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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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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欺诈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巨大威胁。我国破产法和刑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已作出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但比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看,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实施了欺诈破产行为的债务人应解除其破产免责的权利,对其不予以解除债务;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其债权请求权应后于被损失方进行清偿,即求偿权后置;对债务人的财产被非法转移至第三人手中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第三方手中恢复财产。  相似文献   

2.
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它是维护交易安全,贯彻法的公平价值的保障。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赋予市场主体破产能力责任是构筑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需要 ,规范破产程序、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是贯彻 WTO规则非歧视原则的需要。必须依法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宣告企业破产的惟一实质要件 ,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是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的权利。必须依法审查确认破产债权、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权 ,依法实行破产终结程序 ,以及建立企业破产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4.
兰秀文 《人民论坛》2012,(23):120-121
破产制度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在法律上反映出来的经济要求。通过对中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以及世界各国破产法发展的共同规律的分析,文章认为中国应在破产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等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从而使其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应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进行了论述。必要性体现在国际交往、市场秩序、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平等保护四个方面;可行性体现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信用的发展、配套立法的完善、公平正义已成为人们的追求目标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相较于旧《破产法》,我国新《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和解程序、重整程序及清算程序互为独立。从破产法的研究现状来看,多数学者着眼于单个程序的研究,很少有学者用全局的眼光来研究破产程序,探寻三大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及其转换机制。破产法三大程序是统一的整体,有效的程序转换机制能够大大降低破产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面临的风险,更好地发挥破产法的功能,更有力地维护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陈秋云 《理论月刊》2010,(3):107-109
汶川地震造成部分受灾居民个人财产全部丧失殆尽,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处理灾后不良贷款。尽管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债权人有重要意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征信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现金占主导的消费方式等因素,个人破产制度很容易诱发破产欺诈,因此我国暂不适于出台个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8.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是破产立法内容,但它主要适用法人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在立法当时的实  相似文献   

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的将近十六年的时间里,在相关司法解释、法规的配合下,人民法院基本上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审理破产纠纷的审判模式,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再分配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随着社会土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法在很多方面都显示出了其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本文试从清算组这一角度分析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0.
破产制度是债务人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无法以其清偿能力对全部债权人债权进行清偿的情形下,为解决这种困难状况,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法律制度。一破产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的规定。早期的罗马破产法采取对人执行制度,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对财产执行的制度。财产执行方法则采取委付财产的方式,这种制度开启了后世的破产制度之先河。在债务人逃亡或者拒绝法院的传唤出庭的情形下,法官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占有管理,并经一…  相似文献   

11.
破产重整制度代表了现代各国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作为再建型程序,它使陷入困境的企业可通过重整制度有效地避免破产,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实现了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秩序、效率与公平。我国新的《破产法》虽然规定了重整制度,但条文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破产法实施细则应在借鉴国外重整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破产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12.
依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对到期债务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须被撤销,同时允许例外豁免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行为。但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形理解不一,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这既不利于保护个别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也阻碍了破产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及法律预测功能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反思《破产法》第32条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重构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同时对例外情形加以完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要件、期间要件、破产原因要件及主观要件。对例外情形的完善则包括排除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个别清偿行为,以及基于特定目的和利益平衡而增加其他例外情形。借此,尽可能维护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破产法律制度与非破产实体法律制度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刘誉泽 《半月谈》2004,(13):31-33
6月21日,最新一版的破产法修订草案正式提交给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之所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是因为它的最大新闻点在于保障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任何健全的市场经济都需具备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这不但是为了让债务人有重生的机会.更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机制。但我国的新破产法。因为特殊的国情。十多年来一直无法顺利出台.这导致了我国国内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如今。这部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其重要的法律草案。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道路上迈出的决定性一步.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4.
彭真军  栗保卫 《求索》2011,(6):149-151
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欺诈中债权人保护规定了司法救济途径。但现有的民事救济制度仍不能有效规制破产欺诈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目前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防止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方面均存在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破产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从上述制度层面加以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破产程序,遏止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5.
在破产法理论中,通常把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作为破产开始的实质要件。正确认识和严格把握破产开始的实质要件,对于规范破产,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一、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资格。它被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一种实质要件。有些国家的破产法理论将破产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因而有无破产能力与有无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相一致。但笔者认为,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债务人,然而不是任何债务人都可以被申请破…  相似文献   

16.
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传统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兼顾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理念受到挑战。这种"重债权人,轻股东"的观念,既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制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因此,如何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适当弱化对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怀,是我们目前更应当去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从解释论层面对股东权利进行了完善和明确,并从立法论层面试图赋予股东在清算阶段的某些权利,以期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利,实现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17.
企业破产中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制度的首要作用是能使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及公平的保障。要实现这一目标 ,就必须严格规范破产清算 ,正确界定破产财产 ,采取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与撤消权制度相结合模式。  相似文献   

18.
高泓 《人民论坛》2023,(23):94-97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打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证。破产重整制度可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帮助困境企业重获新生,稳定市场制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着法律和实际适用上的困境,具体表现在重整制度社会文化认同度不高,重整制度整体设计有待完善,破产重整计划批准过程和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制度需进一步健全,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得不到足够保护等。因此,需要通过打造社会接受度高的重整文化、引入预重整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途径完善破产重整机制,进一步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相似文献   

19.
贾树学  王从荣 《人民论坛》2012,(23):250-251
欧盟及美国都将"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确认跨国破产管辖或承认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连接点,欧盟对"主要利益中心"的确认具有更多的确定性因素,主要表现在对"注册办事处-COMI"这一推定及"第三人明知"要件的适用上,较美国赋予其更多的参考分量;两者的差异源于欧盟特殊的政治结构及《破产程序规则》与《美国破产法》所移植的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适用对象的不同。  相似文献   

20.
浅析新企业破产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琳 《长白学刊》2007,(2):110-111
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新企业破产法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该法的出台实施对我国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和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新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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