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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一、引言英国冲突法虽晚于欧洲大陆数百年 ,但因其生长在世界性法律体系之一的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英国 ,从而培育了独特的法律文化 ,其中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成为世界各国立法时的主要借鉴对象。加之晚近因受到欧洲联盟统一冲突法、欧洲大陆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冲突法、属同一法系的美国冲突法的冲击 ,乃至因政治、经济、科技新发展的影响 ,其冲突法原则和制度又有了许多重大变迁。英国冲突法好似世界各大法系国家冲突法的融合地、各大地区国家冲突法的交汇点 ,它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世界冲突法的未来发展走势。因此 ,研究英国冲突法…  相似文献   

2.
与传统物权冲突法相比,当代物权冲突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物之所在地法虽然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但涉外物权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代物权冲突法的这些新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与法律方面的原因,中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应当结合当代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美国第三次冲突法重述之萌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承志 《时代法学》2004,2(1):60-74
在上个世纪末 ,美国冲突法理论及实务界展开了一场关于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大讨论 ,它似乎预示着一场新的冲突法革命的开始。虽然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受到了美国司法界的欢迎 ,但随着冲突法的发展 ,理论界逐渐认识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结构和具体制度上都存在缺陷。如何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属地规则的关系以及如何解决其理论上的困境等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思考。尤其是在侵权领域 ,学者们对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检讨和分析 ,力图构建新型的侵权冲突法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4.
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特有研究范畴,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和灵魂。在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冲突法理论的重要地位和深厚基础都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若将冲突法纳入整个法学体系中,它的法理学基础似乎就不那么清晰明确了,以至于法学界各学者观点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对现有的关于冲突法性质的理论观点进行再认识,旨在探寻冲突法真正的法理学基础,明确冲突法是法的技术性规定的性质。  相似文献   

5.
与传统物权冲突法相比,当代物权冲突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物之所在地法虽然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但涉外物权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代物权冲突法的这些新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与法律方面的原因,中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应当结合当代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晚近欧洲冲突法之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晚近欧洲冲突法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混乱、嬗变到法典化趋势的过程,受到了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直接适用的法"理论的产生、例外条款的出现和冲突规范中实体因素的考虑等。现在,欧洲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成功的双重协调是其显著特点,但冲突法的基点仍然是萨维尼的理论。法律规则的地域范围仍是冲突法理论探讨的永恒主题。  相似文献   

7.
王承志 《当代法学》2015,(3):153-160
作为惟一美国本土的法学理论,法律工具主义植根于美国的司法实践。在法律工具主义传统下,法院利用个案诉讼的机会,建立一般性规范以引导社会的发展。在冲突法领域,对比分析美国两次冲突法重述所反映的社会背景,不难发现,与法律工具主义脱节或契合,直接决定着两次冲突法重述不同的命运。我国冲突法的发展不能仅停留在舶来外国理论或制度层面,应借鉴美国法律工具主义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摈弃法律选择中的教条主义,寻找科学的弹性方法,推动我国冲突法向健康、理性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8.
区际冲突法,又称为区际私法,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人际冲突法和时际冲突法同国际私法一样,也属邻近区际冲突法的法律。本文就区际冲突法与人际冲突法、时际冲突法的关系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9.
传统冲突法多边主义方法的实质,是通过不同的连结点将各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场所化或分配到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中,最后适用该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这种方法忽视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遭到以美国为首的冲突法学者的尖锐批判.受此影响,各国在冲突法的立法中都赋予了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主义在冲突法中的渗透,成为冲突法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渗透的主要方式是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渗透的主要领域是合同和侵权.我们必须正确面对自由裁量主义在冲突法中渗透的现实,在冲突法的立法中适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民商事关系.  相似文献   

10.
在冲突法的发展中 ,比较法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提供了外国法的信息 ,推动着冲突规范的起草并指引冲突规范的适用。但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 ,二者又存在着潜在的对抗。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基本权利地位的提升 ,它从根本上改变着比较法与冲突法的关系 ,并将其引向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平台。相比之下 ,美国冲突法的乡土观念却使得比较法与冲突法间的盟友关系在美国本土变得十分脆弱。只有加强比较研究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美国冲突法的这种“岛国心态”。  相似文献   

11.
全球化是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之间相互影响的一种过程 ,它与国际事务及其法律框架有着紧密联系 ,对国家主权和私法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就冲突法而言 ,全球化导致了冲突法立法权的多元化 ,法律规则的多层次 ,冲突法新问题的涌现 ,统一法活动的扩大 ,一般法律原则的确立 ,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 ,本国法原则的削弱 ,社会、经济管制法规的增多 ,等等。因此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 ,冲突法如何适应全球化以及如何更好地发展自己 ,已成为 2 1世纪冲突法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有关冲突法的研究汗牛充栋,但从法理学角度来分析冲突法的成果并不多,这造成了冲突法基本理论研究的薄弱。冲突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必然在法理学上拥有自己的地位,因而有必要从法理学对法的分类来探讨冲突法的性质和归属。在法的微观分类上,冲突法属于法的技术性规定:在法的宏观分类上,冲突法属于民法、实体法、国内法的一部分。由于冲突法不能单独调整任何社会关系,所谓国际私法以间接和直接两种方法来调整涉外关系的观点并不能成立,民商事实体规范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国际私法应该回归到冲突法的研究当中。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我国实行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同外国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日益发展,民间往来愈加频繁。伴随这种情况而来的,是涉外民事案件逐渐增多,法律冲突也已出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开始进行冲突法的立法工作。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冲突法的研究,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研究冲突法,首先必须弄清冲突法的调整对象及冲突法调整方式的特点。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以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为根据的。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冲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我认为,冲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存在着法律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所谓涉外民事关系,就是指民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即其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等诸因素中至少有一  相似文献   

14.
宋晓 《法学论坛》2002,17(5):12-17
私法不统一的国家 (如美国 )利用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以协调国内相互冲突的私法并促进其统一 ,私法统一的国家 (如德国 )利用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以增强传统冲突法的实体效果。我国也需要研究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理论 ,以协调四大法域的私法和冲突法 ,加强我国冲突法的实体取向。  相似文献   

15.
格雷维森《冲突法的起源》评介孙劲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传统的观点认为,各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交往,虽然在古代就有了,却没有冲突法去调整它,冲突法的习惯法规范及其学说的产生,是在13、14世纪的时候,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  相似文献   

16.
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在1983年曾与李双元教授联名撰文,呼吁“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这之后的几年中,我国冲突法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就,有关冲突法研究的论文和涉及冲突法内容的著作不断问世,无论是关于冲突法的一般理论还是与我国有关的一些具体的冲突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有理论突破。我国冲突法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与此同  相似文献   

17.
美国学界开始对冲突法失去兴趣,至少是在引发冲突法革命的核心议题方面,尤其是对侵权与合同领域的方法失去兴趣。相反,新的兴趣源自冲突法的边缘:特别的政治性问题和跨学科性。其一,以同性婚姻为例探讨冲突法中政策与讨论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其二,跨学科性体现为多学科对冲突法学的兴趣,特别是法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有关法律多元的思想。如果要在这个学科取得进步、包括要开始一个新的冲突法重述的话,我们就应该欢迎这些发展,因为回归政策的和多学科的理论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陈立风 《法学》2012,(4):51-57
如何采用版权法律适用规则一直是版权法和冲突法领域争论不休的问题。版权法学者倾向于以国际统一版权立法及其法律适用规则来解决版权法律冲突;传统冲突法学者则更加希望将版权问题分割为不同方面,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冲突法学者长期以来对版权冲突法问题的研究多以传统冲突法的思维为基础,缺乏对国际版权统一立法现实状况和实践的考察。从国际版权公约以及各国对版权冲突法的现实态度来看,"保护国原则"应是现阶段更为适合的版权冲突法原则。  相似文献   

19.
很久以来,各国国际私法学界都对区际冲突法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学界还未曾引起注意,应予以改变,尤其是“一国两制”政策的实现,研究区际冲突法问题,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一、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历史上,各国的立法及学者的理论都赋予基本国的区际冲突法以不同的名称。瑞士称区际冲突法为“邦际私法”,美国称其各州间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为“州际法”,德国则称其为“地方私法”,匈牙利学者萨瑟在其论冲突法的专著中则用“区际冲突法”来命名其第三章,台湾学者陆东亚根据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相似之处而冠其以“准国际私法”之名,另外还有些学者把它称之为“区际私法”。虽然区际冲突法名称繁多,不尽一致,但无论是大陆法学派、英美普通法学派还是苏联及东欧国家的学者都认为区际冲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的。笔者认为,区际冲突法具有下述特点。  相似文献   

20.
中东阿拉伯国家的冲突法立法徐冬根中东阿拉伯国家的冲突法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作,则首推1949年埃及的民法典的国际私法条款。该法典第一篇规定了一系列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对冲突法的总则问题如识别、反致、公共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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