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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自从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伴随着"王海现象"的出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出现的"知假买假"这一新现象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而且有关"买假索赔"的案件也在全国各地不断地出现,对"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地位及"欺诈行为"在法律上的确定与评价,已成为我国法律必须面对并解决的问题。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因其提出"不保护知假买假"的观点而倍受争议。时隔1年,上海高院叫停"职业打假",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故意购假  相似文献   

2.
前不久,南京新闻媒体热炒了一起名誉侵权诉讼案件:原告是自称“刁民”的全国打假第一人王海,被告则是全国首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庭长李春海法官。本案起因是:南京某报在今年3月15日头版刊登了题为《“红脸”法官李春海》的专访。该专访中,李春海对王海知假买假行为及王海行为  相似文献   

3.
打假成为职业,缘于法律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教育社会公众的四大社会功能,是惩恶扬善、鼓励诚信、制裁失信的好制度。可以预言,由于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加大,将来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加入疑假买假打假甚至知假买假打假的行列。应该明确,这些惩罚性赔偿请求人不是刁民和讼棍,而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新公民,是受害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执法机关的得力助手,社会应满腔热忱地予以鼓励与支持。  相似文献   

4.
最近,传媒不断报道自称“刁民”的“打假英雄”王海“运气不佳”,在其“知假买假”后,由于与商家协商双倍返还不成,于是,鸣冤叫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商家双倍返还其损失。而法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王海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请求,仅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对此,社会议论纷纷,消费者很多不理解,也有一些传媒载文指责法院判决不公,认为法院的判决变相纵容和支持商家售假。其实,人民法院对于王海们“知假买假”的所谓“打假行为”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双倍返还”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首先,我国《…  相似文献   

5.
由于对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身份的争议和对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欺诈的不同见解,存在对知假买假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是否属于过度保护的争议.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就不对知假买假者进行保护,并否认其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知假买假者本身可以被认定为消费者,并且认定经营...  相似文献   

6.
职业打假越来越火,应当是必然。自从有了消法,就有了打假这个职业,从"职业打假第一人开始",虽然饱受争议,却不妨碍这个职业的壮大。而新消法生效后,假货索赔从"假一赔三"提高到"假一赔十",客观来说赋予了消费者更充足用以博弈的司法筹码,无疑使得职业打假能够获取更大的索赔利益。客观来说,职业打假的目的与消费者维权的目的不尽一致,但是他们通过购假参与诉讼,行为的前提事实上是建立在消费关系的基础上,所运用的法律依据与诉讼程序与普通的消费维权是一样的,换言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来,王海知假买假,双倍索赠的行为,经新闻媒体的报道,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王海的行为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全国其他地方先后出现了一批效仿者,从而引发出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王海现象”。对王海现象,有支持者,有反对者。从法院司法审判的立场来看,是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予以支持,做法极不统一,同一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王海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亟待分析、研究,最高法院应及时做出司法解释。一、消费者的基本含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司法保护,争论的…  相似文献   

8.
正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由于此前知假买假者的身份颇受争议,部分知假买假者的维权之路颇为艰难。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认定"知假买假也为消费者",引发学者和坊间的关注。2012年年末,北京市消费者沈凯知假买假,购买  相似文献   

9.
知假买假的现象自1995牟“王海打假事件”出现以来已有16年了,但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学术界、司法界仍然没有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态度由支持转向否定,以至于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遭到严重质疑。本文对《消法》49条中的关键概念进行分析,从而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应该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0.
关于打假的几点思考●励进潘佟王海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行为,经过新闻媒体的广泛传播,已家喻户晓。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王海打假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似乎已得到社会的认可。但以下一则关于“敬烟赖帐”的报道,却引起了笔者对“以假打假”现象的关注,由此也联想到了王海...  相似文献   

11.
3月14日,东莞中院公布了一批该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其中一宗知假买假、索要十倍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东莞第一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  相似文献   

12.
大名鼎鼎的“打假英雄”王海最近在南京又遇到了麻烦。他状告小有名气的某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庭长李春海侵犯名誉权一案,被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判决败诉。案件的起因是李春海接受南京《服务导报》记者采访时,称王海的打假行为是“知假购假,购假索赔”,“目的是赚钱开公司”,王海是“假冒消费者”,故不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王海认为,李春海在没有任何证据与依据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称他是“假冒消费者”,严重诋毁了他的声誉,给其带来极大的心理痛苦,请求法院判令李春海在《服务导报》头版刊发道歉声明,为其…  相似文献   

13.
前一段时间,“王海打假行动”受到传媒及公众的瞩目.王海打假所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是应予以肯定的,并且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也有人提出王海打假虽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但其知假买假、索取双倍赔偿的行为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具体规定.《试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修改》一文试就此观点作一分析,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试图为“王海们”的打假行为找到法律上的依据,用法律来调动消费者打假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18,(4):79-89
消费维权案件中引发理论和司法实务争议的主要是消费者巨额索赔以及通过媒体曝光手段进行维权索赔正当性的判断问题,应该从维权基础事实的客观性与正当性、维权目的、维权手段、维权诉求内容的正当性等四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认定。单纯的知假买假者索赔、借媒体曝光索赔或巨额索赔等行为均不足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15.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传统方式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加倍赔偿"条款引发了"知假买假"这种"职业打假行为"。本文运用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对此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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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们争议颇多的话题.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不影响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规定的出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主张“全民打假”的思潮,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乱象.但是,“全民打假”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陷入了通过群众性运动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惯性思维.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第3条只是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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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假买假行为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立法目的、消费者的认定、欺诈、打假的社会功能等四个方面。由于《消法》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作为立论依据;由于举证难,无法否认知假买假行为为生活消费需要、事先知假,应该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销售者存在欺诈,因而可以适用惩罚性规则;从社会功能上看,知假买假客观上净化了社会环境,提高了社会福利,因而法律应该确立这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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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传统方式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加倍赔偿”条款引发了“知假买假”这种“职业打假行为”。本文运用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对此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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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知假买假”现象,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惩罚性赔偿时其是否适用,包括是否赋予“知假买假”者以消费者地位,其打假行为是否具有价值正当性的争论之中.但是,忽视这种行为的反契约性及其折射出的社会风险,必然怠于反思正当的规制路径.本文认为,应当以剖析假冒伪劣产品存续的时空条件为基础,确定政府、“知假买假”者和消费者在制假售假社会防治网络中的合理地位,以实现社会风险防控和契约精神捍卫的共同目标.  相似文献   

20.
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假买假行为自出现以来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就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受欺诈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所购商品不是用来消费的,而且对知假买假者的保护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等理由主张不应予以保护。本文从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以及保护知假买假者的社会功能等方面论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知假买假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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