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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巍  金艳  肖红 《政法论丛》2008,(5):21-27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涉及相关的案件只有民事实体法依据.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须为公有公共设施、须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须公民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并且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请求人不完全限于公物利用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应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程序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2.
阎妍 《行政与法》2010,(5):100-10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既是一个有待深化的理论命题,也是困扰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从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界定出发,反思我国当前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及制度,建议通过完善《国家赔偿法》的方式将公共设施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3.
政府对公有公共设施设置与管理不是一种民事行为,而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我国适用民法规定,政府承担民事责任,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国家赔偿标准、执行措施等方面应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4.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应否纳入国家赔偿的问题已经有较多的论述。我支持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由国家赔偿。本文主要论述公共设施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必要性。最后对其现实可行性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对于公共设施损害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本文不再涉及。  相似文献   

5.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 ,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 ,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 ,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十分必要 ,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 ,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  相似文献   

6.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确认和承担司法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其反映了国家在某一时期对刑事赔偿的法律价值判断,同时还对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的设计有着重大的影响。自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十余年来,刑事赔偿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方面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批评,这都与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密不可分。在《国家赔偿法》面临重大修改之际,本文仅就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简要的剖析。  相似文献   

7.
《民法通则》第121条起初承担着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功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后,其分别构成了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规范和补充规范。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中仍然具有适用价值和空间。在赔偿范围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登记致害赔偿和瑕疵行政行为致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全案适用民法规范;在责任分配上,法院通过适用侵权法上减轻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划定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在时效上,《国家赔偿法》与《民法总则》的差异为民法规范提供了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8.
目前,对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施或管理不善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法律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笔者试将此问题作以卜分析,以供同仁参考。一、法律适用问题。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责任已成为各国法制中普遍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但是各国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体例却不尽相同。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而言,在法律适用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直接适用民法规定,这主要是为那些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的国家所采用;二是以单行法规加以规定,但仍准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原则;三是由专门立法加以规定,并在归责原则上与民法的有关规定区别开来。我国尚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新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未对国有公共设施致害  相似文献   

9.
马朝  张恩凯 《法制与社会》2012,(14):255-256
《国家赔偿法》自起草开始,就引来了关于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诸多方面的争论.2010年通过关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决定对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以及条款顺序作出了一些修改.本文重点对《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反映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的改进.并对目前《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归责原则的部分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阐释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举例说明公共设施致害在实践当中的存在情形,分析将公有公共设施导致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理由,并对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体系进行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1.
国家赔偿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存在着几个主要问题:在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强化了机关责任淡化了国家责任;赔偿范围较窄,应当在权利、行为、事项等方面进行扩大;归责原则不够科学合理,多元化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赔偿标准太低,人身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应当提高,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权损害的赔偿,原则上应当与民事赔偿标准一致;赔偿程序在公正和便民方面有待改进,取消确认程序,将先行处理程序变为可选择程序,决定程序变为诉讼程序;补充和完善国家赔偿责任种类;强化对赔偿判决或决定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制度,公平分摊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2.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确认和承担司法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其反映了国家在某一时期对刑事赔偿的法律价值判断,同时还对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的设计有着重大的影响。自我国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刑事赔偿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方面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批评,这都与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1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已成为我国当前学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方式是密切关联,但又可相互分离的两个问题。就我国而言,应当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其救济方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立足点在于如何与我国现行制度相互协调,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14.
国家对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的一种公共事务活动。对于因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目前适用的是民法规定,由设置或管理机关承担民事责任。从现代行政的实质出发,应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样既有助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和规范,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郭修江 《特区法坛》2002,(71):35-37,33
《国家赔偿法》实施已经进入第七个年头,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国家赔偿法》都提出了不少批评意见,并提出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然而,笔者认为,将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全部归昝于立法的不足是不公平的。许多问题是出在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是没有把《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的内容认真地落实于司法实践。笔者十分赞成修改《国家赔偿法》,尤其是有关违法归责原则以及与之相关的违法确认、赔偿范围等问题,必须从立法上彻底解决。但是,法律的实施效果,除了立法之外。  相似文献   

16.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小君 《法学研究》2003,(2):113-121
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存在着自相矛盾、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不能科学概括不同赔偿事项的特征等缺陷。在理论上 ,违法归责原则实际上把赔偿责任当成了评价责任和追究责任 ,而不是弥补责任。在事实上 ,它只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之一。国家赔偿责任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受害人无过错或无负担损失的根据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有违法标准、过错标准、结果标准、无过错标准及风险标准等五种标准形式。  相似文献   

17.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总则中取消违法归责原则的同时,却未对有关行政赔偿的条文作出修改。就此,有必要对现有条文中"违法"的含义进行解读。基于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行政赔偿中的违法应与民事侵权中的不法相区分,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其与行政诉讼上的违法概念一致,将其定位为结果违法与针对特定相对人的职务义务的违反。明确违法的应有之义,重塑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归责取代违法归责。  相似文献   

18.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赔偿程序等方面改进颇多,但在民行司法赔偿方面的规范却不够细致,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没有将民行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等。随着我国赔偿案件量的增多和非刑赔偿案件的比重增大,其弊端日渐显露。本文中从《国家赔偿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及衔接出发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来弥补《国家赔偿法》在非刑事司法赔偿的漏洞。  相似文献   

19.
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及时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对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给予更加周全的保护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以及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不善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树桥 《政法学刊》2007,24(6):89-92
对信息披露侵权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价值要求。在最终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时,要考虑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从而对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不同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认定:合理界定违反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强调责任主体与违反信息披露的关联性,灵活处理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信赖推定原则认定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要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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