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5 毫秒
1.
2.
3.
4.
5.
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引发了今年全国“两会”上明星们的集体“喊冤”,因此,“明星代言”问题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立法机关官员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果真如此,是否意味着明星虚假代言行将末路?本期我们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相似文献
6.
此次“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爆发,让很多媒体再次“旧事重提”:4年前,劣质奶粉事件在安徽阜阳爆发。一批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让国人对食品安全空前关注。那些触目惊心的“大头娃娃”,如今是否恢复健康?在奶粉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们,而今处在怎样的状态之中? 相似文献
7.
8.
9.
为了督促各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前不久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已分组审议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这次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哪些好的建议和意见?都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期“一家之言”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0.
一边是国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一边是国内有关部门回应未超国家标准,新近发生的“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再次引发消费者对食品的海内外“双重”标准的困惑。类似食品标准“内外有别”的现象并不少见。究竟是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太严,还是国内标准太宽,给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标准滞后和缺失之祸有哪些? 相似文献
11.
“你中午喝酒了吧?不是有禁酒令吗?”“为什么不天天查呢?”“你们工商局怎么没有作为?”苏州市纪委书记沈文祖率队到苏州市南环桥批发市场等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督察时先后3次发怒。第一次发怒是因为苏州市农委一名工作人员的满身酒气。第二次发怒,是他发现南环桥市场的食品检测平均3-5天才抽查一次,而且还是市场方自己操作。 相似文献
12.
“你们了解《食品安全法》吗?”“面粉增白剂可以使用吗?”……6月下旬,在萧县的诸多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现场,但见一行人不时与群众交谈,向菜农了解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情况,向养猪专业户询问饲料的购买渠道以及购买票据和记录……他们有的细心查看,有的认真记录, 相似文献
13.
职员透支信用卡几千甚至数万元不还.为了追讨欠款.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将出具收入证明的十余家单位告到法院.要求他们为其“出证”行为承担责任、法院作出裁决.14起案件被驳回.这些案件为何被驳回?到底谁应该为不实的收入证明买单? 相似文献
14.
15.
“产品质量无小事,质量安全大如天。”“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高于一切,双汇品牌形象和信誉高于一切。”“瘦肉精”事件不仅削弱了这些响亮的口号,影响到双汇的品牌和信誉,还让国人再次绷紧了原本就敏感和紧张的神经,国内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到底吃什么才安全,吃什么才健康? 相似文献
16.
2月28日,《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并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过去,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争议不少,其中义以食品安全的“多头分段监管模式”最受质疑。似乎“多头”不去,食品的安全便难以保障。但问题在于,如果权责不分、追责不严,即便变“多头”为“一头”,困扰食品质量监管的种种难题也难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7.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很多人看来,“助人”是一件让他人和自己都快乐的事。然而,生活中好心帮倒忙的事情却也屡屡发生。有时候。着意的初衷由于疏忽或意外,反而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麻烦,有的甚至还对簿公堂,导致法律纠纷。按一般社会常理,似乎“好心人”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在法律视野下,好心办事也要尽心尽责,尽量避免给别人带来损失,否则,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好意施惠者,不该为情谊买单呢? 相似文献
18.
用电买表,历来如此。但河南省登封市一个年迈的农民却从中提出了问题:为什么用电户要为电表买单?此问一出,语惊四座。一场引人关注的官司由此展开—— 相似文献
19.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20.
“毒胶囊”事件的曝光,再次为我国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本文将以“毒胶囊”事件为切入点,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并试图阐述由“企业一政府职能部门一消费者”三方全程控制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体系,由此减少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希望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的进程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