,因此在现实中权利之间总是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冲突,法律规则的规范属性同样体现在对权利冲突的调整方面。在民法上,相邻关系规则是私法领域一项独立的专门针对权利冲突而设计的法律规则,其区别于地役权规则,也区别于物权请求权规则和侵权赔偿请  相似文献   

6.
私法自治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的核心精髓所在,而法律行为则是公认的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它不仅深度地阐述了私法自治所代表的民法精神和理念,同时也为私法自治的具体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范围。对于私法自治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效用的发挥程度,同样也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完善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论服务行政条件下的行政私法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私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于服务行政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行为方式,它属于国库行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就行政私法行为的性质而言,它既不绝对地是一种公法行为,也不绝对地是一种私法行为,而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兼具公法、私法双重属性的行为。对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调整,应该坚持公法优先、兼顾私法的准则。  相似文献   

8.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运弟 《法学杂志》2007,28(4):120-123
本文深入地分析了政府采购行为的私法属性及兼有的公法属性,全面地论证了政府采购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的优点及弊端,从历史与现实出发,探讨了公法与私法、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认为它们是同源的,可以相通的,进而紧密结合实践中政府行政活动方式已出现重大转变的实际,提出应结合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学科的优势,再造一套科学、合理、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9.
朱庆育 《中外法学》2012,(3):462-483
法律规范可二分为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传统法律理论只认可一般规范概念,然而,这一理论格局在解释民法规范时将遭遇障碍。本文认为,由于私法自治理念,民法一般规范或者可由当事人排除适用,或者只是消极禁止某种行为、基本不作积极行为之指令,因而缺乏私法交往中至关重要的积极行为规范。为此,本文引入凯尔森的个别规范理论,意在表明,作为私法自治手段的法律行为具有个别规范的品格,为当事人的私法交往提供积极行为规范。因之,完整的民法规范体系由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法律行为)构成,它们分别从消极与积极角度支撑着自治这一民法核心理念。  相似文献   

10.
法律规范可二分为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传统法律理论只认可一般规范概念,然而,这一理论格局在解释民法规范时将遭遇障碍。本文认为,由于私法自治理念,民法一般规范或者可由当事人排除适用,或者只是消极禁止某种行为、基本不作积极行为之指令,因而缺乏私法交往中至关重要的积极行为规范。为此,本文引入凯尔森的个别规范理论,意在表明,作为私法自治手段的法律行为具有个别规范的品格,为当事人的私法交往提供积极行为规范。因之,完整的民法规范体系由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法律行为)构成,它们分别从消极与积极角度支撑着自治这一民法核心理念。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判存在很大缺陷,不仅诉讼时间冗长,且难以正确处理二者之间关系,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在《物权法》立法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以行政与民事程序"二审合一"审判模式一并审理解决行政与民事关联诉讼的难题,重构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诉讼的审判对策。  相似文献   

13.
邓敏贞 《现代法学》2012,34(3):71-78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熊进光  刘红 《行政与法》2013,(9):102-107
金融犯罪案件多涉及民刑交叉问题,采用“先刑后民”原则往往容易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及处分权,对民事争议中的私权完全不重视。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场化”。基于私人财产权优先的学理基础,金融领域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商先行”既为了加强对金融民商实体法的运用.更为了缓和金融刑法重刑主义。赋予民间借贷融资中贷款人诉讼选择权。让贷款人在刑事诉讼之前选择是否适用民事诉讼,即实行“先民后刑”。对于民间借贷融资中的民刑交叉适用,应当秉持刑法具有的内敛品格,实现从金融违法行为的“刑法依赖”到“非刑法依赖”的转变。  相似文献   

15.
黄萍 《行政与法》2008,(1):74-77
《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已经施行4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存在诸多不足。应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法。明确界定物业、物业管理和业主的范围以及物业管理中的各方关系,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完善物业管理制度。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李明发 《法律科学》2005,23(6):66-71
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7.
刘保玉 《中国法学》2012,(2):156-169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行为是物权变动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它是对当事人的合意与申请登记的基础法律行为起辅助作用的补助行为,尽管其中有一定的行政因素和管理成分,但就物权登记行为的整体构造、主要功用、基本性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定性为民事责任。惟此方能妥善解决在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承担共同责任时的责任形态及诉讼程序问题。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行为如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混合侵权,登记机构的责任宜确定为补充责任。登记机构追偿权的行使,也因其责任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18.
朱羿锟  黄斌腾 《法学论坛》2005,20(4):99-104
房地产泡沫是房地产价格在人为因素的作用下严重脱离其实际价值而持续上涨的不正常状态。房地产泡沫与开发商的非法炒作、过度投机、人们的非理性价格预期以及结构性失调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其产生根源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本文通过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有关法律,在土地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资金的使用方式、房地产金融体制、房地产市场交易、房地产税收改革以及住房结构性问题等方面,探讨我国防治房地产泡沫的法律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方世荣  羊琴 《中国法学》2005,2(4):41-51
如果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行政行为又可作无效行政行为和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还可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效力上的差异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行为先决问题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为基础,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民事、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分工,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后再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则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20.
国有股权是当前企业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从根本上讲,国有股权是国家所有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具备"国有"和"股权"的双重特质,权利属性融合了公权与私权的双重特点,应成为经济法权利研究的重要对象。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权利行使需遵循公私混合法的调整机制,以公司法等商法性规范为主要调整规范,同时也要接受来自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的行政性管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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