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中国工运》2014,(12):54-54
案例:赵某是某机械厂的维修工,他与厂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双方签订《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约定赵某需在机械厂工作满3年,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2011年11月,赵某离职。在职期间,机械厂曾安排其参加4次(合计15天)由供货商举办的培训,为其报销差旅费8662余元,培训内容为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操作。机械厂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不满3年即离职,应自行承担培训费用,且无需支付他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共计3500元)。机械厂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返还在职期间培训费用8662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3500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机械厂的请求。  相似文献   

2.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任某,男 被诉人:某食品公司 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3.
信息超市     
《工友》2009,(1)
湖北首例出国劳务工伤案民工沙特受伤获赔14万元受派遣赴国外务工的鄂州籍民工姜某,在工地受伤后回国提起索赔。2008年12月2日,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劳务派遣公司向姜某赔偿14万余元,用人公司承担连带责  相似文献   

4.
2004年2月23日,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女职工维权特别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女职工潘某与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案。经了解,潘某于1999年12月2日到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月,潘某怀孕,同年3月,以有习惯性流产需在家保胎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准其病假,并发放其病  相似文献   

5.
2001年10月31日,河北青县渤海能克钻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王敏杰,向沧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递交了申诉,请求维护自己在企业的副职待遇,补发差额与欠发的工资37800元。  相似文献   

6.
黄婕 《工友》2014,(8):32-32
正案例回放:张某于2010年9月1日进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日上午,张某在工作时吃了一小片猕猴桃,被副经理发现。随后,A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第13条规定,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纪,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出罚款250元的决定。张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返还罚款。  相似文献   

7.
陈元文  周晓莉  万永庄 《工友》2007,(12):53-53
2008年1月1日起,山西省将对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奖励涵盖的内容包括:依法应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提请政府停产停业或关闭取缔的;违法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奖励标准为每案200—2000元。  相似文献   

8.
许方辉 《工友》2009,(3):41-41
案例回放: 张某于2007年3月应聘进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张某月工资1500元,公司以17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张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9.
《中国工运》2014,(4):55-55
某软件公司委派职工张某到A公司负责本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技术合作合同。其间,张某因工作失误泄露了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回到软件公司后,软件公司向张某送达了一份文件,内容为:张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泄露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故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9600元。张某和软件公司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两案合并裁决,裁定张某支付软件公司培训费9600元,软件公司支付张某有关工资和未休婚嫁的工资补偿合计4045元。双方对此裁决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刘敏 《工友》2011,(4):27-27
《工友》编辑部: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功合同。至2010年8月,公司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贷款折抵我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  相似文献   

11.
2004年9月25日,当廖万荣的丈夫何军从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到曾劳仲裁[2004]15号仲裁裁决书后,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数月来为爱人的工伤待遇奔波总算有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仲裁委裁决廖万荣共获各项工伤赔偿36万余元。  相似文献   

12.
夏阳 《工友》2006,(5):18-18
新闻事件回顾:2005年12月4日,宗永安等60多名在家待岗的武汉中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山医药公司)职工,在当天的《长江日报》上发现一则公告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他们公司位于西马路的一处房产,不明缘由的职工们赶到公司询问时,震惊的发现他们早已在几年前,就被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除名了,而且他们的社保关系也神秘的转到了个人窗口。愤怒的职工们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集体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而,劳动仲裁以他们待岗期间,公司未给他们发过工资及生活费为由,裁决他们为自动离职……  相似文献   

13.
余军 《工友》2009,(5):29-29
案情回放: 李某于2007年应聘进了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项目部经理。2008年10月初,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很快批准了李某的辞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时,对李某2008年度应休未休的年假是否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与李某各持己见。李某认为: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自己因为工作而没有休假,公司理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对此满腹委屈:如果李某不离职,年底公司业务少时肯定会安排李某休年假,一年还没有过完,  相似文献   

14.
[案情]2000年11月10日,某银行职工钱某书面提出辞职报告,并拒绝支付“离行培养费”,银行以钱某不支付“离行培养费”为由一直不开具退工单。钱某自2001年1月起不再上班,2002年5月14日该行以钱某行为属于旷工为由开出“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工单。钱某于5月28日收到退工单,认为退工原因与事实不符,要求银行变更,经协商未果。7月20日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1月1日1日解除,撤销银行开具的退工单,要求其重新开具,退工原因为劳动关系解除,并支付2002年5月起至依法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因未及…  相似文献   

15.
张小 《工友》2009,(5):64-64
公司老总出外开了一次会,学习了别人的先进管理经验,回来后,马上召开了全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会,通报了他外出学习的最新成果:今后凡是开会迟到的,经理以上干部罚款五百元,中层以上干部罚款二百元;开会期间手机响的,经理以上干部罚款一百元,中层以上干部罚款五十元。  相似文献   

16.
刘旭 《工友》2024,(3):26-27
<正>让离职员工签保证书,催不回货款就得自掏腰包;企业自行降价销售,说好的员工奖励金基数只能跟着“缩水”……阅读提示: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身利益损失,美其名曰“同甘共苦”,实则把部分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协议约定中变相转嫁给劳动者。不签“承诺催款”的保证书,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离职;签了,就要面临巨额货款及滞纳金追偿。煎熬下,陈哲远选择了签字离职。两年后,公司向其追偿42.2万元。  相似文献   

17.
工友视线     
《工友》2008,(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六大突破性制度设计一是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案情]2001年6月5日,某银行职工汪某向该行提出书面辞职,之后口头请一星期事假,该行表示请假不规范未予许可,但汪某仍未上班。同年7月5日,该行开出退工单,并派人亲自送达汪某家,汪某签收,但收时汪某已领取了6月份的工资。7月10日,该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汪某退赔6月份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支持该行的仲裁请求。汪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汪某因未按规定提前提出辞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存在过错,退赔一个月工资。[评析]分析本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在劳动关系解除前无故不上班,单位可…  相似文献   

19.
新闻事件回顾:2003年12月4日,宗永安等60多名在家待岗的武汉中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山医药公司)职工,在当天的《长江日报》上发现一则公告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他们公司位于西马路的一处房产,不明缘由的职工们赶到公司询问时,震惊的发现他们早已在几年前,就被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除名了,而且他们的社保关系也神秘的转到了个人窗口。愤怒的职工们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集体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而,劳动仲裁以他们待岗期间,公司未给他们发过工资及生活费为由,裁决他们为自动离职………  相似文献   

20.
方慧 《工友》2011,(3):33-33
张某于2009年3月与一家教育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2600元,其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向其工资卡内支付现金200元。前不久,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办社会保险。公司认为,已经通过现金的方式向其支付了社会保险费,不应当补办。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