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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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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撤回起诉制度的困境在于撤回起诉后案件退回审查起诉阶段,导致本应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反而使被告人再次陷入无止境的刑事追诉,同时使得这一关乎当事人重要权利的决定缺乏救济途径。重新研究撤回起诉制度有利于规范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行为,明确撤回起诉在程序上终结刑事诉讼,在实体上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律效力,以彻底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同时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以保护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2.
论撤回公诉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撤回公诉符合诉审分离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公正和效率价值的追求;撤回公诉的时间应当限定在法庭调查终结以前;撤回公诉的理由是发现具备不起诉的情形。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的撤诉请求进行司法审查,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撤回公诉在法律效力上与不起诉既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3.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质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其废除,说明其已无存在的诉讼价值,同时法律亦不再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但是,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给司法实践带来弊端。诉讼实践证明,"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则不可动摇。如果认为撤回起诉有存在的必要就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在采起诉便宜主义的各国立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上认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适宜时,可以撤回公诉。撤回公诉是公诉机关的公诉变更权权能之一。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也在从事撤回公诉的司法实践。但是,从诉讼规范化和诉讼制度合理化的要求出发,我国的撤回公诉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2015年我国新增再审撤回起诉制度,其范式为"二要件、一后果"。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渠道,具有理论独立性和适用谦抑性,再审撤回起诉应当符合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原理,其适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再审法院在适用"二要件、一后果"范式处理当事人的撤回起诉申请时,在适用范围上,应当限缩允许撤回起诉的正当事由;在诉讼阶段上,应注意不同阶段允许撤回起诉的处置重点;在法律后果上,应注意与民事撤诉的基本原理相契合。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其现实意义。重新起诉本身并不一定构成重复追诉,但因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以及撤诉后重新起诉制度不完善,被告人容易陷入"撤诉—再起诉"循环往复的泥沼。严格来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都不适用于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应当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精神实质出发,对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如何判断是检察公益诉讼中公认的核心问题。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须同时覆盖到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阶段和实现阶段。以行为要件、职权要件、结果要件作为判断标准是经由指导性案例、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所表明的实务立场。与采用行为标准相比,采用谋求公益受损状态“有效消除”的结果标准,更有利于确保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效能。行政公益诉讼审理阶段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应严于诉前程序阶段。审理阶段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而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时,撤回起诉方案成为优先于变更诉讼请求方案的选项,背后的原因可从法院、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角度进行反思性分析。为增强公益诉讼检察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撤回起诉方案应从时间要件、程序要件、实体要件三个方面予以从严控制。  相似文献   

8.
不起诉决定权受到诸多限制,其功能被严重弱化,而且不起诉决定权的法律基础受到质疑。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已经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效率原则、公正原则的要求。导致其受到限制的原因是刑事诉讼法任务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审判权的存在使其受到宪法制约,不起诉决定权存在不规范使用,不起诉制度存在立法局限,舆论监督不全面。摆脱困境的途径在于将不起诉决定的性质确定为无罪决定,细化不起诉制度应当适用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讳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和辅助措施、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9.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撤诉制度是刑事公诉变更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样也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体现。从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在立法上与司法上的矛盾冲突谈起,解析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在立法上与司法程序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考察我国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精细化的系统工程,任何一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完善都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弥补前期侦查疏漏,完善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庭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是程序倒流的典型样态,导致侦查行为与审判程序交错,渲染了侦查中心主义色彩,与程序安定、程序构造、公正审判等诉讼原理冲突,缺乏理论证成。实践中,这一制度呈现功能异化倾向,成为延长诉讼期限、规避控诉风险和终结诉讼程序的变通之策,背离立法初衷。从长远来看,宜于废止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同时建立健全检察引导侦查、公诉审查、撤回起诉、司法业务考评等配套制度,以契合审判中心之要求和庭审实质化之价值。  相似文献   

11.
存疑不起诉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集中体现,因其具有终局性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实质性影响,故容易引发争议而滋生风险。存疑不起诉是法定不起诉而非裁量不起诉,不能因存在风险即绕道而行,以至违背无罪推定的精神和原则。要通过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强化裁判理由、建立附带民事赔偿机制以及完善庭前评议制度等途径,增强存疑不起诉决定之权威性和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2.
浅谈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撤回起诉,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曾有规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则无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均有撤回起诉的条款,但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对撤回起诉的概念、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的理解,人民检察院在撤回起诉后经补充侦查发现了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并有相关证据证实的,或者发现了原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新的证据的,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再行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法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的,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起诉期限规定仅与行政诉讼中特定的诉讼类型相关,域外立法普遍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了较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短得多的行政撤销诉讼(司法审查)的普通起诉期限;而其他诉讼类型均未规定提起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特征,应从诉讼类型的角度完善起诉期限的规定。具体而言,撤销诉讼继续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拒绝行为产生的给付诉讼也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消极不作为给付诉讼可以考虑适用公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或者权利失效制度予以规范;确认诉讼不需要规定起诉期限,而是通过诉的利益和确认诉讼的补充性规则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相似文献   

14.
关于撤回公诉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回公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难题。撤回公诉符合控审分离原则、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符合诉讼效益的价值取向,有设立的必要。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撤回公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所以立法中应对撤回公诉问题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5.
撤回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专属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起公诉后发现不应、不需追诉等情形下的主动校正行为,应肯定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文章首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现有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进行评析;最后,从明确立法、限制再起诉、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完善工作考评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撤回起诉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滥用。检察机关往往无时间、无次数限制地随意撤回起诉,然后再重新提起公诉,导致出现反复"撤回起诉——再行起诉"的程序循环现象,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尊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公诉权是有能量的,有一个耗尽的问题。因此,应当对国家追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并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同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起诉裁量权限于微罪不检举范围内,起诉裁量权适用面过窄,不适应诉讼经济的需要,也没有体现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必要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起诉便宜原则,扩大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相似文献   

18.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并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同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起诉裁量权限于微罪不检举范围内,起诉裁量权适用面过窄,不适应诉讼经济的需要,也没有体现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必要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起诉便宜原则,扩大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相似文献   

19.
和谐社会视野下不起诉裁量权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终止诉讼的活动。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是世界发展潮流,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应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不起诉权不完整、适用范围小、不起诉适用比例低等现实缺陷,应当进一步扩大及规范不起诉裁量权制度,同时应完善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20.
对存疑不起诉者不应予以刑事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逮捕的被存疑不起诉人不应予以刑事赔偿,因为逮捕和存疑不起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决定,并且存疑不起诉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对存疑不起诉予以国家赔偿,将会对刑事诉讼带来不良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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