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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董哲 《政法学刊》2023,(1):99-107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相关实践难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惩罚被追诉人主张诉讼权利的“报复检控”,虽源于美国辩诉交易实践,但因同为协商性司法所固有的结构性风险,加之种种期待性利益的驱动,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亦有了更多可及性。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被追诉人悔约上诉行为的跟进式抗诉,就是“报复检控”思维的一种潜在异化。目前,检察机关虽有相对系统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因未对该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导致出现了阙如。应致力于促进检察官坚守客观义务,在实践中激活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2.
俞飞 《方圆》2020,(9):34-37
秉承"实用主义"的美国,马萨诸塞州最大的郡米德尔塞克斯,成为辩诉交易的发源地。郡检察官亨廷顿也是有史以来因辩诉交易而被法官质询的第一人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决定,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此确立。外界不禁好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借鉴了其部分合理因素的辩诉交易制度究竟是何方神圣?其利弊得失何在?从美国席卷全球,大陆法系国家能否移植辩诉交易?  相似文献   

3.
马明亮 《法学家》2020,(2):118-132,194,19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存在一纸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律属性上,该具结书不宜简单理解为保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应当视为一种刑事协议。它有破裂的多种可能性:被追诉人的反悔、检察官的变更起诉或者法官的不予采纳。协议破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典型的"肥尾风险",发生概率很小但影响很大,处理不当将会引发难以估量的反噬风险。未来的制度完善,应以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与正当预期利益的平衡为原则,构建协议破裂与程序反转的正当规则。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应当有所限制,分为正当反悔与不正当反悔,并适用不同的反转程序;检察官应遵循禁止违反承诺原则;法官不采纳具结书应遵循"事先告知、听取意见与可撤回"的正当程序。唯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不至于让被追诉人误读为获取有罪供述、打击犯罪的一种精巧安排,该制度才能走得更远。  相似文献   

4.
夏菲 《新法规月刊》2021,(4):152-163
美国辩诉交易要求被告作有罪答辩必须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但是,由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拥有绝对权力,律师作用有限,被告在决定是否接受控方提供的交易条件时几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种机制性强迫压力的存在为无辜被告认罪的现实和心理学实验研究所证实,并已经引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关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强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是由于"自愿性"标准不明确,且其也存在控审权力配置不当、律师作用更为有限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存在强迫认罪甚至使无辜被告认罪的风险.为有效防控此种风险,需明确"自愿性"标准,整体性、系统性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并注重制度推行中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5.
以制度兑现“坦白从宽” 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议程,许多人便由此联想到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甚至将其解读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长期以来,法学界、司法界也不乏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建议. 事实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能与美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相混淆.其根本区别在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罪名、罪数和量刑的交易,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允许对罪名、罪数进行协商交易.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7,(5):64-72
当下司法实践中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追诉者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强化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对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合法、规范公检法行为、提升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意义重大。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使被追诉者的无罪推定权、辩护权、认罪认罚自愿性、知悉权以及程序选择权等存在巨大风险,应从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被追诉者无罪推定权的关系、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外部保障、完善知悉权的保障、完善被追诉者认罪后的程序回转机制等方面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追诉者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本文在科学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内涵的前提下,提出该制度应当坚持以被追诉人自愿性选择为基础,强调控辩双方协商并经由法院最终司法审查确认。围绕参与主体及其权限、案件范围、诉讼阶段流程、从宽处理原则及其界限幅度等基本内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  相似文献   

8.
郭华  高涵 《法学论坛》2021,36(1):153-160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吸纳了我国试点的成熟经验和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等认罪协商制度的有益做法。而作为程序上先行先试的制度,在实施中既需要通过程序来避免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更要防控美国辩诉交易等协商性刑事司法折损正当程序衍生出的量刑失衡以及冤案的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完善需要针对制度实施极易产生风险的节点予以程序上特别控制,也需要完善相应风险控制的程序机制和救济制度,避免因程序简化可能带来的实体不公,保障我国这一制度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20,(1):89-96
认罪协商在我国主要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在美国主要蕴含在辩诉交易中。中美认罪协商制度在价值追求、自愿性保障和被害人利益保护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效力、证明标准、撤回认罪以及被告人上诉权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可以从适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明确撤回认罪的法律规定和适度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等方面,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10.
郭烁 《华中电力》2024,(2):5-18
现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与撤回的研究大多聚焦于被追诉人面向,鲜有涉及控方撤回。但控方撤回在实践中业已呈现出一定混乱局面,应当予以重视。通过考察比较法可知,美国辩诉交易视阈下原则上允许控方在被告人认罪答辩前撤回诉辩协议,认罪答辩后撤回则须基于特殊情形,其体现出的审慎、克制的撤回思路值得借鉴。实体事由上,被追诉人反悔、法院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与被追诉人无悔罪表现皆非控方撤回情形,检察机关只能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撤回认罪认罚从宽,该新的事实为自然事实,且应厘定为“新的定罪事实”。程序运行上,若控方合法撤回则应给予被追诉人选择权,并贯彻“供述失权”原则;若控方非法撤回应给予其程序性制裁,并坚持特定履行原则;同时协调公诉变更与控方撤回,只允许补充起诉情形下撤回认罪认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规制,可以将控方撤回认罪认罚限制在合理、适当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1.
在“案多人少”及轻罪所占比例逐渐上升的大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从宽制度。认罪协商制度是在借鉴辩诉交易合理因素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郑莉 《人民检察》2023,(7):61-63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被追诉者非基于悔罪而策略性选择认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这种出于投机目的的策略性认罪,被追诉者是否应获得与真诚认罪悔罪的被追诉者相同幅度的刑罚从宽,虚假的忏悔与真诚的认罪之间应如何区分,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13.
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永忠 《当代法学》2016,(6):129-13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间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实然需要与应然要求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辩诉交易,后者只是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不可能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提并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适用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  相似文献   

14.
矛盾辩护是指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庭审中,被追诉人坚持认罪认罚,但又默许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这一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莫衷一是,在理论上的正当性论证主要有独立辩护理论、权利保障理论和实质真实理论,但均有局限。作为非对抗诉讼模式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与传统对抗诉讼模式不同的辩护特点,即协商性、被告人优位性、部分对价性和一定程度的实体真实克减,因此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学说论证矛盾辩护的合理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公诉人、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达成多元合意,不得作出矛盾诉讼行为。同时,矛盾辩护也与辩诉交易中的阿尔弗德答辩具有相似性,会和非对抗式刑事诉讼产生冲突。基于对相关条文的法解释学分析,可以明确法律规范并未允许在认罪认罚的同时采取无罪辩护,而是赋予了被告人在矛盾辩护中的择一选择权。根据被告人选择无罪辩护或坚持认罪认罚,可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匹配相应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5.
《政法学刊》2019,(5):74-83
刑事诉讼以时间和空间作为其存在方式,个案的刑事诉讼就是控辩双方对各自作出的时空选择进行角力的"沉浮"之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进一步彰显了被追诉人的主体性地位,从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到案,到以被告人身份受审,再到以罪犯身份服刑,被追诉人作出的是否认罪、是否认罚、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是否上诉等程序性、实体性决定,就是在对刑事诉讼的运行时间、运行空间作出主体性选择,对此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反应不一。直面公权力与私权利对于刑事诉讼的时空博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带来的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化倾向中,有必要对时空冲突现象加以调和,以走向控辩更加平等的时空理想境遇。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权力主导的程序加速机制。国家权力对诉讼进程的强力主导、强调被追诉人的悔过态度和强调以公权力保障查明事实真相,使其根本上有别于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办案效率的提升,有两条主要路径。一是单位工作量的压缩。提高诉讼效率应通过简化程序环节、压缩单位案件工作量来实现,而不应单纯压缩诉讼时间;二是降低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坚守“排除合理怀疑”主观标准的同时,降低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性要求;对其他案件,应坚守通用的证明标准,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实际把握可能会有所降低。  相似文献   

17.
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的实质性参与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政法学刊》2019,(2):84-91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在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并经过试点运行、最后正式在立法上确立的旨在繁简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新诉讼程序。但诉讼程序的简化和诉讼效率的提高不应以牺牲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之正当性基础,是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使案件获得公正审判的前提。尽管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实质性参与还存在一些困境和障碍,但仍需探究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顺利运行,并维护被追诉人的正当诉讼权益。  相似文献   

18.
检察官司法是相对于独立的法官司法而言的,其核心特征是享受公诉权的检察官事实上决定刑事案件的结局。从比较法上看,检察官司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日本的检察官主导模式,另一种是美国、欧洲等国家的检察官审判模式。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功能上赋予了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其实质是中国版的检察官司法,蕴藏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案件处理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三大风险。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试图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某些“技术性改良”,但不太可能改变其作为检察官司法的特质。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蕴藏的风险,将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长期课题。  相似文献   

19.
允许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任意反悔,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当然内涵和重要保障,也是当前立法对待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的基本态度.而真诚悔罪的要求也决定了,认罪认罚后反悔是被追诉人不容剥夺、不容禁止、没有时限的"自然权利".作为"反悔权"的支撑机制,权利型上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确保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20.
邓恒  关欣 《中国司法》2023,(4):34-40
<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1))由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发展和延伸而来,((2))是通过评估犯罪人认罪态度与主观恶性,依法进行量刑的制度。该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影响,但其源于中国的本土政策并蕴含了浓厚的中国智慧,在探索过程中,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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