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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7 毫秒
1.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观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已经纳入刑事保护范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身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要求必须对刑法定罪范围和量刑尺度做出适当规定。而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就其中“应知”主观要件的规定本身而言,应当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和整个知识产权犯罪体系来说,在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规定过失犯罪则有失公允。建议将过失犯罪排除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之外,以维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2.
为了应对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国际立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日益加强。反观我国《刑法》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设置对著作权的保护仍局限于传统情况,在网络背景下滞后性比较显著。为此,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条件,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完善定罪情节的规定,对法定刑进行修改与完善,使网络背景下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更加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3.
在当前网络环境背景之下,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应从国际趋势出发。与TRIPS协议规定接轨.宜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定罪限制。以《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契机,刑法应相应地修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增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犯罪规定。另外,为与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相配套.刑罚应加强对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对于那些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且还同时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完善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针对著作权犯罪的起刑标准.应当甩复制、销售发行作品的数量代替违法所得数额。  相似文献   

4.
为了应对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国际立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日益加强.反窥我国刑事立法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设置对著作权的保护仍局限于传统情况,在网络背景下滞后性显著.为此,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条件、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完善定罪情节的规定、对法定刑进行修改与完善,使网络背景下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更加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5.
再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格责任是一种同主观罪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刑事责任承担模式,其以行为的外在形式对行为来进行定性,排斥了主观罪过对定罪的意义。这种模式背离了我国传统刑法上坚持的主观与客观想统一的原则,无法实现公正,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本质是一种客观归罪,严格责任的适用代价过于高昂,也不符合世界刑法非犯罪化的潮流与趋势。因此,我国刑法不宜采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6.
对涉枪犯罪中“买卖”与“持有”进行怎样的理解,是区分非法买卖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判断更是准确认定相应罪名的基础。行为人非以二次贩卖为目的,仅以生产经营或者因个人收藏爱好为目的单纯购买枪支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对主观目的的学理肯定,应以其所侵犯的法益为基础;不能当然地认为刑法罪名中关于“买卖”均应理解为购买或者出售;对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买卖”进行限定理解,对其认定考虑行为人主观因素并不会放纵犯罪;将购买行为排除在持有枪支的来源外,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规制犯罪的作用。刑事审判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视证据裁判原则。  相似文献   

7.
随着互联网社会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适用刑法不当。虚拟财产具有电子数据与财产双重属性,其界定范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延伸。对于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可以依据所保护的法益分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保护路径以及侵犯计算机类犯罪保护路径。由于侵犯对象的不同,路径的选择可分为用户所有的虚拟财产以及公司运营商所有的虚拟财产,从而作出不同的判断。同时应考量法益保护的位阶性,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依法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侵权与犯罪,是著作权保护中常见的术语。著作权侵权是民法评价的结果,著作权犯罪是刑法评价的结果。在实践中,侵犯著作权有许多新的方式,诸如以第一版的内容冒充第二版出版,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许可他人印制,故意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者的人格权,侵权图书数量问题难以统计,使用旧书号,等等。侵犯著作权罪是在侵权的基础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著作权犯罪就是在著作权侵权基础上进行的刑法评价的结果。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没有遵循过失犯罪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理论界对该罪罪过形式的分歧。理论界的争议也影响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导致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虽然第三人过失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会导致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过于偏颇。因此,应将第三人过失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相似文献   

10.
刑法作为著作权的“二次保护规范”,保护的依旧是前置法的调整性法律规范,应坚持《著作权法》对概念、术语、行为的定性,可对定性后的行为适当限缩,并由刑法进行定量规制。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应重构解释为“既复制又发行”。“以发行为目的的复制”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复制发行”这一复数行为的未遂形态,应以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处罚,对“只发行不复制”的行为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浅析驰名商标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驰名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资产,具有独立的价值,应予以特殊保护。现行《刑法》对驰名商标在保护对象、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范围及定罪的标准上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可操作性,使刑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形同虚设。刑法对驰名商标在保护对象上要增加驰名服务商标,假冒行为范围上要扩大到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并且要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犯罪,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犯罪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客观方面盗掘行为是单一的实行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既遂的认定应以盗掘行为的完成作为区分标志。  相似文献   

13.
世界各国刑法中多将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加以犯罪化且规定为侵犯公民性权利的严重犯罪之一。我国的刑法仅仅只将强制猥亵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犯罪化。但是,现实中已经出现的“同性相奸”行为无刑法条文可适用的现实已经凸现出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对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理性的检讨并对其进行完善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刑法“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目的之现实体现。  相似文献   

14.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违法所得,主要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罚金基准。厘清违法所得与销售金额、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的关系,对区分取得利益型犯罪和经营利益型犯罪,正确界定违法所得极为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因违法所得客观上存在难以查清的现象以及主观认识上的分歧,从而造成定性争议、量刑档次争议、罚金争议等适用困境,故而需要从法益保护出发,适时修改刑法,取消违法所得作为唯一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修改其作为罚金基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中的偷税罪采用了比例加数额的双重定罪标准。对此标准学界的质疑声此起彼伏,取消论甚嚣尘上。不可否认,法定的双重定罪标准有一定的缺陷,然而这并不足以成为采用双重定罪标准的障碍。偷税罪双重定罪标准比单纯数额标准更能体现刑法的公正性。双重定罪标准能反映偷税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偷税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在体现公正的同时兼顾了效率。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犯罪主体、定罪处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这种立法模式还存在立法模式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处罚和可操作性以及与环境资源法中的刑法规范相协调等问题上的诸多不足。因此,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应从环境犯罪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保护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统一了单位与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之后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作为故意型单位犯罪,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仍然应当体现出其特殊性,如此才能有效地解决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之后仍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为进一步明确盗窃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分析我国自2013年以来关于盗窃毒品犯罪的相关判决,对盗窃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状态、法条竞合、罪数形态、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揭示盗窃毒品犯罪行为的刑法学性质,可以构建出法益保护、罪数确定的法律适用规范路径。对盗窃毒品行为的定罪量刑应着眼于维护刑法所保护的整体法益,从维护法的秩序价值出发,坚持整体观念,系统适用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标准的认定要注重对毒品这种违禁品的占有价值和社会秩序法益的保护;量刑既要注重盗窃毒品犯罪的客体、对象、情节,也要注重考量盗窃毒品后上下游承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9.
香港陈乃明利用BT(Bit Torrent)软件上传电影至互联网构罪案件,是全球首次因BT侵权而被刑事检控并定罪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内地现行法律,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但在行为人主观目的上,无法证明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是为了营利,因此不构成犯罪,但对著作权的侵犯是明显的,如果刑法对此行为进行归制,应分为终端用户的刑事责任,内容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BT软件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抢劫罪与强奸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传统犯罪,虽然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强奸罪是侵犯人身的犯罪,但是由于刑法将此两罪的客观行为的手段行为都规定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比较容易混淆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作为抢劫罪和强奸罪犯罪手段之"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正确定罪处刑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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