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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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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的独立性是商法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发掘要通过与民法比较来实现.商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这使得商法成为与民法不同的法律部门.商主体独立于民事主体而存在,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从而使商主体制度得以发挥其不同于民事主体制度的特殊作用.①  相似文献   

2.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迫在眉睫,此刻极有必要梳理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异同。本文试图从主体论与价值论两个视角深入分析商法思维不同于一般民法思维的特征,文中选择从商人阶层与市民社会的源流关系切入,进一步揭示了商主体以及商行为的本质特征——营业性与营利性。  相似文献   

3.
商主体是交易与组织的混合机制。商主体规范应当立足于不同主体的交易性与组织性特征的不同表现而展开。组织性色彩越浓厚,对商法的需求就越强烈,就越需要由商主体特别法给予某种示范或者强制。如何规范商主体人格独立的五重要素,是商主体制度建构的核心问题。在规范设计中,应围绕财产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两范畴,处理好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一般而言,商主体制度的财产性规范是强制性的,而管理性规范的强制性则因为主体类型的不同而有别。  相似文献   

4.
商主体是商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标志之一。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本文指出在商法学习过程中,对商主体概念的准确把握对培养商法思维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5.
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蒋大兴 《中国法学》2005,(3):98-107
商事关系乃全部商法的基石概念。商法的研究不能回避商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以及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四此,商事关系可以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本不由法律调整。从主体类型化的角度理解商事关系的构成,不仅有助于商法理论知识的进化,也有助于我们撩开商法的面纱,现实地对待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困惑和商法法典化的神话。  相似文献   

6.
商行为特征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新循 《河北法学》2005,23(2):25-28
商主体与商行为是构成商法内容体系的两大基础性要素。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中最为重要、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行为,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特定性、营利性、营业性。关于商行为法律特征的分析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商法理论及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7.
商法基本原则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宏观上要坚持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统一,在微观上应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适应商法的国际化趋势。借鉴商法学者的有关研究成果,笔者将商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为四项,即强化商事主体;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相似文献   

8.
王建文 《法律科学》2009,(5):94-103
因商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传统商法体系也相应地存在严重缺陷。这就需要对商人制度及商法体系进行改造。为此,就必须通过对商人制度变革历史轨迹的考察,揭示商入制度变革的内在依据,探求其变革取向,并为我国形式商法关于商主体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理论基础。总的来说,商入制度是沿着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商人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人发展的。在此过程中,商人的性质与结构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基于公司商人化、企业人格化以及商人企业化这一历史变迁线索的探索,应将现代商法中的商主体直接定位于企业,并将企业本身界定为商主体。就我国形式商法而言,则应直接以企业作为商主体的替代性概念,并基于企业的特性构建商法的特殊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9.
《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因此,因重大误解的撤销在商事领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具体包括商主体方面的限制和商行为方面的限制。解释论上,应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的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虽不是基础法律关系但一旦撤销严重危害交易安全的、基于风险分配规则应当将风险配置给商主体而非消费者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立法论上应在相应的商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重大误解不适用的具体情形。  相似文献   

10.
戴芳芳 《法制与社会》2011,(13):13-14,30
传统商法的主体是商人,而现代商法的主体在商人之外还包括企业,并且企业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关于商主体也有不同学说和立法。企业成为商主体对现代商法的有深远的影响,本文从其对现代商事立法、现代商法理念、现代商法国际化和商事制度创新等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1.
独立商法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商法制度并非完全脱胎于民法,而是有其独立的发展路径。商法一经出现即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化、社会道德观念更新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其历史演变来看,几乎所有文明国家都曾受到商法制度和商法精神的熏陶,对商法的重视程度也与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显现出极强的正相关关系。由于以伦理性、民族性、人文性为支撑的民法很难独自完成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因此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应以牺牲商法独立性为代价,而应充分尊重商法和民法不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我国商法独立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是:以效益为导向,以自由为原则,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保障交易安全为手段,以理性主义为基础,同时辅之以商事审判的独立化,与其他法律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2.
王琳 《法制与社会》2011,(9):115-115
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现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其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本文以中国主流商主体定义的表述为切入点,阐述对商主体概念的表述和分析,以明晰商法的学习研究。  相似文献   

13.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赵万一 《法学论坛》2003,18(6):12-21
民法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其区分依据除了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之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公平,立法上采取的是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则是效益,立法上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原则。正确认识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无论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进入营业领域后,其营业性投资行为和相对独立的营业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传统商法理论意义上的商主体也就表现为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这一既相对分离又有时重叠的二重结构。与投资主体不同的是,营业主体享有某些投资主体不具有或不能具有的营业资格,具有独立的营业能力。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1,(2):5-15
从大陆法系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历史发展上看,不仅民商合一的实质是民法的商法化,而非商法的民法化,并且民法本身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商化的过程。商法的不断扩张适用使得其逐渐被纳入一般私法之中,民法的不断市场化则使得其持续地将作为市场开路先锋的商法规则纳入其中。在采民商分立的德国,其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则其实是原为商事所用的;在采民商合一的意大利等国,其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则则直接将原商法中的规则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6.
许颢 《江淮法治》2008,(3):57-59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传统民法中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它联结着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统辖着民事活动中各种具体的设权行为,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对此,我国民事法律用了大量条款加以规定,足见这一制度及其相关的理论在现代民法和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探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使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束缚减少到最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骈俏 《法制与经济》2009,(12):22-23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为我国学界的通说,商法较之于民法相比,具有更大规模的商业信用,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领域起到比在民法领域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为何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各个学者却有不同观点,本人从经济学和法理学角度出发,结合商法的相关基础问题,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法基本原则的两方面理由,即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商主体利益最大化、体现商法的最高价值。  相似文献   

18.
论商主体的独立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崔巍岚 《河北法学》2006,24(9):56-59
在我国究竟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体例的争论中,商主体的独立价值无疑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同时这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商主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商主体的独立价值在于其能够独立于民事主体而存在,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从而使得商主体制度发挥其不同于民事主体制度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具体商主体的基础上,构建我国一般商主体制度,对所有商主体作统一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商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是一个与民法密切相关的问题,但两者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民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法,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本身已经有了十分详尽的规定与安排,但是在作为商法中的公司法依然存在着特殊的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厘清两者对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并以公司中的清算程序为例进行分析和比较,可以得出债权人保护在公司法上的准确定位,也能更好地理解商法作为独立一门法律科学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石晶 《法制与社会》2011,(31):17-17,40
以主观主义原则为立法基础的德国商法典,是德国商事法律的核心,其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在1900年1月1日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100多年来,这部法典历经了40余次修改,其中比较重大的几次修改是:1937年股份公司法和股份两合公司的另立和代理商条款的修改;1976年关于农林经营者商人性质条款的修改;1985年就商事簿记而进行的法典结构调整;1998年创设了统一的商人概念等。虽然德国在司法实践中时常援引民法规则作为商法规范的补充及基础,但其恰恰反映了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具有优先效力,其作为特别法并不妨碍商法的独立性。鉴于商法现代化变革中诸多法律规定的繁复变化,这里仅就德国商法变革中的商主体情况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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