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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的数罪并罚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的相应规定来说,其增加了对漏罪数罪并罚的内容。但是,在立法上,其对新罪和漏罪的数罪并罚采取合并规定的方法,而没有象对假释犯数罪并罚的规定那样,对新罪和漏罪采取分别规定的方法。这似乎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方法:对新罪应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对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相矛盾;同时这一规定也同刑法理论界对缓刑犯数罪并罚的立法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1979年《刑法》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相冲突。作者在分析数罪并罚的情形与方法的基础上,认为数罪并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只并无减”、“先并后减”、“先减后并”,适用这三种方法的相应情形也分别有三类。指出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具有特殊性:独立性、依赖性。独立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这一情形本身;依赖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应归属于“只并无减”。由此决定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数罪并罚规定的合理性,体现了其立法上的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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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还是单一处罚?——浅析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及其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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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既杀人又抢劫的案件如何定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既实施了杀人又进行了抢劫的案件,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并罚,是有争论的.有的认为定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定抢劫罪,有的认为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我认为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凡是明显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的,就应当定为两罪,实行并罚.其理由如下:第一,实施了杀人又进行抢劫的,是明显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这类犯罪大致有四种情况:一是事先预谋,先实施杀人,后进行抢劫;二是事先虽未预谋,但在一定情况下突然起犯意,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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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6)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对于它的产生和发展作历史的考察,将有助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作进一步探讨。本文就此谈点管见,有正于大家。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历史沿革《尚书·吕刑》记载:“下刑适重,上服。”贾疏说:“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诸所罪罚者有权宜,当临时斟酌,不得雷同加重。”《吕刑》又载:“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孙星衍疏:“其刑上备者,具列爰书上之勿增减罪状也。”它是指一个行为人同时被指控犯有轻重两罪(数罪),此时只按重罪之刑处罚(并罚),重罪吸收轻罪。据考证。《吕刑》制作年代大致为西周后期。可见,数罪并罚原则早在西周以前的奴隶制法中已略见端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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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3年第5期刊登了施汉嵘同志的《姜长康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文(以下简称“施文”),“施文”认为姜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不能完全赞同,笔者认为该案中的前两个行为是挪用公款性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两个行为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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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数罪,由不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前罪判决宣告且刑罚执行完毕后,后罪方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案情】公诉机关: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瑞镇。2017年,被告人郑瑞镇受他人雇佣到ATM机取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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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法律与监督》2006年第4期王旎所著《周某是否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一文后,受益非浅。对“周某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受贿罪”的观点无异议。但纵观全案,笔者却认为其“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受贿罪对周某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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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瑛同志在《对我国刑事立法的两点建议》一文中,建议应补加挥霍浪费罪的条文,我认为这个建议很好。立法机关在修改刑法时,应重视这个建议。但赵瑛同志建议把此种犯罪列入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内,我认为不够妥当。其理由是:从侵犯财产罪的构成及其特征来看,它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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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6条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7年,1988年颁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15年。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对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究竟适用哪个条文呢?有的同志感到没把握;有的同志则认为,《补充规定》的这一款规定取销了刑法第126条,以后对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一律适用《补充规定》,对此观点,笔者持否定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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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如何适用缓刑,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先把数罪中各个罪分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再决定执行的刑期和缓刑期,有的先把数罪中各个罪分别判处刑罚,然后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宣告缓刑条件的,再决定宣告缓刑。 我认为第二种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