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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赋予检察工作更重的时代使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首批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院,历经8年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跨”“特”“专”特点鲜明的跨行政区划检察案件管辖体系。在形成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北京模式”的同时,面临办案量有待提升、诉讼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公益诉讼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现实瓶颈。只有通过坚持改革初衷,紧紧围绕“跨区划”“特殊性”“专业化”“体系化”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管辖范围,才能突破现实瓶颈,推动新时代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深化破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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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立法精神,这为破解“立法不健全,相关条款原则性强、存在司法管辖冲突”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现状提供了契机.在把脉司法实践中所呈现之“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指定管辖型”的实践后,问诊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难题.破解之道应首先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其次,根据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有序构建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同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最后,根据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的管辖及审判特点,完善环境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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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少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实质是管辖法院的管辖权部分由非管辖法院行使。这在诉讼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管辖权中的案件受理权能否独立于管辖权,案件受理能否与管辖分开。作为民事诉讼架构的一部分,管辖是反映和承载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一个坐标系,管辖统一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整体上保障诉讼理想的实现。在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人口流动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随着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管辖分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辖的理论逻辑也不排斥管辖分开。但就管辖规则体系而言,基于管辖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考虑诉讼当事人的角色分配和“双重推定”法则,管辖统一仍居于基本规则的地位,管辖分开只具有补充性。并且,作为补充规则,管辖分开仅可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较大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二是涉弱势群体且请不起律师代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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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1):150-162
伴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公诉化趋势在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出现了非诉化与职权化的倾向。鉴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审判的主体,以现有的的民事程序作为审判构架,二者关系如何相互调整,以实现顺利衔接,是公益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比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以对抗式审判模式作为主要的改革方向,“公诉”特性相对较弱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适用对抗式审判模式方面,理应存在更大空间。在对抗式审判模式的语境下,法官消极是作为其裁判中立的表像,诉讼力量平衡以求程序公正是其核心的追求,因而此处强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对抗式审判模式,与检察机关对检察权能的强化发展并不矛盾。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特点,反而可以使对抗式审判模式的缺陷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治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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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积极推进以流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建议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在2019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发表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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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 《犯罪研究》2023,(2):104-112
当前我国法院的设置和管理呈现出专门化趋势,从传统的“团块分布”到新型的“遍地开花”。完善审判监督语境下的我国专门法院(庭),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也包括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破产法庭等,以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当下我国对于专门法院(庭)检察监督存在后续乏力情况的同时,日益呈现无序化、脱耦化、空心化等现象。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未来可逐步健全对专门法院(庭)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在明确案件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畅通工作机制;持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顺应信息化、智能化潮流,科技强检智慧赋能,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能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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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保护对象跨域性、危害后果不特定性等特性,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遭遇管辖权限制、调查权限制、专业壁垒等诸多困境。对此,引入跨区划机制是破局的重要途径,跨区域检察与公益诉讼的制度融合既具有明晰地域界限认定、消除地方干扰因素、提高司法质效等显著优势,也在改革方向、受案范围、改革路径等基础要素上相契合。根据地方检察实践的探索,目前已在办案主体、方式、程序等机制上形成一定共识,但在管辖依据和协作、协调机制方面仍存在瓶颈,亟需专门立法跟进、建立协作机制和健全完善配套机制。在此基础之上,以铁检转型来全面深化跨区划检察改革,可以良好承载现有制度和工作实践,在最大程度上消化改革成本,也是未来跨区划公益诉讼改革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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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35个条文,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四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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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与管辖法院实行级别、地域的严格对应,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已产生诸多弊端。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原则未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强烈的私益性,加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职能的不确定性,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多元性等因素,使得刑事诉讼中的检、法对应关系不能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从立法原意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就是原告,因而无须与审理法院实行级别、地域的严格对应。考察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性质,应当避免将其与法院平等对应的宪法地位作不适当的牵连,避免将其原告身份与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以及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立起来,避免将其跨区域代表公共利益与行使管辖职能混同起来。这样,才可以从体制方面澄清检、法衔接关系中的认识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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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公益保护为宗旨,公共利益作为提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首要任务是框定其实质内涵,但对其采取直接下定义的方式举步维艰,可通过概括其所具有的学理特质,列举体现公共利益的情形,将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予以反向排除的方法进行综合界定。在实践领域不能过度强调公益保护,不可将检察机关监督职权范围外的,或不应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利益以公益诉讼加以保护,须科学确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合理界限。践行“等外”领域案件范围的拓展,需要同步反思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起诉主体、诉讼程序以及诉讼请求等方面的规定,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的途径、调整诉前公告程序并创新配套诉讼请求等保障机制,以确保规范拓展后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在国家现代治理中发挥更大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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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传统环境司法管辖模式与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生态性、整体性、系统性相矛盾,而流域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可作为破解环境治理难题的关键路径。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目前长江流域所涉各省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具体实践存在行政区划分离程度不高、法律规范依据不足、环境司法专门机构设置衔接不畅等制约因素。因此,要明确以流域治理所遵循的整体和系统理论为基础,确立长江流域地理单元为基础的整体环境治理理念,确保集中管辖实质效用得到发挥;确立与完善流域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管辖法律规范供给,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遵循;坚持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以长江生态环境法院为基础框架发展完善专门管辖,以便破除行政区划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阻碍,增强流域集中管辖的规范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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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130-147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费保障上都应当如此,但应妥当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整个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以保障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既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不至于加剧当前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布局上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强调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上的因地制宜、适时而动,在坚持多层级构建的基础上,采用典型设置与特殊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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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名词在媒体上出现的频率再度增高.
广东省社会组织提起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湖北省跨行政区域受理的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达成和解;湖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和解;为破除地方保护,云南省高院将试点环境公益诉讼跨区域管辖……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
这一系列的新动向足够令人振奋并对未来抱有期待.那么,在过去的近一年半时间里,环保法赋予社会组织的这项权利,在各地的落地情况如何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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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6):124-135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改革已在北京、上海展开。当前的试点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跨区划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管辖制度都已具雏形。但是,从试点改革反映的情况看,刑事案件管辖的制度设计目前存在受案范围较窄、未能完整体现四中全会决定确立的改革目标、管辖机制运转不甚顺畅等问题。这些问题源自试点改革规划中机关地位与建制不明、立法授权缺失以及各诉讼机关关系未理顺等深层次原因。要进一步深化跨区划检察院改革,建立合理的刑事管辖制度,应当在试点改革阶段针对深层的体制性局限进行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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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在行民交叉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如何适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尚未明确,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基于检察谦抑原则、公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考量,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民交叉公益诉讼案件时,应确立起行政公益诉讼优先、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置的适用原则。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情况、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等,综合选择适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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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既是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的应有之义,又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战略之举。从试点情况来看,制度供给不足、民行检察案件“成案难”、人才建设与专业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瓶颈。为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以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检察治理质效,助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的实现:一是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立法,建议增设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制度。二是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运行机制,包括统一知识产权综合检察的规范适用尺度,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检察监督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度。三是创新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治理能力建设,包括厘清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组织定位、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理论研究、做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外脑智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