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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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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立法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9月16日,李鹏委员长就“陪审员”问题专门发表讲话,肖扬院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的推荐、任职方面的改革,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五年改革纲要》中,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目标之一。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对陪审员问题专门进行立法的动向。在此,笔者拟对我国陪审制立法完善的几个基础性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一、关于陪审制的定位问题我们认为,陪审员不是法官,也…  相似文献   

2.
刘林呐 《政法论丛》2012,(2):93-100
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蕴与司法功能。在法国,对于法定刑较重的重大案件,实行以随机方式抽选一般国民担任陪审员,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一起决定定罪量刑的制度。法国重罪陪审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如构建重罪、复杂案件由陪审团审理的制度,取消对陪审员学历的要求、确立科学的陪审员遴选程序与陪审团评议表决程序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激活了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现实价值。同时,其不完善之处也引起了人们对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的争论,即“精英化”还是“平民化”的争论。面对现实实践中“精英化”趋势,本文认为,应当重温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初衷,抵制陪审员的“精英化”,以民主与理性并重为原则,实现陪审员“精英化”与“平民化”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尚处“同职同权”与“分职分权”并存的二元模式,未来发展方向将是完全过渡至“分职分权”模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根基。陪审员发表法律意见,有利于在司法裁判中引入社会观念,实现司法民主、监督司法公正、促进法官说理。为更好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后续改革在遵循“分职分权”方向的同时,应保留人民陪审员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具体而言,应明确陪审员参加法庭审判的案件标准,以必要的法官指示提升陪审员参审质量,保证陪审员意见在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5.
西方陪审制度随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制度(Jury System)是“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有过这种司法制度。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比较盛行。被认为最先并盛行陪审制度的英国,上世纪中叶已趋于衰落了。美国继承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并有所发展,至今仍相当盛行。旧中国虽然有过陪审法,但未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边区、解放区曾经有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初期这种制度由于一些原因,包括制度自身的缺陷,未能全面发展。近来,重建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诸方面重视。一、陪审员的产生Jury一词,源于拉丁文Jurare,原意为宣誓。陪审员兼有证人和…  相似文献   

6.
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但它在我国的实施却面临严重的困境。作者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和现状,揭示了现实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原因,并且提出了重新定位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其进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遥野 《特区法坛》2005,(2):15-19
第一,人民陪审制度单独立法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几十年,但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体现陪审价值的立法和相关操作程序十分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无保障,陪审员只陪不审等,从而严重影响了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因此,其一,宪法恢复陪审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第75条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82年宪法又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源于宪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试论我国陪审制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陪审制度的设立并没有实现建立这一制度的实衷。事实上,在法官的司法活动中,并没有因此而导入社会监督的机制,使我国陪审制的价值理念难以实现。笔者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必须创新,使我国的陪审员实现专业化和半职业化、程序化,才可阻滞我国陪审制度现有的弊端。 一、陪审制的价值定位 陪审制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原则,其价值定位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价值定位是:在司法活动中,体现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地位,保证司法审…  相似文献   

9.
扩大农民政治参与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党的重要决策之一。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典型的政治参与制度,理应具有实现政治民主等政治参与意义的功能。而我国的现行制度在陪审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等方面的精英化、专业化规定不利于农民参与。为了让农民充分参与该制度,有必要放宽农民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并在农村地区实行普遍而平等的陪审员选任。在此基础上,建议实行陪审员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主司法律适用的人民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10.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立法现状 ,已为我国近十几年司法实践认同。近年来 ,在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制度改革中 ,如何健全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日益受到众多法学研究者、立法机关与司法实际部门领导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改革纲要》中 ,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重要内容 ,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草案 )》。为此 ,我们特编发了一组笔谈 ,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是“存”还是“废” ,以及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等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问题进行探讨 ,并欢迎广大读者一起来参与。  相似文献   

1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参加部分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该制度旨在让没有司法经验的普遍民众参与案件审理,加强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填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硬性…  相似文献   

12.
把陪审定性为司法民主颇值得检讨。双重基本权利属性即获得陪审团审判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参与陪审团审判为社会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才是陪审的根本性质。在陪审过程中法官须对陪审员作陪审指示,这使得陪审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法治教育过程,陪审的法治教育功能由此产生。此等功能是陪审在今日衰而不败的重要原因。重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重要的是认识到陪审的双重权利属性和陪审指示的法治教育功能,规定陪审的大众化和个案化而非精英化和任期化,同时引进并规范法官陪审指示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陪审制度异化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学研究中,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一直是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方面,例如我们现在的陪审制度很大部分是基于对西方陪审制度的移植。在肯定国家这种对法治建设的热忱的同时.对“制度移植”的反思也就显得尤为必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刑事庭审制度改革方兴未艾.更直接引发了对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立法初衷是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扩大司法民主,加强对审判工作人员的监督,更好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拓展普法教育的途径。但由于立法技术上的不足、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使得实践中问题重重。  相似文献   

14.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立法现状,已为我国近十几年司法实践认同。近年来,在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如何健全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日益受到众多法学研究者、立法机关与司法实际部门领导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改革纳要》中,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重要内容,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高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为此,我们特编发了一组笔谈,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是“存”还是“废”,以及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等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并欢迎广大读者一起来参与。  相似文献   

15.
翟李鹏 《证据科学》2017,(6):730-742
案件事实认定中诉讼专门性问题的高频化和复杂化使得法官更加依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解决,而现有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途径存在不足.以人民陪审制度为基础,选取具有某一专门知识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诉讼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认定,既有利于弥补现有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途径的不足,使法庭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又能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主价值.目前专家陪审制度在诸多地方法院自主实行,亟待进行统一的制度规范.  相似文献   

16.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司法权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民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司法实践出发,从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完善、规范选任条件、明确适用范围等发面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以期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权监督和制约方面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7.
陪审制度作为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手段之一。本文通过介绍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围绕"如何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主题,从陪审制度的概念、产生发展和价值展开论述,理性地剖析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笔者最后针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陪审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7,(3):67-71
对待陪审制度的民主话语,要以历史的眼光来看。近代陪审制度民主话语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基本源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斗争需要而被人为建构起来。陪审制度本身和民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一个国家实现政治民主的条件下,陪审制度才可能具有民主的意义。陪审制度民主话语的实践基础是政治民主。就中国现阶段而言,我们应该摆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民主层面的单纯追求,应该从更务实的角度认识和提升该项制度,把人民陪审员制度当作一项社会整合的技术。  相似文献   

19.
张善根 《北方法学》2019,13(6):107-115
《人民陪审员法》的核心在于回归司法民主,通过民主嵌入重构人民司法,提升司法公信。《人民陪审员法》所嵌入的民主内涵包含了三个相互关联的基本向度:一是数量民主向度,这一向度在于解决谁有资格做人民陪审员的问题,其核心是陪审员的准入资格;二是容量民主向度,这一向度在于解决陪审员参审机会问题,其核心是陪审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三是质量民主向度,这一向度在于解决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的作用问题。《人民陪审员法》的有效贯彻与实施应当从准确把握民主的三个向度入手,而评估《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成效及将来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应以此为依凭。  相似文献   

20.
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廖永安 《中国法学》2012,(3):147-159
以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同责"为基轴设计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脱离了传统城乡二元社会正在转型的现实背景,不可避免地将改革导向"精英化",并难以避免各种异化现象发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必须与二元转型社会结构相适应,以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为基础,构造参审制与陪审制结合、平民陪审与专家陪审共存、常识判断与专业判断并行的陪审制度二元结构体系。在以平民陪审践行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也可以以专家陪审补足法官职业化不足的缺失,以有效提升司法的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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