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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一、公证机构依法享有核实权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相似文献   

2.
刘疆 《中国公证》2006,(12):54-58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3.
一、继承公证核实取证的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核实权.是指就待证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继承公证中公证机构核实权的依据主要有:一是《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4.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侵权责任法》,它以基本法的层面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层次是相关法律中关于侵权赔偿作出相应规定。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赔偿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公证弄虚作假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公证法》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是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出台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对公证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不同理解,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在,《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任和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认真学习和正确解读《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一、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沿革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公证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考察了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不同模式,并根据我国公证改革的需要和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作出的规定。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模式各不相同:一是直接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的法国模式和墨西哥模式;二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的德国模式;三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即对法院公证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对民间公证人则先通过保险理赔进行索赔,求偿不能则可请求"国家"赔偿②。公证赔偿是公证法律制度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公证制度恢复,当时的《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关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规定,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只规定了撤销公证退还公证费的三种情形。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纷纷制定本辖区的公证条例,其中绝大部分地方公证条例都有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如《上海市公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因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由于当时公证员还是属于公务员,公证处还是行政机关,所以公证赔偿也是比照国家赔偿进行。第三阶段是二十一世纪初,根据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相似文献   

5.
《公证法》首次使用了“核实”一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6,(1):24-26
2005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权利的规范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公证机构的“调查权”改为“核实权”,《公证法》首次使用了”核实“一词。  相似文献   

6.
孙波  门庆姝 《法制与社会》2011,(28):269-269
实践中办理遗嘱公证我们主要依据《继承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和《遗嘱公证细则》。本文主要对《遗嘱公证细则》结合公证实践,就遗嘱公司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7.
九、关于公证协会 《暂行条例》没有关于公证协会的规定。《公证法》第4条规定了公证协会的性质、设置和职责等内容。  相似文献   

8.
谢奕文 《法制与社会》2011,(20):143-144
调查取证是保证公证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质量的保证。《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公证员在具体办证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多数为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为主,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只是在特殊公证时才采用的方式。调查取证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并非对所有公证事项都必须外调。本文就哪些公证事项必须外调,如何从询问证人、调取书证、视听资料方式中调查取证,谈如下几点看法和体会,以供同行们参考。  相似文献   

9.
段伟 《中国司法》2012,(12):65-69
我国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将真实、合法原则确定为公证基本原则。2005年颁布的《公证法》又进一步确定合法、公正、客观为公证基本原则。从我国1954年公证兴起以来,要求将"可行性"作为公证基本原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呼声渐弱,以至于消失在公证行业视线中。可行性曾经在公证的历史演进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在国外或者地区,可行性是否是公证的原则,其以何种形式体现出来?在当下的中国,是否有必要重新将可行性确定为公证的基本原则?可行性原则的内涵是什么?可行性原则对当下的公证工作有何指导意义。这是本文所要着力探讨和展开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公证机构核实权因种种原因不能得到有效实现;另一方面,法院系统认为,由于公证机构未充分履行核实的义务,导致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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