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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它不仅是公示、证明不动产物权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公信力与推定力制度的构造基础。就《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言,为克服第一百零六条在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上的局限性,应把第十六条第一款解释为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规定;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应通过类推解释方法扩大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异议登记的适用范围;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信用,应严格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决定着物权的变动的效力,有权利正确推定的作用.因此,不动产登记不仅决定着物权的实质变动,对社会交易安全也有重大影响.在不动产登记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况下,赋予登记权利人以登记请求权非常必要.本文着重探讨了登记请求权的发生基础及法律性质,对我国立法选择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抵押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将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予以区分,把设定的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定的效力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是起源德国普鲁士法的一项古老制度,其旨在保护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因其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后被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但是它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过程中,借鉴国外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中引入公证制度的立法经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存在合理需求。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没有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证所具有的职能作用及特有的公信力是确保不动产登记安全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在物权登记之前应当将公证制度引入到不动产变动与登记的环节当中,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安全与效率。  相似文献   

7.
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已明确建立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作为发端于德国、并被其他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一种登记制度,具有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的双重价值.其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我国在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并体现其制度价值,在此基础上设计出完整、具体的预告登记制度,以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登记"应解释为民事登记(有别于行政登记).一方面,不动产物权交易合同以书面为之,登记应为不动产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交易设权生变的时间标志.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登记错误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受让人基于公示公信原则信赖该物权登记并通过交易行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物权公示方法的公信力,将在未来广泛地适用于我国房屋产权交易领域。法律上对这一制度的正式承认,是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一次突破,有其极其深厚的法理考量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物权权属关系得以透明,使第三人拥有一种判断物权种类、物权内容以及物权人的途径,保证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致遭受损害。但在采物权变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可能被夸张。因此,对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可以理解为“凡不动产物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或者变动的,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可理解为“一切不动产物权之得失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历史上并无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物权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通过法理分析可以发现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登记行为和物权合意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各不相同,因此在各种不同条件下物权行为的效力会有所不同,物权变动也会因此存在各种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12.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模式,国外有三种立法体例,即: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及托伦斯主义。我国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模式有了一定的规定。通过全面归纳《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模式的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中存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这说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有一定的合理性。通过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优越之处,可以发现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有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同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由其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呈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状态。基于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行为并不会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产生公定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根本上取决于民事主体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于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应直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极少数情况下,登记行为对民事权益的实现产生影响,应先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同时在处理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产生的民事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颁布之后,我国最终确立了"登记生效为主、登记对抗为辅"的二元主义交错的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在立法上虽有创新,但仍存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效力规定不明、对农村房屋登记的效力未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可通过除登记外,将不动产物权移转债权合同已经公证、已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的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移转等方式在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中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补充.  相似文献   

15.
二手车交易中的确权问题对解决二手车买卖引起的纠纷十分必要.主要观点,一是二手车交易合同的有效性不能确定二手车物权变动生效;二是依据不动产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有限性以及当前我国二手车市场发票制度的不完善,物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作为确定二手车权利归属的补充.  相似文献   

16.
英关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地券交付主义三种模式,共性是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未明确区分原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周全保护.文章实证分析了区分原则的合理性,物权立法应借鉴登记对抗主义立法的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从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这一法律制度的成果建立了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但是该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效力界定、与本登记的衔接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因而提出完善之道非常紧迫。  相似文献   

18.
商品房买卖登记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产权(所有权)登记两种类型。商品房预售登记使债权具有物权性,房屋产权登记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各国的立法例的研究,分析了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产权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区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商品房买卖登记包括两种类型 ,即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产权 (所有权 )登记 ;商品房预售登记使债权具有物权性 ,房屋产权登记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各国的立法例的研究 ,分析了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 :产权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区分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研究亦是众说纷纭 ,见仁见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此为各国通例 ,亦符合不动产所具特征。如何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满足确立产权和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 ,切实解决目前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混乱的立法现状 ,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 ,实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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