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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在诉讼中引进控辩式审判模式,交叉询问自然也成为法庭调查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以上讯问、发问,虽未明确界定为“交叉询问”,但从讯问或发问的顺序、目的以及控辩式审判方式的诉讼构件,属于“交叉询问”。 交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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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对于刑事被告人的量刑、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和民主精神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 ,由于我国在刑事诉讼观念、利益选择和制度偏重上存在着一些不足 ,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尚未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所采纳。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上 ,建立适合我国的刑事被告人审判异议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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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对我国“控辩式”刑事审判的实证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立法机关于1996年在吸收了对抗式刑事审判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创设了"控辩式审判"方式,以解决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和实现控辩审职能的分化。从司法实践来看,改革者的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我国的刑事审判在实际运作上是一种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具体表现在:庭审上趋于消极但不中立的法官,公诉人对审判的单方面主导,被告人是法庭上的"主角","说话权"受限的量刑辩护人,法庭调查的书面化等。由此导致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双高现象:高效率和高定罪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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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承担着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等具体工作任务,还发挥着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当事人主义的刑事审判方式下,审判人员以居中裁判为主,公诉人承担着当庭举证的责任,办案质量和举证效果直接影响能否被告人定罪判刑。由此可见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成为公诉工作的重要环节,而公诉人的举证又成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工作的核心。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正确认识和重视公诉人举证活动的重大意义和“胜诉”的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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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院长张立勇就如何落实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新的刑事审判政策,提出应尝试改革刑事审判庭审布局,并去除刑事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站铁笼、戴戒具等“犯罪化标签”,真正做到控辩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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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30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情节较为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被告席上。一个身材苗条、年轻靓丽的姑娘机械地回答着公诉人的讯问。随着被告人的陈述。那桩几个月前发生的血案仿佛又浮现在人们眼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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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探析杜玉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这一规定,是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使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的作用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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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控辩对抗”式刑事审判方式可行性探讨吕利民近年来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弱化公诉人揭露、证实犯罪的重要作用,淡化公诉人的责任,增加被告人心理压力,致使控辩双方争执焦点不明,控辩关键模糊,影响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再加上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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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刑事审判至为关键的一环。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做到科学量刑,即通过科学恰当的量刑,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体现刑罚价值。现阶段我国应采用“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综合平衡原则”作为量刑原则。良好的量刑效果来源于对量刑原则的正确理解与科学适用。因死刑案件特别重大,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根据综合平衡原则的要求,适用死刑应了解死刑适用的现实背景,坚持先进的司法理念,注重刑事司法解释的运用,科学把握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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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是公诉人出席法庭的必经程序。把握讯问被告人的基本规则,分析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针对不同认罪态度的被告人确定相应的讯问方法,有助于提高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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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当庭翻供,有的被告人拒不认罪,有的被告人作出种种无理辩解。面对这种被告人当庭不认罪的情况,如果公诉人置之不理,会显得公诉人无可奈何,从而强化被告人拒不供罪的侥幸心理,难以取得好的庭审效果。所以,面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公诉人要有策略地讯问,力图达到促使被告人认罪的目的。但是,公诉人庭审讯问又不同于侦查讯问,如果不能通过有策略的讯问使被告人认罪,则切忌在庭审讯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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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此款在程序上确定了被告人供述在先,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在后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不可能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来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之大多数被告人语言表述能力较差。所以,庭审中一般是讯问与供述相互交错,通过讯问促使被告人完整系统地交待。由于案件的差异和被告人的不同,讯问的方式也就不能一种模式。一般来讲,讯问的方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是提示性讯问。由于任何一个案件的被告人不可能把自己的犯罪在庭审中合盘托出,使犯罪的过程以及手段、动机等完全供述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当及时明确提示被告人,让他知道应该怎样供述和供述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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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实例一:某市一起刑事伤害案件中,公诉人与被害人之代理人就如何确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产生争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被害人之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被害人代理人意见产生强烈冲突,公诉人在十分被动的局面下,请求审判长阻止代理人对案件性质发表意见未被采纳,公诉人遂未经审判长许可中途退庭,导致全场一片哗然,审判无法进行。实例二:某市检察院一起自侦案件,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庭审中,公诉人的举证遇到了辩护人强有力的抗辩,坐在旁听席上的检察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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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的共识,但是在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上尚存在一定的分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刑事缺席审判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自愿缺席;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非自愿缺席或自愿与否不明。在这两种情形下,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原因在于被告人的出庭权不仅具有可放弃性,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具有可限制性。我国在未来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也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上述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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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正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其中,程序公正至关重要,刑事审判程序公正与否是决定刑事审判实体公正与否的首要前提。刑事审判程序公正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现行法学学说中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点,我国法律制度在刑事审判公正原则构建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探讨现存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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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诉权和刑事审判监督权的关系界定入手,深入分析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统一行使的利与弊,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增加出庭公诉人的方式实现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统一行使的合理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