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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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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9,(4):168-180
相较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视角,执行功能视角更能准确定位执行权。执行权的功能由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执行救济裁判五部分组成。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够"外分"的只有执行查控权和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症结对应在执行查控权、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上,可分别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执行查控系统、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解决。该两项权能配置缺陷弥补后,审执分离的配置重心将转移到执行程序启动权、查控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的建设上,完善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为审执分离方案的远期建设核心。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行政审判的职权主义特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行政诉讼模式中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呼声很高。本文在分析两种模式的特点的基础上, 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特性,其监督性的定位似乎比其中立的裁判权的定位更合理些,因此在行政审判中坚持“职权主义”的特色是符合我国现有体制的。  相似文献   

3.
关于执行财产分配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执行财产分配制度应当放在整个法律制度的体系中评价。执行分配与破产制度分别实现着个别清偿与平等清偿的目标。就一般破产主义而言,优先主义公平与效率并重,更趋合理;就商人破产主义而言,混合主义更有其独立的价值。如果一般破产主义是一种立法趋向,优先主义代替平等主义或者团体优先主义也是一种立法趋向。眼下我国执行立法所确定的执行财产分配制度仍应为混合主义。  相似文献   

4.
现行执行程序的价值目标定位当今,社会普遍认为执行程序是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程序的价值目标就是为确保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得到实现,执行法官追求的目标正是全力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而完全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便是整个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定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印证:程序的模式构建方面。多年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受封建专制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职权主义色彩十分浓厚。现行立法把执行程序作为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自然也被打上了职权主义的深厚烙印,从程序的启动到终止,从财产调查到采取强…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模式论:争鸣与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民事诉讼模式论演变史及主要争鸣点为线索,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类型划分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及改革走向进行了分析。本文试图历览并辨明学界关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协同主义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主张与争鸣,力图正本清源并为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选择方向提供有价值的资鉴。  相似文献   

6.
浅谈我国民事执行原则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的本源或出发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程序遵循依法执行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原则;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加强执行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与执行工作实际需要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应增加以下原则:一是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二是提高债权实现的实效与保护债务人基本人权与善良风俗相结合。  相似文献   

7.
于瑶 《法制与社会》2011,(1):132-133
当今社会中,“法律白条”、“法院审判空判”现象逐渐增多,这些标志着我国司法工作“执行难”的问题普遍化。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当事人双方确有困难、执行人员素质低等因素困扰着执行程序的进行。当然,针对这些干扰执行的因素,也总会有解决的办法,例如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可以在双方都有困难时,国家提供给申请人一部分费用,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8.
司法权威的树立有赖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执行难”是各级法院特别是广大基层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破解“执行难”顽疾需要“内外兼修”、在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执行程序相关法规将改变执行由法院单打独斗的格局,使被执行人由被动履行义务转为...  相似文献   

9.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黎蜀宁 《现代法学》2003,25(6):54-5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但未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从而为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的设置留下了空白。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 ,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同时阐明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意义 ,并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限于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监督的方式应当根据执行活动违法的形式有所不同 ,并不一定全部以抗诉的方式进行 ,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相似文献   

10.
陈永 《法制与社会》2010,(28):139-139,141
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及当前存在的制约因素进行了论证,并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1.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判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执行标的是司法判决还是行政决定存在认识分歧,由此引发适用强制执行“司法裁判”申请期限的2年,或是适用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申请期限的3个月之争。对此,理论和实践均存在不同观点,并且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应改变以执行标的作为适用何种强制执行程序的判断依据,回归驳回判决本身的司法判决属性,进而适用司法裁判执行程序以及2年的强制申请期限。  相似文献   

12.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目前,针对执行标的存在多方面的争议,本文仅针对我国目前在民事执行标的领域的其中一个纷争即人身能否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标的进行简要的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3.
马强伟 《法学》2023,(1):124-138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长期存在“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论争。我国法上的查封优先与平等参与分配之混合模式根源于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从“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的立法基础分析,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二分、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优先主义是我国未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最优选择。《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虽采纳了优先主义的表述,但未明确查封债权人的实体优先受偿地位。为贯彻优先主义,查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同样享有优先受偿地位,但受到破产法对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此外,在个人破产法出台前,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参与分配制度,以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14.
刘晓源 《法学杂志》2006,27(2):134-136
人能否作为执行标的,是法学界执行标的理论之争论焦点。本文对财产或行为之执行标的理论,在理论研究、立法与实践和社会效果等领域展开探讨,分析了该理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而从我国执行立法趋势、执行领域法律秩序建立与人权保护等方面,对于把人纳入执行标的进行了论证,以期对当前民诉法执行程序的修改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2008年实施的民诉法修正案赋予了执行法官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权,但案外人异议中执行法官的权利判断所遵循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效力均有别于审判法官的判断,权利判断的性质为形式物权、权利表象,而非实质物权、真实权利。在有体物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在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则为权利外观主义。以上述判断标准为依据,可以总结出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若干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16.
刍议执行和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它既是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行为,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执行和解,不仅有利于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还可以快速结束执行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由于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对执行和解规定的比较笼统,因此有必要对执行和解加以深入研究,这对于解决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和人少案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杨擎 《法制与社会》2010,(34):358-358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不可行,并从四个方面探析了其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即无法弥补之缺陷,进而得出执行和解制度之不可行性,文中兼就“执行难”的解决思路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王长发 《法治研究》2008,(10):28-33
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民事执行活动同样以物权的公示公信为基础,遵循效益价值,保护财产的流转安全,并维护执法权威。民事执行程序中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并不冲突,两者分处于执行过程的不同时段,可以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使保护财产的流转安全和归属安全的双重价值得以一同实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善意取得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留下了可行的空间。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善意”认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在当前情况下,20%甚至更多的案件均以执行终结作为结案方式。执行终结程序展开与否直接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否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因此,执行终结裁定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是申请人与执行法院产生矛盾的焦点之一。对执行终结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就成为缓解申请人与法院矛盾、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需求,而执行终结复议制度则是救济程序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20.
本文主要分析了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和民事诉讼模式划分问题,通过对两种划分方法的对比,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从原则和模式两个层次上予以界定,以及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的背景下为了民事审判方式能正确进行,必须超越两大法系在具体制度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运用模式分析法,将它们的共同点统一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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