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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 :“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这两条规定的制定 ,无疑对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 ,相当部分法院在执行此规定时 ,却出现这样一种状况 ,即在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 ,在判决书中往往具有这样一个内容 :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 ,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给原告。即实践中 ,法院不是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败诉的被告收取 ,并将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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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案件审理费,即通常所说的“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以及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1989年6月,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指出,“其他诉讼费用”也包括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第四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部分“其他诉讼费用”如何理解,其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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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6):13-14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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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费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二审法院在对案件发回重审时都要求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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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8]82号《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里所指重审后又上诉的,是指原审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包括原审时未上诉而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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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而案件审结后大部分案件受理费都是由被告负担,这就带来收被告诉讼费退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的问题。这一收一退当中对公民之间打官司是没有问题,但对法人单位不收回原告预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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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
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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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编辑同志:《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我们对“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认识不尽相同。一种意见认为,案件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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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司法改革等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法院收费制度不改革,司法改革就难以达到“公正与效率”的预期目标,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收费的合法性问题法院的收费有法律依据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各级法院执行。简单一看,法院收费有法律依据。但仔细分析,法院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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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一家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产生纠纷,后者先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广东公司随后也在内地法院起诉,而内地法院予以受理。同在一国,香港法院受理案件在先,内地法院又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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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法条可看出:只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只对复议前置的事项,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选择复议的事项,则不可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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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一般都在判决书的尾部同时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使当事人对如何行使上诉权一目了然。但笔者认为还应当同时交待上诉人应负担预交上诉费的义务。因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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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度。具体通知如下: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第一审裁判文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间预交上诉案件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