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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名义视角下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新思考——宁致公司执行案解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宁致公司执行案情况简介
当事人方某于2008年5月12日出借人民币1500万元给天海砂石公司,供其流转使用。当时.天海砂石公司承诺使用该笔款项归还银行贷款后.向另一家银行重新贷款归还给方某。流转时间为10天。方某为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够顺利实现,与天海砂石公司、宁致公司、楼某(天海砂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书》,宁致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楼某提供自然人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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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明确规定股权质押自登记时成立,但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来说,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借贷在法律上存在障碍不久前,中国法院网公布了一起股权质押案例,基本案情是:王某2013年10月26日向李某借款40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2月26日,以王某所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但未登记),并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还款日到期后,由于王某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又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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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 在法律上,以经营权、收费权出质为借款债权提供担保,则是一种新的质押方式。尽管目前 我国《担保法》中并无明确、直接的规定,但此类担保行为在贷款担保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 ,《担保法》并不禁止。在移动通信、高速公路建设、广告、有线电视等方面已出现这种新 的质押,商业银行已开展了并解决了相关贷款的担保问题。本文探讨的仅仅是涉及电信企业 中有关以移动电话经营权、收费权出质进行担保的问题。案例一:AB电讯有限公司(下称AB公司)向CD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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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正> 张某于1993年2月3日向某银行申请借款5万元,以私有房屋一套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同日,张某与银行达成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银行也一直未催收,这期间也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直至1997年5月3日,银行向张某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张某在注明了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和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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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日,通安小贷公司与成罡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通安小贷公司向成咒公司提供300万元借款。通安小贷公司又与张海根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一份,约定张海根以凯风万盛企业的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作价300万元。凯风万盛企业合伙人决议同意合伙人张海根将其对凯风万盛基金的实缴出资额向通安小贷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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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异因做生意缺乏资金,1998年8月6日向苏秋珠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到苏秋珠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一年。若借期一年利息按8%计算,若借六个月内利息按10%,借一个月算两个月利息,二个月算三个月利息,以此类推。张荣异98年8月6日”的借条给苏秋珠。同日,符其英为张荣舁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该借条上签“担保人:符其英(陀烈小学校长)担保至还清以上欠款止。98、8、6”。张荣异、符其英均在借条上加盖各自的指模:借款期限届满后,张荣昇未依约还款,苏秋珠遂于2003年6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符其英还清本金30000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