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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15-26
当代中国社会处在转型发展时期,司法承担着调节权益、解决冲突、实现治理正当化的功能。由于司法在中国制度框架中的特殊地位,原本仅具有裁判功能的司法,在中国制度实践中都具有政治意义。因而,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原本属于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纠纷,都可以顺理成章地转化成影响社会安定的公共事件。司法功能异化严重威胁着司法权威,其根源在于权力结构、社会结构、司法无用文化、政党与司法关系。为此,在司法权威构建中应坚持法律至上的理念,并再造司法权威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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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作为逻辑推理,是司法裁判方法的最基本方法。司法裁判通过三段论逻辑推理,得出符合该法律规范旨意的裁判结论。三段论逻辑推理本义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是否完备,只有大前提正确的情况下,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涵摄关系,结论的推理才能进行,大前提的真伪是三段论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司法裁判正确的前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努力始终没有成功,所以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其实质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习惯中发现、分析和创造一个又一个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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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结果确定性与司法裁判活动维护正义的现实功能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此对于司法裁判结果的确定性进行分析将有助于透视司法裁判各个主导因素的内在结构,从而更好的履行其维护正义的职能。但这一解构过程中似乎存在着一些难以用具象标准来阐释的司法环节,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本文尝试以德沃金的正确答案命题为坐标,构筑一个更易于直观理解的分析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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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作为逻辑推理,是司法裁判方法的最基本方法。司法裁判通过三段论逻辑推理,得出符合该法律规范旨意的裁判结论。三段论逻辑推理本义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是否完备,只有大前提正确的情况下,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涵摄关系,结论的推理才能进行,大前提的真伪是三段论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司法裁判正确的前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努力始终没有成功,所以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其实质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习惯中发现、分析和创造一个又一个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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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基础,而形式法治主义理念往往强调“法律效果至上”而忽视了其社会效果.作为传统中国重要司法裁判方法的“司法原情”,其对依法裁判当中“情理”因素和法律因素的综合考量,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以积极回应社会对实质法治主义的相关诉求,建构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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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人们对自己权利进行自我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与司法活动存在着相当密切的联系,仲裁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司法的支持,其是司法裁判的一种重要补充,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不仅是"司法"的手段,也是仲裁本身性质、特点和局限性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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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诚信构建中民事检察制度的作用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的功能之一在于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司法诚信是司法机关定纷止争、促进和谐职能有效发挥的前提。民事检察制度的主旨在于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促进民事诉讼司法诚信。完善民事检察监督,促进司法诚信的途径在于:明确自由裁量的监督标准,规范并加大监督力度,以宪法为基础完善执行监督立法,加强执行监督,加大错误裁判的职务犯罪查处力度,督促法官诚信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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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注情重理"为重要特征的传统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并直接影响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为实现裁判实质正义,要求法官在裁判理念上,树立个案公正的价值取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诉讼程序上,加强审判程序公正公开,促进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在裁判方法上,加强自由裁量适用,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相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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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司法裁判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和谐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进步性.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需要通过融贯性的法律论证进行推动.融贯性论证在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通过平等方式开展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论辩和对话,在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充分吸收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才具有可接受性,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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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作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权利,落实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与社会互动的重要平台,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裁判文书等全面而深入的公开,化解社会公众疑惑、树立司法公信与权威、弘扬法治精神。随着司法公开理论与实践的逐渐深入,我们发现,司法公开可以倒逼司法能力的提升,促使审判工作更加严谨细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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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乃泛是指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认可与接纳程度。既包括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评价,也涵盖其对非司法行为的评价。狭义的司法信用乃是表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信任、认可与接受程度的概念。司法信用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与裁判的终局力与执行力。为了提升司法信用,需要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确保司法统一与公正;建立促进司法廉洁的长效机制,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建立动转高效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幅提升裁判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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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信用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司法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乃泛是指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认可与接纳程度.既包括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评价,也涵盖其对非司法行为的评价.狭义的司法信用乃是表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信任、认可与接受程度的概念.司法信用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与裁判的终局力与执行力.为了提升司法信用,需要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确保司法统一与公正;建立促进司法廉洁的长效机制,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建立动转高效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幅提升裁判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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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司法裁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解释)的适用方法和规则等微观领域,并涌现出了一大批成果,也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实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和思想观念变化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互相缠绕,不仅司法裁判的方法面临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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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司法技术的迅速发展,完全的人工智能裁判不再只是幻景。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具备司法正当性,则是法理学研究应该关注的焦点。司法裁判本质上是在法官主持下,以追求共同正义为目标的裁判说理活动。目前,人工智能司法正当性的反思被关于其优势的讨论所覆盖,这将导致产生以下观念:第一,技术优先主义,即以技术革新取代主体正当;第二,效率优先主义,即以判决效率取代判决正当;第三,判决确定性优先主义,即以判决确定性取代共识正当。然而,人工智能司法的优势不能从根本上弥补其正当性的缺失,这也使得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取代人类独立地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