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是指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在法律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条件下,如实陈述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道德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但其保障制度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引入与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概念和在我国的现状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通常被视为一项权利或者特权,因而又被称为"拒绝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或"不必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我归罪或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相似文献   

3.
毕洁玲 《法制与社会》2012,(25):257+259
新刑事诉讼法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正式写入其中,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之一,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保障人权、衔接国际准则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描述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的特征及理论基础,并分析了相关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4.
张航 《法制与社会》2013,(4):110-11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在原有的"严禁刑讯逼供"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其自己有罪"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本文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去理解和运用这条新规定加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5.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标志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所谓"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能采取身体上  相似文献   

6.
王静 《天津检察》2008,(6):25-26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符合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规定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三层涵义:第一,被追溯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不得将其视为“罪犯”;  相似文献   

7.
2013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法典,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通过本文阐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涵义,分析其实施困境,借此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制度构建再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沉默权移植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刑事沉默权制度的沿革及移植沉默权应遵循的原则沉默权有三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陈述;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这一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得到了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被告人的沉默权遂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美国最早移植了这一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此后又通过判例从程序上对被追诉人的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将告知被追诉人有权…  相似文献   

9.
按照无罪推定和“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说明责任。说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有其独立的法律含义和价值,且具有例外性、义务性、必要性、有限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10.
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内容,笔者认为已初步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履行刑事诉讼侦查职责的侦查员应以"无罪推定"为指导原则来进行刑事诉讼,但是侦查员在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1.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已于2012年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标志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在我国立法中得以确立。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涉案企业等单位主体,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该权益的主体扩展到单位也无实质意义。在企业合规改革逐渐深化的当下,加强对涉案企业刑事追责过程中相关诉讼权益的保护,与以企业为代表的单位的诉权保护立法简陋的矛盾日益凸显。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单位明确规定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的主体,并辅以配套保障制度,已成为完善单位犯罪立法、保护涉案企业正当法律权益的必然选择。虽然,单位因为不具备自然人的耻感,对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进行保护的紧迫性较自然人弱些。但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在我国当前社会事实下仍有其正当性基础。我国应秉持制度功利主义权利观,通过立法明确赋予单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相似文献   

12.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基于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而建立的,我国立法中尚无此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本文认为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应建立自己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明确案件范围、适用条件、豁免模式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3.
沉默权,学理上又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的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这一制度的起源  相似文献   

14.
在制度设置上,刑事赔偿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延伸和继续,关系到对刑事诉讼活动合法性的判断和后续处理,因此修改后刑诉法无疑会对国家赔偿法,特别是刑事赔偿法律适用工作产生相应的影响。一、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修正带来的影响。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规定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  相似文献   

15.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司法效率提高、人权保护的呼声越来也大.在立法者、司法人员、专家学者等各方共同努力下,新刑诉法确定了非法书证物证的排除,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举证责任等.然而,该规则的法律位阶、内涵外延以及补救措施等不足仍然需要学界的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16.
万毅 《法学论坛》2012,(3):31-37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关于该条款究竟是否赋予了被追诉人沉默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导致"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运作前景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立法效果有待观察。在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关键是坚持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17.
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无罪推定作为一种完整的法律思想.首先出现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不能叫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①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对任何人.凡未宣告为有罪之前,皆应视为无罪”;《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都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相似文献   

18.
有一句英语口号:Publish,or perish,其含义是,作品不发表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要么发表(publish),要么销毁(perish)。在现代法制中,发表或销毁的权利被赋予作者,发表权的理论基础是极为清晰的:作品反映了作者的人格与思想,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与公众交流自己的思想。如果作者拒绝这种交流,任何人不得强迫。 正如法国作家莫罗阿所言:“惟有抽象的思想才单纯,因为它是死的。”在丰富复杂的现实中,困惑往往取代  相似文献   

19.
章剑生 《法学论坛》2006,21(5):95-99
自然正义作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具有演绎出来的两大规则,即“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和“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应当被公平听取”,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成为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条款。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催生了行政程序法;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就难以有行政程序法。即使有了行政程序法,其实效也可能不会太好。我国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应当重视“自然正义”法律思想的移植,引导并逐步推进“正当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那么,由谁来“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呢?修改后的我国测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无罪推定(有人认为是罪从判定、有人认为是尚未完全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两条昭示世人: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彻彻底底地走上了“任何人非经司法机关判决,不得税为有罪;任何人的罪与非罪和罪当问罚,只能由司法机关来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