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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刑法将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学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绑架杀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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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人享有现实的特殊防卫权,首先必须符合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即存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法条中的上述四种犯罪,是否都必须以暴力手段实施?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管手段如何,即是否以暴力手段实施,均可实行特殊防卫犤1犦。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杀人、绑架这两种犯罪来说,当然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和程度,应当允许对这两种犯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实施特殊防卫,对于抢劫犯罪是以非暴力手段和仅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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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有关绑架杀人的研究比较丰富,很多论证具有启发性。学者们在对绑架罪的行为结构颇多争议的同时,对于绑架杀人的理解和适用也是众说纷纭,继而在对绑架杀人未遂的刑罚适用问题上,不得不说,与之前的观点论述更是相去甚远,比较混乱,没有系统地论述。在现实生活中,绑架杀人的情形普遍存在,不少罪犯由于逃避追捕和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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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并非在绑架中伴随实施的抢劫行为都将被绑架罪所吸收,存在两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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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绑架人将自己与他人调换以后,从而因绑架人的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将几种讨论的观点做统一分析,得出相对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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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可以包括故意杀人、勒索财物两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直接杀害被害人后再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非典型性绑架行为,认定上应紧密结合绑架罪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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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绑架人质阶段,绑架罪的暴力方法不可能表现为"杀害被绑架人";在控制人质阶段,"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不受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属于包容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是针对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故意杀人既遂)而言的;在控制人质阶段,针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而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属于绑架罪包容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对该种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并结合未完成形态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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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公安分局接到报警:有一名脖颈上拴着铁链子的女子从六楼跳下摔伤,情况可疑,警方迅速赶到现场……一起绑架杀人碎尸未遂案及一起暴力持械抢劫银行未遂案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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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贸易交往的增多。中国公民出境从事各种商务活动的人员大量增加,已在一些国家形成相对稳定的华人聚居区。一些不法分子为攫取钱财,不择手段,大肆进行针对中国公民的敲诈勒索、抢劫、绑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华人中造成恐怖气氛。据国际刑警组织和我驻外使领馆通报的信息统计,从1993年到1997年10月,境外共发生各类侵害中国公民的案件近万起,以侵财为目的的杀人抢劫、抢劫、绑架等三类案件较为严重,其中杀人、杀人抢劫两类命案影响最为恶劣。五年间境外正式通报国内的上述两类命案109起,189人被害,以侵财为目的的占91%,涉及五大洲47个国家和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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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年轻小伙子,到县城的饭店来打工。然而,他们却吃不了那份辛苦,想不劳而获。他们把罪恶的目光盯在一些富有者的身上,铤而走险,绑架杀人,不仅毁了一个幸福的家庭,也使自己犯下了杀头大罪。2002年12月1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两个残害无辜的罪犯,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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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需对八种严重的罪行负刑事责任。虽然这八种罪行并不包括绑架杀人,但是本文认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出现了比八种罪行中的某些罪行更为严重的后果,如果不予以追究那么将显失公平。文中认为应以绑架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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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分歧和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构成绑架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犯罪。目前对该行为的解释性文件有三种,其观点和效力各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行为不是罪名,按照正确的评判方法,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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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二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①:观点一,把该款规定的内容限定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八种罪名范围内,从而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武装叛乱罪中的故意杀人和绑架过程中的故意杀人等排斥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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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3日,中央电视台强档栏目“新闻会客厅”,用醒目的标题——“四少年冷漠杀人”——深入细致地报道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绑架杀人勒赎案。为了搞到钱上网,这几个犯案时均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密谋绑架了其中一人的小学同学。在残忍地将其杀害后,他们通过公用电话欲向被害人家属勒索150万赎金。2004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绑架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任亮、南猛无期徒刑;判处杨雨有期徒刑15年;三人附带民事赔偿29万余元;于天则被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法庭上,受害人张为的父母悲痛欲绝。当检察官详细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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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等恶性案件。虽然性质恶劣,但司法部门却难以定罪。因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法工委复字[2002]12号)中解释称: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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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笔者认为,对下列两类罪犯也应不得假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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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网络上发帖,寻人合伙作案去绑架有钱人。荒唐的帖子竟引来两位冒险者加盟入伙。于是,三名来自三个省市的QQ好友开始了绑架发财梦。然而,等待他们的是一张天罗地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