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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算法时代,在机器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下,算法创作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坚守作者中心主义范式下的主客体一致性标准,将无法为算法创作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事实上,读者中心主义对现代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作品独创性方面为科技作品、实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读者中心主义所确立的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为算法创作物视为作品提供了独创性判断的理论路径.算法自由就是作品表达自由的技术表现,故而可使算法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在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作品的权属分配机制,一方面有限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另一方面将著作权全部归属给人类开发设计者.  相似文献   

2.
电子作品在网络空间中更容易被非法复制和传播,从而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具体罚则,仅仅是在著作权法等其他法律中采取提示性规定,而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纷纷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对技术保护措施加以刑事保护.基于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迫切性,著作权人有必要利用技术保护措施对其网络作品进行保护,特别是需要刑法的介入,应该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增设非法提供侵害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技术服务罪.  相似文献   

3.
赵学刚 《知识产权》2008,18(1):98-102
广告作品满足了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特征,但是由于广告作品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创作激励,对广告作品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可能增加社会成本.美国对广告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变迁可能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4.
网络著作权技术措施 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技术措施与技术措施权 版权的技术措施,指版权人以技术手段对作品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侵权的行为."这种技术性措施现在被理解为杜绝擅自复制、保护著作权的‘反复制保护'"1.网络时代,网上数字作品易被复制、盗版,技术措施对于保护网络作品版权已不可或缺,技术措施的保护也成为版权保护的重要课题,技术措施保护权利因此产生.  相似文献   

5.
技术措施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过程.适应数字作品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我国先后制定并逐步修订了技术措施保护法律规范,规范和引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制裁侵权行为,间接保护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技术措施的实施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相关限制性规定应当与保护数字作品版权特点相适应.  相似文献   

6.
论著作权保护对象理论对抄袭认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保护对象问题是著作权学说最基本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抄袭,直接决定于对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认识.本文拟在这方面谈点看法.一、著作权保护对象理论与抄袭认定的关联性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什么?当然是各类形式的作品,但作品是无形的,对其保护不会像保护有体物的所有权那样容易办到.更为复杂的是,法律提供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使之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另一方面还要发挥作品繁荣文化、丰富精神生活、启迪思想的作用.因此,作为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作品,法律对其所提供的保护本身就充满着矛盾.这种矛盾的焦点,就是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的  相似文献   

7.
论著作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大大削弱,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应运而生.但对技术措施的过度使用又将大大缩减公众获得和使用作品的可能,为寻求新的平衡,各国立法无不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进行一定的限制,各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完善我国相应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建议我国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水平不宜过高,应在确定利益平衡立法原则下完善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和例外制度.  相似文献   

8.
网络版权中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6  
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利益极易被侵犯,而当今各国版权法还不够完善,不能提供令版权人满意的保护,因此,版权人纷纷寻求自我保护。数字技术为版权人的自我保护提供了可能。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是版权人采取的权利保护及标示措施,将其纳入版权保护体系是版权保护在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一、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原因与进程所谓“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防止他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而在版权作品上采取的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令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修改版权作品,从而维护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利。根据欧…  相似文献   

9.
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戏仿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使得戏仿作品容易触犯法律的边界。美国通过一系列经典判例创立了合理使用制度,总结出划定合理使用的标准,为我国对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提供了借鉴。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特殊性,又必须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进行重新考量,以更好地为戏仿作品的保护提供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10.
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作品表现形式和传播媒介的革命性变化,传统的思想一表达二分以及实用/非实用性的区分原则难以适用于非传统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需要重构建立在模拟技术之上的作品体系.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现代著作权客体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危机进行理论分析,提出以利益平衡为制度设计的核心考量因素,必须坚持现有理论体系下的创新.充分考虑作品种类差异与著作权法统一保护的冲突,赋予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强保护,对新兴的"准作品"以弱保护.  相似文献   

11.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改变着作品的存储和传播方式.对于聚合平台利用深度链接技术实现的作品传播行为,不同法院之间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这也导致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严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难以有效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为此,对于加框链接等构成对内容提供商的实际替代、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则应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突破“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提供”行为的界定,实现新技术条件下网络参与者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作为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责任体系的基础,但没有界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行为。许可行为统领网络作品提供行为,取得许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提供行为的法律起点和本质法律特征,是责任体系的分界点。其法律标准是"取得授权的合法性"。以授权为核心,正确适用法律既需要把握许可行为与提供行为、提供行为中的技术服务的关系,还需要以网络技术特征界定各种单纯网络技术服务。  相似文献   

13.
建筑物上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罗莉 《政治与法律》2005,11(5):83-88
作品之上的物权和著作权之间存在着冲突,这一点在建筑作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建筑作品的完成本身不构成发表,将建筑作品公之于众也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展览权.著作权人对于建筑作品同样拥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其行使不得不合理地妨碍建筑作品所有人的物权.在建筑作品侵权纠纷中,司法部门应当禁用拆除违法建筑物、慎用停止施工而多用赔偿金等手段来给著作权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4.
电影作品由于其经济性和文化性而得到知识产权法的重点保护.但现实中,针对电影作品的盗版形式仍然是层出不穷,其中影院盗录是提供各种非法制件的来源,因而性质上也最为严重.对于影院盗录行为的刑事打击,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来规制盗录行为,并在双边条约、数边协定中出现刑事打击盗录行为的条款,中国也应该适时采用,以更好地保护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文化(电影)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5.
作品与载体的复杂关系决定了版权规则的特质,版权史即作品载体的技术史.传统信息网络在促进作品传播的同时,也导致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力丧失.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不能仅停留在工具层面,作为能够平衡传播力与控制力的作品载体,区块链的哈希加密、智能合约等技术应用,可以解决传统信息网络中无法落实自动保护原则与难以遏制网络版权侵权...  相似文献   

16.
刘瑛 《知识产权》2012,(2):35-41
从国家体育场起诉“盛放鸟巢”烟花侵权案入手,通过界定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重点分析建筑作品的复制形式及其合理使用问题,再论我国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在强调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建筑作品与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两类不同的保护客体.建筑作品的侵权与否主要取决于两个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相似文献   

17.
文化参与、文化分享与文化创新成果利益保护,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保护的应然文化权利.在文化权利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保障机制中,著作权法通过调整文化创新成果的创作、传播与利用关系,不仅使文化成果收益权经由著作权保护而得到切实保障,而且通过著作权保护条件、范围等制度设计,为公众文化参与、文化分享权利提供资源保障与行为指引,从而使宪法上应然的文化权利得到具体的部门法保障.著作权法对文化权利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激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功能、机制,为个人文化参与和文化分享权利的实现提供内容保障;其作品市场化传播的利益实现机制,为公众文化知识的接触、分享和利用提供现实可能;其合理使用等著作权限制制度,为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文化空间提供保障;著作权法对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就其作品著作权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是公众文化收益权的直接保障机制,是著作权法促进文化权利实现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数字网络技术标准化引发著作权制度功效的缺失。在调整作品利用关系中,著作权法开始寻求技术工具的辅助,其功能逐步为标准化的作品保护技术所替代。作品保护技术标准化虽有激励作品创作、传播之功用,但在应对技术竞争、关切消费者利益以及强化标准约束力等领域存在一定缺陷。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机构或其授权组织的干预。  相似文献   

19.
数字技术的发展诞生了计算机字库产业,从促成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适宜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各国在维护本国法律体系完整性与协调性的框架下采取了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模式.我国司法实践已有将独创性风格的字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先例.在判定字体的原创性时,必须以具有独立创作行为和一定的创作性为标准.有技术辅助完成的创作作品,只要人类行为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在新字体的创作性判断上,如与现有作品相比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是判断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20.
传统观点认为,在“旧词谱新曲”情形下,若作品在最终完成前词曲作者无“共谋”,其所结合的音乐作品不能算作合作作品,只能算作结合作品.但结合作品更多的是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对“旧词谱新曲”情形下台作作品的认定进行研究,意在通过论证合作作品合意可以事后追认,进而主张在我国当前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的语境下可为“旧词谱新曲”作品提供一种合作作品保护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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