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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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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应否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问题,学者们争论已久,至今尚无定论。笔者认为:应该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一是艾滋病的传播造成多方面的经济损失;二是艾滋病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性病;三是国外已将传播艾滋病列入刑法打击的范畴。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定义与特征、立法模式、定罪量刑、立法建议、问题争论等需进一步分析研究、以期为刑事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故意传播艾滋病是危害性极大的行为,但我国刑法典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定罪标准。与传播性病罪相比,两者是一种性质不同的行为;而基于艾滋病的特殊性,若将传播艾滋病的行为限定在故意杀人罪的名下,则又违反了法律的公正原则;故意传播艾滋病给不特定人群的行为也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只有将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设置为独立的犯罪,才能对此行为进行有效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3.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表面上,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事实上,定故意杀人罪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既遂、未遂难以确定等。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相似文献   

4.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足可以以犯罪论处.就目前而言,合理地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存在很多争议.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惩罚力度.  相似文献   

5.
论连续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连续犯概念的存在是为了排斥数罪并罚规定的适用 ,因此在认定上应从严把握。主观上必须具备同一的或概括的故意 ,而不能是整体故意或连续故意。就连续行为而言 ,强调法律上评价的数行为的同质性与密接性。连续犯的成立以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为规范要求 ,而对同一罪名的认定只能采纳“同一基本构成说”。  相似文献   

6.
在犯罪成立之际,是否在对行为及其结果进行评价的同时,也应将判断重点放在行为的故意、动机与目的等主观要素上,这一直被认为是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关键对立点之一。有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但其恰好不能有效保护法益;有的结果无价值论者例外地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但其必然陷入方法论上的困境。行为无价值论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主张排除主观违法要素会导致构成要件无限定,不能向国民明示处罚范围,也无法准确认定犯罪;故意犯的违法性程度明显高于过失犯;刑法中规定的目的犯是主观要素影响违法性的具体表现;中国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件的处理也特别考虑了主观违法要素。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逻辑出发,应该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对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有故意或目的,主观要素影响违法。承认主观违法要素,就可以很好解决假想防卫中的"回旋飞碟现象";同时,要使违法概念和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概念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7.
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主要是指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故意利用其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特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特殊.犯罪手段隐蔽,犯罪目的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极其严重.近年来,我国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出现明显的上升势头,但现行<刑法>对其犯罪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对该类犯罪的惩处缺乏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困难.重复犯罪现象突出.因此.应从完善立法、社会预防和犯罪控制等方面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进行刑事防控.  相似文献   

8.
食品监管渎职罪条文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规定表明其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直接的联系,故此有学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兼具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态,突破了传统刑法的单一罪过说。刑法总则中故意和过失的确定是针对危害结果而非危害行为而言,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均应是过失,食品监管渎职罪没有突破单一罪过说。  相似文献   

9.
实行犯过限行为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实行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可以划分为重合性过限行为和非重合性过限行为;量的过限行为和质的过限行为;对组织犯的过限、对实行犯的过限、对教唆犯的过限和对帮助犯的过限;故意的过限行为和过失的过限行为。对过限行为,应由实行犯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他共犯对实行犯未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对共同故意的内涵,如确定故意、概括故意、转移故意、突发故意等要注意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这几乎成为定论.近几年,有人对这一观点大胆提出了质疑,认为间接故意状态下也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甚至有人提出直接故意也可构成该罪.笔者认为,要弄清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的形式,首先必须着眼于刑法理论,仔细分析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内涵及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然后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再作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要困难在于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已经预见;二是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这里的第一个特征与间接故意的意识因素比较接近;再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是,这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之处在于:(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采取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采取轻信不能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或不发  相似文献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构成特征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现实案件中多表现为"单位+自然人"的形式;犯罪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且大部分为间接故意;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现实客体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可能客体则是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客观方面,统而言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现实中更多的是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要重点加强经济主体的市场监管和信息透明度建设,改进公安工作思路,从就案破案的被动型向无案防案的主动型工作模式转变,加大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2.
票据诈骗罪的对象应该是被害人的资金、其他财物或者服务;行为方式表现为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金融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罪过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未遂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实际损失财物”;共犯与罪数应视情形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3.
实行过限是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实行过限行为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这直接涉及共犯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通过探讨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可以认为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是通过实质现象判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故意的内容。  相似文献   

14.
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应舍弃意思要素,是近年来部分学者提出的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本文认为有意性仍然是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必然要素,并将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区别开来,认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5.
目前,广西艾滋病疫情形势严峻,严重危害着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要从源头上防止艾滋病患者危害社会治安和故意传播艾滋病,必须进一步加快涉案艾滋病人员特殊监区建设。  相似文献   

16.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是国家秘密已失去秘密性和泄漏行为事先得到许可。当同一行为既符合间谋罪又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件时,应以间谍罪处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结果犯,只有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之前才可认定为未遂犯,否则就构成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17.
"幼儿园喂药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否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依然存在疑问。就非法行医罪的适用性而言,由于行为人并未从事医疗行为,所以很难按照该罪处罚;对于故意伤害罪,从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分析,也不能得出行为人具有伤害行为以及伤害故意的结论。这一立法缺漏显现了我国刑法对幼童权益保护的不尽完备,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亟待加强。  相似文献   

18.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过失说与故意说之争。大部分学者坚持过失说,故意说是少部分学者所持的观点。过失说认为,对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然而,这会导致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但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故意说将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这不符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之刑事政策的要求。因而,只有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才不至于出现处罚上的空当。  相似文献   

19.
1980年《巴塞尔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责任条款,实际上,只要出现了可归因于国家的违背国际义务的非法越境转移有害废物的行为,出口国就应承担国际责任。损害后果大小和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是国际不当行为的情节问题而言。就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责任而言,应从公平原则出发,其赔偿额不仅应包括进口国及其国民所受的生命和财产等直接损失,也应当包括环境方面的间接损失,并且在计算间接损失时。还应充分考虑环境损害的长远性。  相似文献   

20.
在现有的司法判例中被害人特殊体质因素被不当的扩张适用,尤其体现在多起城管殴打特殊体质者致死案件的判决中,行为人因此被减免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扩大了特殊体质因素的阻却作用,规避了行为人的罪责,因此在行为人本身就具有伤害故意的前提下,被害人特殊体质因素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人而言并不能作为责任阻却或者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应该对死亡的结果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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