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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历史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之视为犯罪并予以处罚。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也十分注重惩治伪证罪,都分别在其现行刑法与现行“刑法”中对其加以明文规定。撇开两岸间意识形态的差异以及伪证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不谈,单就其各自刑法与“刑法”对伪证罪的主体之规定而言,就存在颇多差异。本文试就两岸间伪证罪立法中的主体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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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包庇,是指行为人对犯了罪的亲属,采取隐瞒、赞助、作伪证等方法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外传统刑法和西方现代刑法对该类行为大都有特殊规定.考虑社会通行的人伦道德观念,应修改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的规定,对包庇亲属的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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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涉及伪证罪的几个疑难问题,即伪证罪中“虚假”一词之理解、伪证行为之基本方式、作为伪证罪主体之一的证人是否包括见证人、如何理解伪证罪主体之一的鉴定人以及伪证罪的罪过形式等,进行了归纳,并就如何正确理解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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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大门前,一队武警组成人墙;一群情绪激动的被告人亲属打着“警察在法庭打人,要求严惩打人凶手”、“被告人亲属要求旁听”的条幅围立在旁。这一幕发生在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庭内,一场旷日持久的审判进行了整整四天时间:被告人颜跃明被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周继莲(颜跃明之妻)被诉受贿罪、伪证罪。被告人颜小平(颜跃明之妹)被诉窝藏赃物罪、伪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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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从伪证罪的概念可以看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证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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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被害人不应成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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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构成本罪。有人认为,对于伪证罪中的证人不应作狭义理解,应包括被害人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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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问题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当前诸多刑法学者均认为此二罪具有如下区别:其一,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包庇罪则是一般主体。其二,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而包庇罪则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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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证明是伪证罪和包庇罪中共同具有的一种行为方式,其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行为人),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有相同之处,但出具虚假证明在伪证罪和包庇罪中是截然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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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伪证罪和包庇罪均列在妨害司法罪中,从管辖来看.现同归公安机关管辖。笔者从多年实践中体会到,如果伪证罪、包庇罪改由检察机关管辖,更便于打击此类犯罪,主要理由有:一、从两罪的构成特征上看,此二罪均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伪证罪与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即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两个犯罪行为,均系作为犯罪。从主体上看包庇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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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事代理业务会涉及到“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真实罪”,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司法机关拘留、判刑的情形渐有所闻,这就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困境。本文试就这一点进行剖析。立法缺憾:律师成为特殊主体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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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9年 10月 23日晚,蔡某在被告人金某家盗窃人民币 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 6. 52万元,并唆使其妻赵某、证人安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后检察院以金某涉嫌伪证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二、分歧意见 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而本案被告人金某在盗窃案中的身份是被害人,不是证人,故不符合伪证罪主体身份,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故以金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法院对金某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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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刑法》第306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律师世界》2001,(12):4-9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这个罪规定在刑法的306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它的罪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这个罪通常叫做律师伪证罪,是以律师和诉讼代理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律师因为伪证罪被检察院指控而被法院判刑的情况,这在律师界引起很大反响,对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进行了一些争论。今天晚上我们来举行这样一次学术讨论活动,主讲人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评论人有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温长军先生,北大法学院副教授,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梁根林;中国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法学博士。另外一位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李贵方博士,还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徐美君博士,她是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家力先生来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