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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幕人短线交易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幕人短线交易是一种证券违法行为,为世界各国证券立法所禁止。我国证券立法在规制内幕人短线交易行为方面尚有缺陷,应严格规定内幕人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人的范围应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人员,及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且对交易人的身份要求应持一端说,并且规定归入权为请求权,其诉讼时效适应民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证券内幕交易中短线交易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作富  顾雷 《法学论坛》2001,16(2):78-84
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上一般都强调惩处短线交易犯罪,我国《证券法》也明确规定短线交易属非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内幕交易罪,但并未详细规定短线交易犯罪,这样便产生了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着重从证券内幕交易的视角,对处罚内幕交易犯罪中短线交易和归人权作一专题探讨,以期更好的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罪中的短线交易和归人权处罚问题,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均衡和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对完善我国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短线交易是内幕交易的一种典型形态。各国立法上对短线交易行为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归入制度实现的。我国现行立法上对短线交易的规定非常匮乏且不尽合理。今后的改革途径应当是适当扩大短线交易规制主体的范围;从立法上明确规制主体的身份界定标准;完善公司管理者和大股东的持股报告制度以及有关部门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短线交易归入制度中的豁免适用规定;明确短线交易归入制度中的利润计算方法等。  相似文献   

4.
短线交易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特殊内幕交易,各国均规定了公司对短线交易所得收益行使归入权的制度。我国该项制度存在着不少遗漏和不足,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该项制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5.
严利东 《河北法学》2002,20(3):83-85
归入权依内部人短线交易而产生 ,对内部人短线交易之收益行使归入权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我国《证券法》对归入权的行使规定过于宽松和机械 ,操作性不强。结合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实践 ,对行使归入权的主体、归入权行使的对象、行使归入权的期间以及归入权的利益计算等进行分析 ,指出我国在归入权的行使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短线交易及归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归人权是指公司要求短线交易者返还其所得收益的权利。现代各国证券立法都规定对于短线交易而获得的利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  相似文献   

7.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制度。该制度源于美国法,乃是试图用一种粗略而实际的方法,威慑短线交易人,以达到阻吓和预防内幕交易发生的效果,而不论交易人是否的确从事了内幕交易。然而,通过文义解释、扩张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该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该法条立法疏漏明显,不仅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而且缺乏法律规范应当具备的严谨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故建议废止该项意图作为内幕交易之补充规则的短线交易归入制度,让内幕交易人及其他证券不当行为人回归内幕交易制度或其他相应法律规范的规制,以严肃证券法制,还市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相似文献   

8.
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是我国证券法中规制的两种重要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短线交易规制是对内幕交易规制制度的重要补充。本文就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的关系做简要的论述,重点阐述了短线交易涉及的问题和归入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9.
所谓短线交易归入权,简单来说就是内部人从事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入公司。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相似文献   

10.
短线交易是证券立法中的一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虽对此予以了规制 ,但仍存在明显的缺陷 ,应作如下修改 :短线交易主体范围应当扩大 ;证券投资基金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应不受短线交易之规制 ;在计算短线交易的收益上可采取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予以计算 ;归入权的行使主体不应仅规定为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行使。  相似文献   

11.
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大股东之间的利益既相一致又有冲突,为防止公司负责人与大股东凭借其特殊地位从事内幕交易行为,进而侵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法》第47条赋予公司将上述主体进行短线交易所获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然其规定是否妥适则需进一步斟酌.鉴于台湾地区对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立法较为完备,在我国证券法亟须修改的背景下,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宜借鉴相关立法经验,保留《证券法》第47条并对之加以完善,具体的路径包括全面考量短线交易介入权的规范对象、适当拓宽短线交易的客体范围及豁免情形、明确短线交易所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及时效期间、强化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激励措施及尽量减少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干预等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内幕交易包括短线交易和内线交易,通常以短线交易为主。所谓短线交易,就是指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在法定的期间内(一般为6个月),买进发行公司股票后再卖出或卖出后再买进,以赚取差价利润的行为。而归入权,就是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大股东在进行短线交易的情况下,公司将其收益收归公司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证券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特定内部人员在法定期间内对该上市公司的权益证券(equity security)为相匹配的反向交易的行为。该行为是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短线交易规制制度即是以赋予上市公司归人权的方式来对短线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以吓阻内幕交易、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公正性和公平性的信赖、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规制行为(法定期间内相匹配的反向交易行为)、法律效果(归人权的产生及适用)两方面对短线交易规制制度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4.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证券法》)。在该修订案中.第一次以法律方式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短线交易及归入权行使作出了规定,由此,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该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公司股份回购过程中,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美、日等国家一般在放松公司股份回购的同时,在证券法中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联动规范。但我国在公司法中增加股份回购事由的规定时,并未在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行为作联动规范。鉴于此,我们应在证券法中针对股份回购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作联动规范,将公司规定为内幕人员;股份回购行为本身构成应披露的内幕信息;限制内部人交易本公司的股份;同时还应禁止公司的短线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6.
所谓内部人短线交易(short swing trading)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人的行为.最早对内部人短线交易行为作出制约的……  相似文献   

17.
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是由内幕人贯穿于其所包含的三层法律关系之中而紧密结合的一个完整制度。论文通过比较分析,对该制度的适用对象、交易行为的范围进行探讨,并论述了公司与从事短线交易行为的内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一项独立的法定之债。  相似文献   

18.
岳雷 《法人》2023,(3):64-66
<正>“一句道歉就了事?”“要查一查短线交易背后有没有内幕交易”……兔年伊始,面对密集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亲属短线交易公告,股民们不淡定了。尤其是事后一些公司把责任“甩锅”给违规者“不懂规则”“误操作”,更让股民“气炸了肺”。  相似文献   

19.
本文针对我国刑法典关于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存在的局限,从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打击国际犯罪的实际需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单行刑法的规定等方面,分别论述了我国刑法典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确立普遍管辖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以我国刑法典现有的规定为基础、吸收有关单行刑法的内容,在我国刑法典中增设适当条款、确立普遍管辖原则及其相关的引渡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十年来,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制度已初步建立。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加上《行政诉讼法》立法本身的问题,诸如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宠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具体的问题应当规定却没有规定,有些规定已不符合行政审判发展的实际需要等等,造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的某些阻碍。因此我们应当从行政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人手,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作出努力。在行政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应当以坚持司法审查为主线,以强化庭审功能、强调证据的作用和完善司法文书的制作为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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