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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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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公证》2012,(1):4
吴爱英会见俄罗斯司法部长签署中俄两国司法部2012-2013年合作执行计划2011年12月12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会见了应邀来访的俄罗斯司法部长亚历山大·科诺瓦洛夫一行。吴爱英向客人介绍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司法部的职能与工作情况,并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中俄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她强调,2011年是《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10周  相似文献   

2.
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其中第2款规定了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不以当事人的举证而自行查明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承认与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等情况,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文拟就该条款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适用进行探讨,最终将得出尽管该条款是为弥补条约规定的不足意在增加条约适用的弹性而设立,但随着世界各国在商事领域的不断融合发展,该条款已越来越少地为各国所援引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但两者作为国际商法渊源各有其利弊。国际商事条约的一些内容往往是对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的编纂,但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并不因为被编纂就消失了。相反,在作为国际商事条约的一部分而被编纂的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对缔约国具有确定的约束力的同时,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对非缔约国仍然具有约束力。在具体的商事案件中,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因国际商事条约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基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应予以重新考虑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俄罗斯入世在即,日益紧密的中俄经贸合作昭示我们对俄罗斯涉外仲裁机构应当予以关注。本文以俄罗斯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最新仲裁规则为蓝本,重点评述该机构的现行组织特点,从管辖权、仲裁员、主席、法律适用、仲裁程序及裁决六个侧面予以具体解释和比较。客观上,俄罗斯仲裁国际化的特点值得同仁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5.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2年6月19日,中俄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司法协助条约>),自此,中俄两国检察机关即开始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已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二百余起,涉及司法协助的内容十分广泛.  相似文献   

6.
1958年《纽约公约》的第1条在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时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裁决作出地国标准;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标准,而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作出的保留声明使得非内国裁决标准在我国无法适用, 因此造成了实际的难题。  相似文献   

7.
欧共体公共采购方面的法律制度蒋帅为了统一公共采购市场和实现公平竞争,欧共体委员会制订了一系列法律规则。一、公共采购方面的立法。欧洲经济共同体系条约没有对公共采购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条约第7条的无差别待遇条款、第30条的禁止国际贸易障碍条款、第52条...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宋航笪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为大多数国家所确认,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一项统一性要求。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把“书面协议”一词定义为“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相似文献   

9.
本文作者认为: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声明和1978年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两国发展关系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光华寮案的发生及后来日本法院的判决,恰恰破坏了这一政治和法律基础。作者根据国际法和各国的外交及审判实践,论证了台湾无权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借口“三权分立”不能推卸对光华寮案的责任,在光华寮问题上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制度,日本法院受理光华寮案,肆意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这一系列过程都是非法的。希望日本当局做到“言必信,信必行”,共同在发展中日关系”四项原则“的基础上,为谱写新的友好篇章而奋斗。  相似文献   

10.
我国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区际法律结构,这对四法域之间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形成了极大的障碍.双边协议模式、自主立法模式、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模式和区际条约模式是我国四法域之间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可供选择的四种模式.大陆与港澳之间业已达成双边协议.但是港澳之间以及大陆、港澳与台湾地区之间仍然采取自主立法模式,人为提高了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的难度.更佳的、但因此更需要耐心的模式选择乃是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或者区际条约模式.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一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他国并不自动产生执行力,当事人首先要向另一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法院一般要根据条约或互惠的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认其效力并予以执行。对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而言,这就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最重要的公约。公约第5条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作了规定。然而,在将公约的规…  相似文献   

12.
据联邦德国《东西方法律》杂志一九八五年第三期刊载,民主德国已与比利时、意大利和希腊等国订立了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并在最近通过了有关这些条约的法律和批准了条约。  相似文献   

13.
中美两国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潇剑 《河北法学》2011,29(4):31-37
中美两国均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因两国在司法体制、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方法论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而它们对该公约的适用也有较大区别。我国法律将仲裁裁决分为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及外国裁决三种,法院在承认与执行时对不同种类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亦各不相同。美国法律则并未明确区分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可以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中美两国对《纽约公约》中规定的"非内国裁决"理解不一致,该公约在中美两国法院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但中美两国促进、鼓励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4.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纽约公约》是我国审查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默示仲裁协议并不属于该公约所规定的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准据法,但并不全面.在某一缔约国依据默示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可否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根据执行国法律进行判断,有的国家根据其国内法承认默示仲裁协议效力之规定,对此予以承认与执行.在目前的立法思想和现行法律下,我国有限度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该协议做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获得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但是两者在法律适用上面存在很大区别。本文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等方面揭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复杂性;随后从规范准据法的法律载体、确定准据法的法律原则和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等方面就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主要区别展开了论述;最后本文就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是否必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全、完善的商事法律制度来为其保驾护航。鉴于正确认识商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对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笔者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进行了有益性探讨,以期对我国商事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的发展有所借鉴作用。本文考察和借鉴了国外商事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进而论证了《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事法律制度体系化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17.
赖莉  余晖 《中国律师》2004,(6):66-67
一、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适用模式我国《宪法》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地位和适用效力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由此导致在我国国际法适用效力的纷争与疑义),只是在第67条、第81条和第89条规定了缔结国际条约的程序。根据我国《宪法》的第67条第14款、第81条、第89条第9款以及《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第3条、第5条、第7条、第12条的规定,我国对外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政府部门在缔约权限内对外缔结的协定,如果与国内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此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  相似文献   

18.
德国商行为法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商行为法探微范健一商行为的概念在德国法律中,商行为是一个法定概念。《德国商法典》第343条第1款指出:“商行为是商人从事其商事经营的全部行为。”这个概念包含至少三个层次的涵义。第一,商行为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相联系、受法律规范调整,...  相似文献   

19.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20.
彭岳 《北方法学》2016,(6):150-157
《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试图全面解决税收协定在国内适用的三个问题,即条约的国内法效力、适用方式和法律位阶。对于如何理解第58条中的"不同规定"与"办理",存在"绝对主权说"和"国际条约说"之争。虽然两种学说的理论依据和具体主张有所不同,但它们均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纯粹性为最高目标。这两种学说并不符合中国的混合一元条约适用体制。当前,中国应采取更具实质主义导向的方法适用税收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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