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比较法视野下的“父母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父母是子女最大利益的守护者,对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与发展承担首要责任。当代国际社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标准的指引下,以父母履行责任与义务,保障子女最大利益为特征的子女本位立法已成为各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主流。我国婚姻法中涉及亲子关系的内容自1980年婚姻法以来从未修改,仍残存着父母本位立法的痕迹。有关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概括、简略,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内涵、边界及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具体,对子女权利的保护不周延。我国应在婚姻家庭法中单独设立亲子关系章,将"父母责任"作为上位法律术语,涵括父母对于子女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所有的权利义务,全面、系统、具体地规范父母责任。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父母责任者,应当明确规定父母责任丧失、转移和恢复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对未成年子女实行国家监护。  相似文献   

2.
夫妻法定财产制原则上产生直接财产变动效果,会对财产法上具体财产变动公示规则产生影响。即使对于那些能够进行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来说,身份表征与财产上的共同共有表征在功能上也无法相互替代。具体财产上的共有公示虽然无法表征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其仍然具有独立的价值,能够产生完整的公信力。对于不能进行准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除强化利用这样特殊的法政策考量外,应一般性承认处分限制。夫妻约定财产制虽然具有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果,但其完全无法进行公示,只能依赖善意规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所生财产变动应当依据财产法上的规则进行公示,但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合理信赖,公示所生公信力会被削弱。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变动并不存在公示障碍,但公示所生公信力亦会受之前婚姻关系的影响。在确定夫妻实施的财产法律行为所生财产变动公示效果时,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信赖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保护地位,否则会反噬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人格。父母子女关系本身并无共同所有效力,不能作为削弱财产变动公示公信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2007年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我国《婚姻法》及其系列司法解释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两部法律因调整的对象不同、确立的规则不同,所以在适用时产生许多矛盾。在调整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调整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时,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随着物权基本法律规范的明确与统一实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在遵守其原本规则的同时也要遵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以达到两部法律的有序衔接与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4.
我国传统法律中,对公共权益及私有财产的保护是重要内容之一,因而在法律发展初期就重视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到了宋代伴随着商品经济和私有制的发展,财产及权益内涵也有所扩展,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宋代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上采用多种责任方式,适用方式也灵活多样。  相似文献   

5.
传统学说不承认中国古代妇女个体享有私有财产所有权,但宋代时期,妇女经济地位普遍高涨、财产私权观念与诉讼权利意识勃兴,士大夫法官们亦包容妇女的奁产诉讼,故而无论从立法规定还是从社会生活事实,抑或从司法判决来看,宋代妇女完全拥有奁产所有权,这是汉唐元明清妇女所不能企及的。上述新的时代变化,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是对中国古代妇女无私有财产所有权学说的一种纠偏,同时对现代民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构建亦具有一定的历史启迪。  相似文献   

6.
伴随着财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变革,传统财产征收理论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我国的财产征收制度经历了由计划性征收到市场性征收,由财产征用到征收、征用并存的发展演变,目前不仅存在着基本概念不清、征收目的偏离公共利益、政府滥用行政征收权等普遍性问题,尤其是对于财产权过度限制之现状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规范,致使公民私有财产权常常遭受过度限制或者长期侵占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因此,学界应该以不动产准征收制度的建立为契机,直面我国财产征收的现实问题,将重构中国财产征收法律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作为当前财产法研究的中心任务。  相似文献   

7.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与网络有关的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其中之一的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由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在逐渐增加,因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这就给我国司法实务界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难题,引起了理论界的普遍争议。尽管如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态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本文简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征,特别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在实施法律保护中遇到的争议加以分析和探讨,希望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及相关立法起到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8.
在历史上,"常回家看看"也曾被当做为儿女、为官的一个必备条件. 老话常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事实上,在古代,法律上惩罚的不孝,是如下六种行为:诟詈双亲、别籍异财、奉养有缺、居丧嫁娶、匿丧不举和诈称亲亡.从隋唐到明朝,法官只要判一个人"不孝",具体罪名一定逃不脱以上六种.可是到了清朝,乾隆即位以后,法定的不孝行为又多了第七种——忘亲.什么是"忘亲"?《大清律例》写得分明:"游荡他乡、远离父母、不知归养者,均属忘亲不孝之人."换句话说,你必须常回家看看. 如果不常回家看看,会受到什么惩罚呢?这要看情况,看你是平民还是官员.如果是平民拒绝回家探望父母,一经父母"首告到官",政府就会像通缉罪犯一样通缉你,逮住之后,"拘送归家"——把你捆起来,强行遣返,因通缉和遣返产生的所有费用,譬如公差的来回路费,都由你来出.这还不算完,以后政府征用差役,会优先"考虑"你,而减免钱粮的时候,却没有你的份儿.这里有一个前提:得由你的父母亲自去告,然后官府才会受理,亲戚邻居检举揭发的不算.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几个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未成年人受抚养、受教育等权利已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却较为薄弱,在立法上存在法律体系散乱、条文过于简略、抽象等诸多缺陷。因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涉及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限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等基本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区分亲权与监护,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0.
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  相似文献   

11.
论宋代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及其贡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唐宋两朝尤其是宋代法学世界观、律学作品、判例法研究以及法医学成果等方面的分析比较, 认为至少在法学发展方面, 宋代已经超过了唐代。中国古代的法律, 发展至唐代达到了最高水平, 而中国古代的法学, 发展至宋代方走上了历史的顶峰。  相似文献   

12.
邵方 《法学研究》2007,(1):117-124
唐宋法律中的儒家孝道思想对西夏中后期颁行的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影响深刻,主要表现为同居共财、亲属相隐及依服制定刑三个方面。西夏仿效中原政治制度、儒学盛行、社会以孝为美德以及家庭亲属关系完备是其接受这种影响的主要社会原因。  相似文献   

13.
The adjudication and amnesty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has been thoroughly researched by academia, but the annual death penalty numbers have not been credibly determined due to insufficient and disorganized historical records. The period’s policy that no innocent person would be executed was based on the double-digit record of capital punishments for Zhenguan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and the execution number was adjusted accordingly. As a special procedure, Zoucai (a request for judgment) was used to reduce the death penalty numbers. The value of human life, concern about excessive execution, and trimming of the capital punishment regime resulted in conversations between the emperors and their officials about the death penalty, which allowed the law that executed capital punishments during the Song Dynasty to strike a proper balance between justice, efficiency, and mercy, while avoiding rigidity and abuse.  相似文献   

14.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1,23(3):132-136
立嗣之俗古已有之 ,唐以前的法律对之只有零散的规定 ,宋律则对立嗣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使之成为专门的制度。立嗣于宋代形成制度 ,浓厚的宗法家族观念是其土壤 ,日益增多的立嗣之讼是其主要促成因素。  相似文献   

15.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6,28(2):68-77
宋朝前期,沿用唐代的法律体系。神宗元丰时期进行法制改革,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体系,并于孝宗淳熙时臻于完善。宋代法律体系中各法律形式虽多沿用唐代的名称,但其中不少在编纂体例、部门法属性及效力和适用先后等方面均已发生重大变化。宋代法律体系弥补了唐代法律体系的某些不足,较唐代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具有更多的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16.
陈玺 《法律科学》2012,(5):187-194
唐代传世文献关于告主奴仆具体身份之描述扑朔迷离,且多有彰显奴仆"家人"身份之旨趣。告主家奴、家僮、役人、从人等称谓互通的特殊现象,是唐代家庭结构深刻变化与贱民地位相对提高的真实反映,而这种变化在法律制度层面之重要表达路径,即为奴仆容隐其主原则的确立。  相似文献   

17.
《唐律疏议》初步形成于唐永徽年间,基本定型于唐开元时期,今传《唐律疏议》大体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唐律疏议》包括书名、目录和正文三部分。书名在宋朝是否已经出现,颇为可疑,但到元朝,它的存在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录应是形成于唐朝,但也仍有疑问需要厘清;正文包括律文和疏文两部分,也都是仍唐朝之旧,有学者认为篇目疏议系唐朝以后所添加,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唐律疏议》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五代宋金都将之视为现行法,在元朝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明清两朝也是制定律典的重要依据。《唐律疏议》对日本法律也有巨大影响,日本古代法典《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是以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古代法律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相似文献   

18.
《刑统赋疏》是元人沈仲纬出于“敬民命于议刑之际”的强烈责任感而写作的一部专门解释宋人傅霖“刑统赋”的著作.它以“刑统赋”为纲,综合运用疏、直解、通例等三种不同形式,阐释了“刑统赋”以及唐宋刑律的精义.作为一部历史上的律学著作,从法律的角度看,《刑统赋疏》至少有三项价值:申述了一些至今仍然值得关注的法律观点,深化了我们对唐宋元三朝刑法制度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对唐宋元三朝法典的校勘和复原.  相似文献   

19.
石雷 《时代法学》2012,10(5):101-107
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制的变革顺应了社会发展,反映了民众呼声,从最初由宗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发展到20世纪末建立完整的三级家事案件审判体制,即家事程序法院——治安法院中由家庭问题专家开庭审理案件;郡法院;高等法院家事法庭。英国家事案件审判体制变迁的司法理念包括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设立专门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重视和解和调解工作。对我国未来司法体系变革的启示是:建立专门的家事合议庭;建立配套的儿童保护机构;完善家事纠纷中的法院调解。  相似文献   

20.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ordinated 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family mediation) process piloted in Australia in 2010–2012. This process was evaluated by the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Family Studies as being ‘at the cutting edge of family law practice’ because it involves the conscious application of mediation where there has been a history of family violence, in a clinically collaborative multidisciplinary and multi-agency setting.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s failure to invest resources in the ongoing funding of this model jeopardises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ce in family violence contexts, and compromises the hearing of the voices of family violence victims and their children.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