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司法改革等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法院收费制度不改革,司法改革就难以达到“公正与效率”的预期目标,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收费的合法性问题法院的收费有法律依据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各级法院执行。简单一看,法院收费有法律依据。但仔细分析,法院收费…  相似文献   

2.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法律信箱     
一般情况下,原告到法院立案,法院受理时,起诉人即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用,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征收办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生  相似文献   

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高法〔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目前不宜对收费办法中的个别标准单独进行修改,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收费办法中一并考虑。二、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此复。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江苏省高级…  相似文献   

5.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提出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律师收费制度是1989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去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为防止国家机关乱收费,在《广西日报》上重新颁布了司法系统收费统一规定,其中有司法部的律师收费标准。且不说1989年至今,工资、物价水平已大不一样,’许多案件目前看来收费明显偏低;单就律师收费与法院收费相提并论,以法定的形式规定“国家定价”,这样的收费办法,一是与律师服务的性质不相一致。律师事务所不是国家机关,而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特别是合作制、合股制、股份制律师事务所,以及大量的已实行自收自支的国办所,其虽…  相似文献   

7.
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费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二审法院在对案件发回重审时都要求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8.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 :“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这两条规定的制定 ,无疑对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 ,相当部分法院在执行此规定时 ,却出现这样一种状况 ,即在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 ,在判决书中往往具有这样一个内容 :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 ,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给原告。即实践中 ,法院不是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败诉的被告收取 ,并将预…  相似文献   

9.
陕西李建文问:我因一起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收到诉状后的两三个月内没有收到预交的诉讼费,即拒绝受理此案,请问: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本刊法律部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诉讼收费实行由原告预交的制度,即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在决定受理后,应当通知原告在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根据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证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现行的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以上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公证处除依法进行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的.均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公证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扩大、缩小收费范围,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公证法》第41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9月1日印发的《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199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70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费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又规定:“对驳回起诉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从80年代至今,全国法院对驳回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均是按每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在商得国家有关方面同意后规定,自1989年9月1日起,在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中,按照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为什么要修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执行的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于1984年9月颁布试行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  相似文献   

13.
解读一:降低诉讼收费标准,老百姓打官司“减负”《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多项规定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  相似文献   

14.
为了加强物价监督管理,严肃物价纪律。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制裁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物价纪律: 1.越权制定和调整国家管理定价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非商品收费标准,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各种差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 为了合理地收取行政案件的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29日第4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门规定了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取5元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取50元到400元;其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我们几位老朋友在聊天时,谈到现在到法院打官司应先交纳诉讼费用问题,大家七嘴八舌,议论很热烈,但谁都讲不出道道来。这是个涉及千家万户的事,大家都很关心,请就这个问题具体地介绍一下有关的规定。西安李天祥李天祥同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制定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下列诉讼费用:(一)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收10元至50元,  相似文献   

19.
诉讼收费,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诉讼制度,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或,大都实行这一制度.有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专门的法律,如《日本民事诉讼等费用法律》等,而大多数国家则是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予以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诉讼收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同年9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本文试图从我国诉讼收费制度的基本原则出发,对诉讼收费问题陈一管见.  相似文献   

20.
按照最高院法函(1994)48号文件之规定,“凡执行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均不收取申请执行费”。笔者曾见到过当事人对明明白白是人民法院判错了案件提出申诉时,在人民法院重新交费的要求面前只好撤回自己的申诉,笔者又曾见到过某些法院在依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收取诉讼费之外,又以其他费用的名义用白条形式加收诉讼费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笔者手头存有两份《民事裁定书》。两份裁定书对驳回起诉案件诉讼收费的不同处理对题述问题颇具启发意义,笔者拟据此稍作深入论证。 第一份民事裁定书处理的案件是一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提起的赔偿之诉,按照诉讼标的额原告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