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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的相关报道,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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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颁布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并将“赡养人对老人的强制探望义务”这个原则确定下来,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即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该法颁布后不几天。重庆市长寿区就出现了全市首例以“常回家看看”为诉讼请求的赡养纠纷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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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精神赡养得到重视。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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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的相关报道,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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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法》草案"出炉"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强调给予老人更多精神关怀。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是子女的义务也是责任,将其列入法律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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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三十八条修改为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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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 《基层政治工作研究》2007,(7):40-40
《士官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但从调查情况来看,士官家属“自由式随军”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士官家属纷纷将户口迁到部队驻地,给部队教育、训练以及退役移交等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应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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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空巢家庭”出现较早,现在十分普遍,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只占10%至30%,除了日本,大多数老年人均与子女分居。最近10年来,我国的“空巢家庭”一直呈上升之势。可以预料,“空巢家庭”将是21世纪我国城市甚至许多农村地区老年人家庭的主要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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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元月21日《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地方法规首次对于“啃老”的子女说“不”:1月20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幕,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其中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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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elder people living alone),是社会学家和老年学术研究者给60岁以上老年人不与子女共同生活而自己独立居住的一个形象称呼。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关于"空巢老人"的定义是指子女离家居住,家中也没有其他亲属,独身或者是与配偶、甚至是更年长的上辈居住的老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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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小保:我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女性新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三年期满后婚育须“排队”,不按工作计划安排婚育的视为违约。请问: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夏小燕夏小燕:用人单位的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就业歧视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为保障女职工更好地兼顾生育与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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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以及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子女“啃老”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禁止“啃老”的法规。2014年8月,由杭州市政府法制办拟订的《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这一地方法规条款,一如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常回家看看”那样,立刻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争议。此前,江苏省和山东省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也列出了类似禁“啃老”的条款,同样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与争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