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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胜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3):36-45
我国当前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凸显的问题是: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泛滥,导致法律解释混乱;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实用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内容上逐级延续;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规范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形式上凌乱不堪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与行使制度存在不足,主要是:法律解释权附属于其他权力,由国家机关任意行使;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法律解释权,使法律解释的混乱日益凸显;法律解释权多以隐含方式行使,法律解释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混为一体。改进我国法律解释权行使的基本思路在于:制定《法律解释法》明确法律解释权的地位,厘清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的界限;限制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数量,规范法律解释权的行使方式;协调不同主体的法律解释权,构建完整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2.
司法解释的错位与回归——以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为切入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在个案中作出解释是法律解释活动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活动复杂性的客观需要,是消除我国司法活动中诸多弊端的有效措施。要保障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法律解释,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并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良好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统一解释,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的需要,是法官在个案中寻求权威性解释的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体现。可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大法官会议,按照严格的程序,专职作出统一的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3.
魏胜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1):39-43
事实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发生的事情,同时又是被人感知和赋予人的意义的客现存在,是被主观化了的客观的动作、过程或者状态.司法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加工,提取出法律事实,并进一步阐发法律事实的法律意义,在此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法官的这些活动是法官通过行使法律解释权而进行的,事实因而成为法律解释权的对象. 相似文献
4.
魏胜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2):113-117
清官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人,具有明显的法律人格特征。他们道德高尚,品行端正,精通儒家经义,追求社会“正义”,以儒家理论为断案依据,兼用科学和迷信查破案件,高于但不脱离平民百姓。清官的法律人格是中国特定的文化塑造出来的,这种人格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清官匤扶正义的社会效果非常有限,而且麻痹了平民百姓的抗争行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了消极影响。在今天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不能对清官文化一概否定,而应当引导其进行现代转化,充分发扬清官法律人格中的优秀传统,吸收精华,剔除糟粕,使之为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5.
6.
魏胜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3):8-12
中西方古代法观念在法的本体、法的状况、法的价值、政体形式、治国方略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同的文化选择造成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决定的不同文化土壤培养出了不同的法观念。 相似文献
7.
魏胜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根据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和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可以从四个方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制度:一是凸显价值引导,即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制度化,对接公众利益和日常行为;二是强化行政执法,即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明确政府的责任;三是健全司法体制,即大力发展公益诉讼,建立专门的生态审判机构;四是完善立法内容,即关注细微问题,并把公众参与扩大到一切生态法律制度中。 相似文献
8.
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判例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这些制度有诸多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矫正我国的近似判例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我国个案审判和判决书的质量,树立法官的威望。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使判例制度与法律方法相结合,使判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审案的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例的判例制度,这是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我国当前审判方式的缺点是,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开庭方式无需当庭宣判,难免引人质疑;闭庭方式偏重书面材料,具有神秘色彩;特殊方式情形过于特殊,淡化外在标准。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审判方式提出的要求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的职权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利;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实现控辩力量的平衡;维护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限制法官的任性。围绕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应当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在方面是使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关键是改革审判管理体制和陪审制度,并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外在方面是赋予现有的审判方式以新的活力,即突出开庭审判和当庭宣判的主导地位,闭庭方式与特殊方式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合并适用,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实行巡回审判。 相似文献
10.
拯救法治——法律方法对法治的意义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胜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9-16
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在于,法治建设要求把法律付诸实施,这会暴露出法律的不足,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出现法律信仰的危机,反而不利于法治建设。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有助于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因而法律方法是对法治的拯救。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法律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解决既要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又要使法律适应社会变革的矛盾,并在维护现有体制的前提下增进司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