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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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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租人租船转租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其他款项的情况下.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救济原则是,出租人有权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人优先受偿。可见,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就是由海商法规定的,出租人基于同承租人的租船合同关系,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优先受偿的权利。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与占有留置权虽同称留置权,但两者却有明显区别。占有留置权以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继续保持事实占有状态为留置权构成的重要条件。而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则不以出租人已占有承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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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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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设专章具体规定了留置的概念,留置担保的范围,留置权适用范围等内容,但它没有穷尽留置权领域的全部问题。本文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台湾及国外有关留置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留置权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若干有待改进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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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上的规定大多只承认占有因外在事实而丧失,其并不像德国民法典一样强调心素即占有人主观心态的要件。笔者因为并不可取。部分情况下,强调心素要件的确没有意义,但在发生占有改定或涉及到物权存续和变动等问题时则应当予以考虑,否则将会造成真正权利人利益受损、法律规制显失公平的后果。具体到本课题中,如果善意留置权人将留置物经占有改定后返还给原债务人,则笔者认为不应判定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从而不能主张留置权归于消灭。笔者将从具体占有改定的性质及其合同形态、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管领力是否真正消失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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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其债权进行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我国《担保法》对留置权标的物的限制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缺陷,使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存在法律障碍。为了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并对留置的合理期限以及可留置的工程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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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海事留置权的司法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留置权是指海事留置权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者被救助人未支付救助费用时,在没有不得留置的约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留置所占有的船舶或货物,以保证相关费用或者报酬得以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对修造的船舶,承运人对船载货物,救助人对获救的船舶或者货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行使包括留置权成立和留置权实现两个阶段。实践中,海事留置权人自行留置船货行使留置权后,有时不知道如何最终实现留置权。我们认为,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留置权是一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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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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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留置权是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从我国《海商法》看,只有第25条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即“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该规定是否涵盖了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本文认为值得探讨。这不仅因为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决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构成和运用,而且还因为在一船之上往往存在多个船舶物权担保的债权,从而决定船舶留置权下债权的清偿,因而,明确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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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海事法院经常受理的港口货物仓储合同、打捞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债权人错误行使留置权的案件,对我国现行有效商事留置权相关法律进行体系研究,并对临近其他成文法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法研究,分析我国商事留置权法律制度构架之缺陷,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丰满该制度,使商事留置权之行使清晰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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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海商留置权——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这是关于出租人对船上货物及转租船舶收入行使留置权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分为两类——船舶留置权与货物留置权。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当属其中之第三类留置权。因为无论从性质、留置标的的特点、构成要件还是实现方式,它都与另外两类留置权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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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里的但书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显然法律明确将商事留置权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界定为了"企业"。其实"企业"一词在我国法学界历来就有颇多非议,此处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亦被规定为企业,笔者不揣浅陋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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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留置权的损害赔偿,是指留置权人或者被留置人以及其他第三人非法侵夺留置物,侵害了留置权人的留置权,或者侵害了被留置权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侵害了上述两方的上述权利,造成财产损害所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当留置的担保物权关系发生之后,对留置物,留置权人有扣押权,在达到一定期限之后,可以处分留置物,就留置物的变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留置权;但该留置物的所有人即被留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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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留置权、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法律定义进行比较,分析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合同、被占有船舶的权属、受偿顺序以及实现方式等特殊内容,指出完全以一般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船舶留置权,无法公平有效地解决船舶留置权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必要另行规定船舶留置权法律制度,以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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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231条的解释,探讨了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即留置物与债权的关系。具体分析了"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该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同一法律关系"是对牵连关系的一个进步,并且对其应该做限制解释,认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并具体分析了其几种情形。再次,对我国规定的民事留置权的例外商事留置权正当性进行分析,看出我们立法在不断地进步与完善,使《物权法》能够得到明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