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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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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在我国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际,构建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时机已然成熟。我国台湾地区将不动产信托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中,区分信托公契与信托私契,平衡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价值维护之利益的经验,值得借鉴。信托关系当事人及受益权的信息,应当纳入登记范围,以实现登记之目的。登记簿之设置则不宜采取“双登记簿”模式,而应将信托登记内容纳入不动产登记簿。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登记错误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受让人基于公示公信原则信赖该物权登记并通过交易行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物权公示方法的公信力,将在未来广泛地适用于我国房屋产权交易领域。法律上对这一制度的正式承认,是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一次突破,有其极其深厚的法理考量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预告登记制度自出台以来,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交易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预告登记制度乃至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预告登记程序不完善,比如登记适用范围狭窄、登记效力有限、申请条件具有局限性、登记程序不完善等。基于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对预告登记制度加以完善:第一,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第二,确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第三,完善预告登记的具体程序,其中包括扩大预告登记的范围、正确界定预告登记的效力、改进预告登记的申请机制、明确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的程序、区分预告登记失效原因和明确义务人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4.
瑕疵救济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设计直接取决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理论界定。基于理论界将不动产登记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相等同的基本认识,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顺理成章采取了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救济。但行政程序无法实现对公信力阻却的救济目标,行政诉讼并不具备普遍纠错功能。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复合性质,我国登记瑕疵救济应将既有的行政程序模式转制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作为应对,我国应把不动产登记行为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采取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的一元模式。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此次物权法确立了登记要件主义原则为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并且为了有效地完善不动产物权制度,相应的规定和创设了一些新的配套登记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在理论和现实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物权法既保持了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根据现实需要创设了一些适应社会需求的制度,呈现出一定的创新性。由于不动产登记牵涉到我国现有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因此,如何使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发生实际的规制作用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工作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据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问题势必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很多家庭都将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下,过于强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家庭关系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保障。因此,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中,应当充分体现婚姻法的精神,注重夫妻财产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并借此进一步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财产的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登记公信力基础之上,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严格限定其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在第三人和真实权利人之间产生物权关系,而真实权利人和物权让与人之间以及与登记机关之间则产生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9.
登记涉及的理论和实务很广泛,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须经登记。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物权交易中,对交易的动与静的安全保护起着协调作用。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又是公私法的交错协力。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保护了动的交易安全,登记错误则旨在维护静的权利。登记错误也因此产生了时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制度系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具体体现,亦为现代繁荣商品经济社会交易安全之使然。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规定可谓是“问题重重”,实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求。前不久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对此规定甚为粗糙,仍有不少缺憾。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异议登记制度以及不登记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效力包括确定力和公信力,确定力针对的是登记正确的情形,在不同的关系中呈现出不同的确定内容,而公信力针对的是登记错误的情形,主要强调了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作为法律对社会交易生活的调整,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在效力上坚持了自己的限度,从而为自己的适用设定了各种条件或者例外。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从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这一法律制度的成果建立了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但是该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效力界定、与本登记的衔接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因而提出完善之道非常紧迫。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大量涌现。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也由此增多。因此,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成为我国制定物权法要解决的重点和核心问题。本文拟就在我国物权立法提上日程之际,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可以为指引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走向制度健全,实现有法可依付出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不动产原权利人与交易中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保护的侧重点上,以及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是否存在冲突上。在登记制度尚不清晰的情况下,以期公信力为基础要求适用善意取得显然对原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是不公平的。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统一,是物权法确立的未来不动产登记立法的方向。但应如何统一,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文章从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的现状出发,割析了现有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合时宜性,在此基础之上,对影响未来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所应考虑的因素进行分析,得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如何设置方是现实、可行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主要就不动产登记立法中的几个问题着重研究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查阅制度以及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 ,以期能对我国将来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文章认为这一规定原则,应当予以细化。文章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文章还列举了不动产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并建议在制定不动产登记办法时列入。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统一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改革以及改革期间的过渡尚待明确.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不论为行政还是司法性质的机构,都应定位为中立的专门机构.在专门机构成立之前,应设计一个合理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实现由多头登记到统一登记的改革.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研究亦是众说纷纭 ,见仁见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此为各国通例 ,亦符合不动产所具特征。如何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满足确立产权和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 ,切实解决目前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混乱的立法现状 ,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 ,实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没有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证所具有的职能作用及特有的公信力是确保不动产登记安全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在物权登记之前应当将公证制度引入到不动产变动与登记的环节当中,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安全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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